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94-2008《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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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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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3.1.3 桩基应根据具体条件分别进行下列承载能力计算和稳定性验算 :
1 应根据桩基的使用功能和受力特征分别进行桩基的竖向承载力计算和水平承载力计
算 ;
2 应对桩身和承台结构承载力进行计算 ; 对于桩侧土不排水抗剪强度小于 10kPa 、 且长
径比大于 0 50 的桩应进行桩身压屈验算 ; 对于混凝土预制桩应按吊装 、 运输和锤击作用进行
桩身承载力验算 ; 对于钢管桩应进行局部压屈验算 ;
3 当桩端平面以下存在软弱下卧层时 , 应进行软弱下卧层承载力验算 ;
4 对位于坡地 、 岸边的桩基应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 ;
5 对于抗 浮 、 抗拔桩基 , 应进行基桩和群桩的抗拔承载力计算 ;
6 对于抗震设防区的桩基应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
3.1.4 下列建筑桩基应进行沉降计算 :
1 设计等级为甲级的非嵌岩桩和非深厚坚硬持力层的建筑桩基 ;
2 设计等级为乙级的体型复杂 、 荷载分布显著不均匀或桩端平面以下存在软弱土层的
建筑桩基 ;
3 软土地基多层建筑减沉复合疏桩基础 。
3.1.5 对受水平荷载较大,或对水平位移有严格限制的建筑桩基,应计算其水平位移。
3.1.6 应根据桩基所处的环境类别和相应的裂缝控制等级,验算桩和承台正截面的抗裂和裂
缝宽度。
3.1.7 桩基设计时,所采用的作用效应组合与相应的抗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确定桩数和布桩时,应采用传至承台底面的荷载效应标准组合;相应的抗力应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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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桩或复合基桩承载力特征值。
2 计算荷载作用下的桩基沉降和水平位移时,应采用荷载效应准永久组合;计算水平
地震作用、风载作用下的桩基水平位移时,应采用水平地震作用、风载效应标准组合。
3 验算坡地、岸边建筑桩基的整体稳定性时,应采用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抗震设防区,
应采用地震作用效应和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
4 在计算桩基结构承载力、确定尺寸和配筋时,应采用传至承台顶面的荷载效应基本
组合。当进行承台和桩身裂缝控制验算时,应分别采用荷载效应标准组合和荷载效应准永久
组合。
5 桩基结构设计安全等级、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和结构重要性系数
o
g 应按现行有关建筑
结构规范的规定采用,除临时性建筑外,重要性系数
o
g 不应小于 1.0。
6 当桩基结构进行抗震验算时,其承载力调整系数
RE
g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
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采用。
3.1.8 以减小差异沉降和承台内力为目标的变刚度调平设计,宜结合具体条件按下列规定实
施:
1 对于主裙楼连体建筑,当高层主体采用桩基时,裙房(含纯地下室)的地基或桩基
刚度宜相对弱化,可采用天然地基、复合地基、疏桩或短桩基础。
2 对于框架-核心筒结构高层建筑桩基,应强化核心筒区域桩基刚度(如适当增加桩
长、桩径、桩数、采用后注浆等措施),相对弱化核心筒外围桩基刚度(采用复合桩基,视
地层条件减小桩长)。
3 对于框架-核心筒结构高层建筑天然地基承载力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宜于核心筒区
域局部设置增强刚度、减小沉降的摩擦型桩。
4 对于大体量筒仓、储罐的摩擦型桩基,宜按内强外弱原则布桩。
5 对上述按变刚度调平设计的桩基,宜进行上部结构—承台—桩—土共同工作分析。
3.1.9 软土地基上的多层建筑物,当天然地基承载力基本满足要求时,可采用减沉复合疏
桩基础。
3.1.10 对于本规范第 3.1.4 条规定应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桩基,在其施工过程及建成后使
用期间,应进行系统的沉降观测直至沉降稳定。
3 3 . 2 基本资料
3.2.1 桩基设计应具备以下资料:
1 岩土工程勘察文件:
1) 桩基按两类极限状态进行设计所需用岩土物理力学参数及原位测试参数;
2) 对建筑场地的不良地质作用,如滑坡、崩塌、泥石流、岩溶、土洞等,有明确判
断、结论和防治方案;
3) 地下水位埋藏情况、类型和水位变化幅度及抗浮设计水位,土、水的腐蚀性评价,
地下水浮力计算的设计水位;
4) 抗震设防区按设防烈度提供的液化土层资料;
5) 有关地基土冻胀性、湿陷性、膨胀性评价。
2 建筑场地与环境条件的有关资料:
1) 建筑场地现状,包括交通设施、高压架空线、地下管线和地下构筑物的分布;
2) 相邻建筑物安全等级、基础形式及埋置深度;
3) 附近类似工程地质条件场地的桩基工程试桩资料和单桩承载力设计参数;
4) 周围建筑物的防振、防噪声的要求;
5) 泥浆排放、弃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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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建筑物所在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和建筑场地类别。
3 建筑物的有关资料:
1) 建筑物的总平面布置图;
2) 建筑物的结构类型、荷载,建筑物的使用条件和设备对基础竖向及水平位移的要
求;
3) 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
4 施工条件的有关资料:
1) 施工机械设备条件,制桩条件,动力条件,施工工艺对地质条件的适应性;
2) 水、电及有关建筑材料的供应条件;
3) 施工机械的进出场及现场运行条件。
5 供设计比较用的有关桩型及实施的可行性的资料。
3.2.2 桩基的详细勘察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有关要求外,
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勘探点间距:
1) 对于端承型桩(含嵌岩桩):主要根据桩端持力层顶面坡度决定,宜为 12~24m。
当相邻两个勘察点揭露出的桩端持力层层面坡度大于 10%或持力层起伏较大、地层分布
复杂时,应根据具体工程条件适当加密勘探点。
2) 对于摩擦型桩:宜按 20~35m 布置勘探孔,但遇到土层的性质或状态在水平方向
分布变化较大,或存在可能影响成桩的土层时,应适当加密勘探点。
3) 复杂地质条件下的柱下单桩基础应按柱列线布置勘探点,并宜每桩设一勘探点。
2 勘探深度:
1) 宜布置 1/3~1/2 的勘探孔为控制性孔。对于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桩基,至少应
布置 3 个控制性孔,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桩基至少应布置 2 个控制性孔。控制性孔应
穿透桩端平面以下压缩层厚度;一般性勘探孔应深入预计桩端平面以下 3~5 倍桩身设计
直径,且不得小于 3m;对于大直径桩,不得小于 5m。
2) 嵌岩桩的控制性钻孔应深入预计桩端平面以下不小于 3~5 倍桩身设计直径,一般
性钻孔应深入预计桩端平面以下不小于 1~3 倍桩身设计直径。当持力层较薄时,应有部
分钻孔钻穿持力岩层。在岩溶、断层破碎带地区,应查明溶洞、溶沟、溶槽、石笋等的
分布情况,钻孔应钻穿溶洞或断层破碎带进入稳定土层,进入深度应满足上述控制性钻
孔和一般性钻孔的要求。
3 在勘探深度范围内的每一地层,均应采取不扰动试样进行室内试验或根据土质情况选
用有效的原位测试方法进行原位测试,提供设计所需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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