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1p公路、桥梁、隧道工程施工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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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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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第二节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
一、公路基本建设的内容
基本建设的概念
基本建设,是指固定资产的建筑、购置和安装, 是国民经济各部门为扩大再生产而进
行的增加固定资产的各种活动的总和。 具体地讲, 就是把一定的建筑材料、设备等, 通过
购置、建造和安装,转化为固定资产的活动, 诸如工厂、矿山、公路、铁路、港口、学校、医院
等工程的建设,以及机具、车辆、各种设备等的购置和安装。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通过规划、勘察、设计、施工, 以及有关的经济活动来实现。 按项
目性质分为新建、扩建、改建和重建, 其中新建和改建是最主要的形式; 按经济内容可分
为生产性建设和非生产性建设 ( 如为政治、国防需要所修建的专用公路); 按项目建设总
规模和总投资可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项目,其划分标准国家有明文规定。
公路基本建设的内容
第一章 公路工程施工基础知识
公路基本建设工作内容按其投资额构成和工作性质主要有如下三部分:
!)建筑安装工程
指兴工动料的施工活动,包括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活动。
( !)建筑工程,如路基、路面、桥梁、隧道、防护工程、沿线设施、临时工程等建筑施工。
( ")设备安装工程,如高速公路、大型桥梁所需各种生产运输及动力等设备和仪器的
安装、测试等。
")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
指为满足公路营运、服务、管理、养护所需要购置的设备、工具、器具, 以及为保证新
建、改建公路初期正常生产、使用、管理所需办公和生活用家具的采购或自制。
设备可分为需要安装的设备和不需要安装的设备。
#)其他基本建设
指不属于上述各项的但不可或缺的基本建设工作, 如勘察、设计及与之有关的调查
和技术研究工作,公路筹建阶段和建设阶段的管理工作, 征用土地、青苗补偿和安置补助
工作,施工机构迁移工作等等。
二、基本建设的基层单位
直接参与基本建设工作的基层单位有: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建设银行、施工单
位、工程质量监督和监理单位。
! $ 建设单位
凡是负责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的基层单位, 称为基本建设单位 ( 简称建设单位或
业主,又称甲方)。 它在行政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 在经济上进行独立核算, 具有法人资
格。 建设单位作为拟建工程的使用者, 是基本建设投资的支配人, 也是基本建设的组织
者、监督者,它对国家负有一定的政治和经济责任。 建设单位的主要工作包括:
( !)提供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
( ")编制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基本建设财务计划;
( #)负责筹措资金,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帐户,有计划地支用资金;
( %)组织进行工程招标工作或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工作;
( &)与设计单位签订测设合同,同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同工程监理单位签订
监理服务合同;
( ’)购置设备并进行各项其他基本建设工作;
( ()办理工程交工检验和竣工验收以及编制竣工决算;
( ))组织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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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路、桥梁、隧道工程施工总论
! " 勘察设计单位
设计院、设计所、设计室等设计机构通称勘察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应持有国家主管
发证机关颁发的设计资质等级证书。 设计单位受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的委托, 或与建设
单位签订测设合同,承担与资质等级相符的设计任务, 按照规定的设计要求为基本建设
工程进行勘察设计工作,并负责编制设计文件 ( 包括设计概算及施工图预算), 对设计项
目负有一定的政治、经济责任。
# "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是基本建设资金的支出、预算和财务监督管理机构, 它是负责办理基
本建设资金拨款、结算和放款,进行财政监督的国家专业银行。 因此, 建设银行兼有财政
和银行双重职能。
$ "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是承担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机构 ( 又称承包商或乙方)。 按照目前我国施
工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可分为自营施工单位和专门施工企业。 所谓自营施工单位是建
设单位为了完成本单位的施工任务而组成的施工机构, 它一般为事业单位。 施工企业是
独立的经济核算实体,自负盈亏的法人, 而且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并持有工商管理
部门颁发的施工营业执照和国家主管单位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 它根据国家或主管部门
下达的施工任务,或者通过施工投标从市场竞争中承揽施工任务。 负责编制与执行施工
计划和财务计划,并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帐户, 按计划使用资金。 施工企业有权与建设
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有权办理往来资金结算。 它能独立依法经营, 组织施工, 申请工
程交工、竣工,办理工程结算并独立计算盈亏。
% " 工程质量监督和监理单位
为了适应现代公路基本建设发展的需要,早在 &’(’ 年 $ 月 !$ 日交通部就颁布了 《 公
路工程施工监理暂行办法》,明确地规定了凡政府投资、集资以及外资实行招标和承包的
公路建设项目,都应委托监理单位实施施工监理。 凡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工程项
目,都应实行 “ 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据此, 交通部成立了 “ 工
程建设监理总站”,各省 ( 市)、自治区相继成立了 “ 工程质量监督站”, 它是执法机构, 代表
政府行使职能,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强制性监督, 并对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承包人及施
工人员和业主的项目管理人员实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为了实施社会监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全国各地相继组建了许多工程咨询公司
和监理公司。 凡承担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 必须是经交通部或省交通厅 ( 局)审
批,取得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 应按批准的资
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施工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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