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雪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制 定 依 据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各责任主体所应履行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最基本的制度,国务院1963年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简称“五项”规定)中就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做了明确规定,确立了政府、生产经营单位或者负责管理公共设施及场所的单位、生产经营设备或者材料制造和供应者、业主负责人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并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均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2、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
《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入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从业人员要履行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4、政府的责任是领导责任和协调、解决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安全生产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5、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6、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7、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在各目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8、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9、中介机构的责任是对自己提供的服务负责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本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中最基本的一项制度,是作为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手段。通过明确规定本企业的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各类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在劳动活动过程中应负的安全职责,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从制度上固定下来,把安全与生产工作从组织领导上统一起来,强化本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增强所有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做到事事有人管理,层层有人管,促使安全管理工作层面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专管成线,群管成网”的格局,做到责任明确、协调配合,共同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在原武进市雪堰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基础上重新制订下列各级人员及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于二00四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希我公司各级人员各职能部门严格遵照执行。
(一)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负总的责任。并直接领导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机构和专职人员开展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上级部门颁发的各项关于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政策法令、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组织制订、审批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规划及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奖惩办法,并贯彻实施。
3.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开展安全竞赛活动,经常听取领导小组及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了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状况,作出相应的处理意见。总结与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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