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山海关电气化铁路改造施工组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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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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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第3节施工合同协议、合同条件及专用条款
本次招标后,招标人与中标的投标人所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采用铁道部编制的《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998 年版本)范文本,并对其中的协议条款进行了修订。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合同名称:
合 同 号:
发 包 方(甲方):
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及证书号:
承 包 方(乙方):
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及证书号:
本工程由发包方经招标选定 为中标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以及《铁路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 条 工程概况
1.1 建设项目和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承包范围:
1.4 工程内容:见附表1《承包工程项目及费用一览表》
1.5 承包方式:
第2 条 工期
2.1 开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 年 月 日开工。
2.2 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 年 月 日竣工。
第3 条 合同价款
依据中标通知书等招投标文件, 最终确定本工程的合同价款为万元。(价款项目见附表1《承包工程项目及费用一览表》)
第4 条 工程质量
4.1 乙方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及铁道部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4.2 乙方所承包的工程,必须全部达到国家或铁道部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优良率达到 。
4.3 凡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返工后仍达不到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由于甲方原因达不到工程质量标准的,由甲方承担返工责任及经济支出。
第5 条 设计文件
5.1 甲方须在开工前 日,向乙方提供 套设计文件和图纸。
5.2 乙方要求增加设计文件和图纸的份数,由甲方提供,费用乙方自负。
5.3 乙方收到设计文件和图纸后,在 日内组织现场核对。
5.4 非经甲方提供的设计文件,不能作为乙方施工依据。
5.5 变更设计文件按本合同第16 条办理。
第6 条 双方驻工地机构及代表
6.1 甲方驻工地机构名称:
甲方代表姓名:
6.2 甲方委托的驻工地监理单位名称: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岗位证书编号:
6.3 乙方驻工地机构名称:
乙方项目经理姓名:
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编号:
甲方驻工地代表和乙方项目经理需易人时,经双方协商后,应在新任到达岗位后3 天内通知对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7 条 甲方工作
7.1 负责办理工程所需建设用地申报手续及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7.2 按国家或铁道部下达的年度计划,依据合同工期与施工组织设计,及时提供所需建设资金。
7.3 派驻工地机构和代表,履行甲方职责,协调各方工作。
7.4 在开工前一个月,到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7.5 招标选择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履行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将合同副本抄送乙方。
7.6 按本合同约定,供应施工图及有关设计文件。
7.7 组织设计单位向乙方进行施工图技术交底。
7.8 编制项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审查乙方报送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既有线改造过渡工程施工方案,并督促实施。
7.9 申请项目开工报告,审批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开工报告。
7.10 按权限审批变更设计。
7.11 按本合同约定办理验工计价手续,拨付和结算工程价款。
7.12 按规定办理开工前审计、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后竣工决算的审计手续。
7.13 按有关规定组织和参加竣工验收交接工作。
第8 条 乙方工作
8.1 根据甲方委托,负责具体办理建设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物等工作。
8.2 根据甲方委托,负责大型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所需的租地及补偿工作。
8.3 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既有线改造过渡工程的施工方案,报送甲方,审定后组织实施。
8.4 按施工投标时的承诺,如期满足工程所需施工劳力和机具设备。
8.5 按期向甲方报送年、季度施工计划,用款计划,年、季、月工程统计报表,质量安全事故报表。于年末 天、季末 天、月末 天内报送工程形象进度及其他有关情况。
8.6 按本合同约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检验、加工和管理。
8.7 涉及既有线改(扩)建或过渡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执行铁道部关于既有线施工确保行车安全的有关规定。
8.8 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约定时间完工和交付使用。
8.9 坚持文明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
8.10 按照规定提出竣工文件,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8.11 及时提报验工计价资料、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结算。
8.12 对已完工的工程和安装的设备,在验交前应负责保管,保证其完好状态。
8.13 对 等规定保修期的项目,保修期自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9 条 进度计划
9.1 乙方在接到甲方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一个月内,向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年度施工进度计划,并于每一季度最后一个月下旬提出下一季度工程进度计划。
9.2 甲方代表应在收到乙方年度施工进度计划__天内,以书面形式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通知乙方,逾期未批复,可视为同意乙方报告,乙方可据此施工。
9.3 经甲方同意的施工进度计划,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必须遵守。
9.4 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进度滞后,乙方应以书面形式报甲方代表备案。
第10 条 延期开工
10.1 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如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合同开工日期前10 天,书面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理由和要求的报告。
10.2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报告后7 天内答复。如甲方在7 天内未予答复,可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10.3 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开工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10.4 由于甲方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甲方应在合同开工日期前5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推迟开工日期,并对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支出给予适当补偿,必要时顺延工期。
第11 条 暂停施工
11.1 在确有必要时甲方可书面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7 天内提出处理意见。
11.2 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11.3 乙方在接到甲方代表书面复工通知后,继续施工;
11.4 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必要时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乙方负违约责任,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第12 条 工期延误
12.1 工期延误原因及责任
12.1.1 不可抗力,非甲、乙方责任。
12.1.2 施工图不能按规定日期提交,属甲方责任。
12.1.3 重大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属甲方责任。
12.1.4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属造成事故责任方责任。
12.1.5 主要材料、设备推迟到货,属采购方责任。
12.1.6 建设资金不到位,属甲方责任。
12.1.7 年度计划调整,属甲方责任。
12.1.8 其它原因,依其性质确定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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