意,并支付因赶工期采取的措施费用。
4.2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4.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由乙方负担相应的损失费用。
4.4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第5条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5.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业主及国家有关验收规范及标准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5.2本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有关标准或业主及监理认可,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时,应向乙方支付由此增加的费用。
5.3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费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程也予以顺延。
5.4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5.5由于乙方自购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或其他自己原因造成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工期不予顺延。
5.6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通知单
三 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