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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支护结构设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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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类型:.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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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08-09
资料介绍

基坑支护结构设计原则与勘察要求

基坑支护结构设计原则与勘察要求

3.1 设 计 原 则

3.1.1 基坑支护结构应采用以分项系数表示的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
3.1.2 基坑支护结构极限状态可分为下列两类:
1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对应于支护结构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或土体失稳、过大变形导致支护结构或基坑周边环境破坏;
2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对应于支护结构的变形已妨碍地下结构施工或影响基坑周边环境的正常使用功能。
3.1.3 基坑支护结构设计应根据表3.1.3选用相应的侧壁安全等级及重要性系数。

表3.1.3 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及重要性系数
安全等级 破 坏 后 果 Υ0
一级 支护结构破坏、土体失稳或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及地下 1.10
结构施工影响很严重
二级 支护结构破坏、土体失稳或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及地下 1.00
结构施工影响一般
三级 支护结构破坏、土体失稳或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及地下 0.90
结构施工影响不严重

注: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3.1.4
支护结构设计应考虑其结构水平变形、地下水的变化对周边环境的水平与竖向变形的影响,对于安全等级为一级和对周边环境变形有限定要求的二级建筑基坑侧壁,应根据周边环境的重要性、对变形的适应能力及土的性质等因素确定支护结构的水平变形限值。
3.1.5
当场地内有地下水时,应根据场地及周边区域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环境情况和支护结构与基础型式等因素,确定地下水控制方法。当场地周围有地表水汇流、排泻或地下水管渗漏时,应对基坑采取保护措施。
3.1.6 根据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设计要求,基坑支护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计算和验算。
1 基坑支护结构均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计算,计算内容应包括:
1) 根据基坑支护形式及其受力特点进行土体稳定性计算;
2) 基坑支护结构的受压、受弯、受剪承载力计算;
3) 当有锚杆或支撑时,应对其进行承载力计算和稳定性验算。
2 对于安全等级为一级及对支护结构变形有限定的二级建筑基坑侧壁,尚应对基坑周边环境及支护结构变形进行验算。
3 地下水控制验算:
1) 抗渗透稳定性验算;
2) 基坑底突涌稳定性验算;
3) 根据支护结构设计要求进行地下水位控制计算。
3.1.7 基坑支护设计内容应包括对支护结构质量检测及施工监控的要求。
3.1.8 当有条件时,基坑应采用局部或全部放坡开挖,放坡坡度应满足坡稳定性要求。


3.2 勘 察 要 求

3.2.1
在主体建筑地基的初步勘察阶段,应根据岩土工程条件,搜集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并进行工程地质调查,必要时可进行少量的补充勘察和室内试验,提出基坑支护的建议方案。
3.2.2 在建筑地基详细勘察阶段,对需要支护的工程宜按下列要求进行勘察工作:
1
勘察范围应根据开挖深度及场地的岩土工程条件确定,并宜在开挖边界外按开挖深度的1~2倍范围内布置勘探点,当开挖边界外无法布置勘探点时,应通过调查取得相应资料。对于软土,勘察范围尚宜扩大;
2 基坑周边勘探点的深度应根据基坑支护结构设计要求确定,不宜小于1倍开挖深度,软土地区应穿越软土层; 3
勘探点间距应视地层条件而定,可在15~30m内选择,地层变化较大时,应增加勘探点,查明分布规律。
3.2.3 场地水文地质勘察应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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