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一.工程质量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1.1 配电箱位置具体位置由甲方自定,施工前必须核实过供电地点后可施工;
1.2 室外灯具之间的连接采用专用室外防水线盒安装联接;
1.3 电源电缆的PE线须重复接地,接地电阻须小于10欧姆,配电箱,灯具等金属外壳须可靠接地,接地电阻须小于10欧阳,接地极埋深1米;
1.4 照明灯具有甲方定,照明光源除特殊要求外均采用节能发光源
1.5 工程质量等级以政府质监部门评定为准,达不到合格等级标准,承包单位应自费进行返工,工期不予顺延。
1.6 本绿化种植工程要求供应的乔木、花、灌木都须无病虫害,未受污染和损伤,植株应分枝良好根系旺盛,每株植物的根系应主根、次根比例适宜。所有苗木、草皮成活率要求达到100%。
1.7 招标单位要求本工程中的绿化工程的质量达到《园林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G/TJ08-701-2000)的合格等级以上(含合格)标准。
1.8 建设单位委托授权专业监理公司进行工程施工全过程监理,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理工程师的全面监理,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植物检疫凭证、土壤成分分析检测凭证、材料合格证等证书和各类工程施工信息。
二 。工程现场条件
2.1 本工程施工用水、电由招标单位协助施工单位接至现场边缘,施工单位生活、施工过程中必须安装的管、线、计量表具的费用可列入措施费。生活、施工用水、用电量应按规定向业主支付费用。
2.2 进出场道路已畅通,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施工场地以外的路面上堆放土方或停放机械,中断交通。场内堆土必须保护好原有路面,如有损坏,由施工单位全权负责。并注意协调好与相邻标段、当地单位、当地居民的关系。
2.3 本工程供施工单位使用的场地仅限于施工作业区内,各施工单位的生活区自行解决,需要在作业区搭建临时设施,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2.4 本工程施工期间的排水、排污,由承包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措施。另外,承包人在施工时须严格遵守有关市容、环境、节能等的规定。施工中,若发生因违反此类规定而被罚款的事件,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三 投标注意事项
3.1 投标单位必须按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日程安排,准时参加有关活动。
3.2 投标单位必须自行承担投标过程中的一切费用。
3.3 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要明确将工程计划用工数(其中包括本地及外来从业人员)单独列出,若没有明确单列,招标单位将视其为没有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该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标处理。无需聘用外来从业人员的投标单位,若没有在商务标书中提供书面承诺,则也按无效标处理。
4.4 投标单位在购领招标文件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是招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于未能按规定时间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单位将视其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为投标有效期后的30天。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保证金有效期后30日内无息退回,招标单位同时收回招标文件及图纸。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其与业主方签订承包合同并递交履约保证金后无息退回。
5.5 招标单位若在投标截止时间仍未收到投标单位的投标书,而且在该时间之前投标单位也未以任何可视为依据的内容和形式告知招标单位且征得同意(因途中交通受阻而延误送达时间等原因,将不能获得招标单位的宽限和同意),则一律视为弃权,标书不再予以接受
第二章 技术规范:
一.技术规范
1.1电源电缆的PE线须重复接地,接地电阻须小于10欧姆,配电箱,灯具等金属外壳须可靠接地,接地电阻须小于10欧阳,接地极埋深1米;
1.2 设计与实地不相符部分,根据实地情况改变设计施工,以改变后为准。
1.3 本说明未说明之处按国家现有关规范严格施工
二.投标书内容
2.1 投标公函:提供优惠条件的说明(如有)可在投标公函中详细表述;
2.2 投标书综合说明;
2.3 投标保证书;
2.4 投标书附录;
2.5 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
2.6 工程量清单(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格式);
2.7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2.8 授权委托书;
2.9 项目经理简历表及无在建项目承诺书;
2.10 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名单(包括年龄、履历、简介及职务等)。
2.11 《企业从业人员计划用工表》(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要明确将工程计划用工数(包括外来从业人员)单独列出。
2.13 附件(包括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经营手册、安全生产许可证、诚信手册等有关文件资料复印件)。
1.14 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2.15 施工进度计划。
2.16 质量保证措施。
2.17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总费用及组成
2.18 措施项目清单总费用及组成
2.19 其他项目清单总费用及组成
2.20 “施工工期”:即本工程所承包项目的施工总工期,由投标人自报;自报工期大于计划工期,则按无效标处理;
2.21“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日期”等均按规定填写或说明。如不填写或不加以说明则视作不响应招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
三.投标书的密封、保密规则
3.1 按规定装订成册的符合招标文件数量要求的技术标和商务标标书应分别装入密封袋后严加密封,在密封袋外包装封面上分别注明工程名称、技术标、商务标、投标单位名称并于袋口骑缝处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表人)印章。
3.2电子光盘单独封装,在外包装上贴标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3.3如投标文件的电子光盘在开标时不能读出,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本工程规定时间为二小时)重新递交,招标人在对新递交的电子光盘与原递交的书面文本核对无误后,可认为新电子光盘有效。
3.4 由于投标单位的原因致使招标工作人员无法辨认或误拆标书而导致废标的责任,由投标单位自负。
四.开标
4.1 在所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在场的情况下,招标单位将于前附表第12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参加开标的投标单位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
4.2 开标会议在招标管理机构监督下,由招标代理单位组织并主持,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确定其是否完整,是否按规定时间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正确,以及是否按顺序签到。
4.3 在开标会议开始前,由招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检验投标单位读标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相应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如系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应交验法定代表人授权人授权委托证书及相应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如发生单位名称不符或身份证不符等情况,将被取消读标资格,作无效标处理。
4.4 开标顺序应按各投标单位报送投标文件时间先后的逆顺序当众开标。
五.评标
5.1 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单位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和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工程标底(如有),都不应向投标单位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泄漏。
5.2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如投标单位有对招标单位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投标资格。
5.3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5.4 投标单位对有关问题作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5 投标单位以书面形式确认的对有关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方具有约束力。
5.6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招标单位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5.7 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中的任何内容不得随意删除或涂改。
5.8 在评价和比较时应根据本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的评标办法通过对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工期及工程进度计划、质量标准和保证措施、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等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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