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安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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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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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二.电气安装工程
电气工程包括线路敷设,照明器具安装,配电箱及接地系统安装等。
1.电气工艺流程
┌→测量定位→预埋管线→电缆桥架安装→电缆敷设 →┐
施工准备→│ │→
└→避雷接地─────→照明箱安装 ──────→┘
→灯具、开关、面板安装→系统调试→预检消缺→保运→交工验收
2.主要工艺施工方法
2.1配管穿线
(1)一般规定
A、所有电气器材到达现场后,应作下列验收检查:
a、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
b、按本节要求作外观检查。
B、配线工程施工前,土建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a、对施工有影响的模板、脚手架应拆除,杂物清除干净;
b、会使线路发生损坏或严重污染的建筑物理装饰工作,应全部结束;
c、在埋有电线管的大型设备基础模板上,应标有测量电线管引出口座标和标高用的基准点或基准线;
d、埋入建筑物内的支架、螺栓、电线管及其它部件,应在土建施工时做好预埋工作;
e、预埋件、预留孔的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埋设牢固。
C、配线工程安装完毕后,应将施工中造成的孔、洞、沟、槽等修补完整。
D、配线工程的非带电金属部分的接地或接零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接地与防雷工程”的规定。
E、配线工程的支持件固定应牢固,在砖石、混凝土上安装上,宜用粘接法或膨胀螺栓固定;用木螺钉或铁钉固定支持件时,宜选用尼龙塞或塑料塞。
F、配线工程用的金属附件(如管卡、线卡、支架、吊钩、拉环、各种盒等)均应用镀锌制品或刷防腐漆。
G、线路在经过建筑物的伸缩缝及沉降缝处,应有补偿装置,在跨越处的两侧应将导线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H、线路不得有其它的发热表面上敷设,与各种管道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电缆工程”中有关部分的具体要求。
I、配线工程在施工及交接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查:
a、竣工的工程是否符合设计;
b、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
c、试验项目及其结果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
d、按本篇规定提出的技术资料和文件是否齐全。
(2)、配管
A、敷设于多尘和潮湿场所的电线管路,管口,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B、进入落地式配电箱的电线管路,排列应整齐,管口应高出基础面不小于50毫米-3.60毫米。
C、进入落地式配电箱的电缆管路,排列应整齐,管口应高出基础面不小于50毫米-3.60毫米。
D、埋于地下的电线管路不宜穿过设备基础,在穿过建筑物基础时,应加保护管保护。
E、电线管路的弯曲处,不应有折皱、凹穴和裂缝等现象,弯扁程度不应大于管外径的10%,弯曲半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a、明配时,一般不小于管外径的6倍;如只有一个弯时,可不小于管外径的4倍;
b、暗配时,不应小于管外径的6倍;埋设于地下或混凝土楼板内时,不应小于管外径的10倍。
F、在电线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中间应加装接线盒。其位置应便于穿线。
a、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无弯曲时;
b、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一个弯时;
c、管子长度每超过15m,有二个弯时;
d、管子长度每超过3.6m,有三个弯时。
G、水平或垂直敷设的明配管路允许偏差值,为1.5‰,全长不应超过管子内径的1/2。
H、钢管不应有折扁和裂缝,管内无铁屑及毛刺,切断口应锉平,管口应刮光。
I、明配于潮湿场所和埋于地下的钢管,均应使用厚壁钢管;明配于干燥场所的钢管,宜使用薄壁钢管。
J、钢管内、外均应刷防腐漆,埋入混凝土内的管外壁除外;埋入土层内的钢管,应刷两度沥青或使用镀锌钢管;埋入有腐蚀性土层内的钢管,应按设计规定进行防腐处理。
使用镀锌钢管时,在锌层剥落处,也应刷防腐漆。
K、钢管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丝扣连接,管端套丝长度不应小于管接头长度的1/2;在管接头两端应焊跨接地线;
b、套管连接宜于暗配管,套管长度为连接管外径的1.5-3倍;连接管的对口处应在套管的中心,焊口应焊接牢固、严密;
c、薄壁钢管的连接必须用丝扣连接。
L、明配钢管应排列整齐,固定点的距离应均匀;管卡与终端、转弯中心,电气器具或接线盒边缘的距离为150~500毫米;中间的管卡最大距离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钢管中间的管卡最大距离
敷设方式 钢管名称 钢管直径(毫米)
15-20 25-30 40-50 65-100
最大允许距离(米)
吊加、支架
或沿墙敷设 厚钢管
薄钢管 1.5
1.0 2.0
1.5 2.5
2.0 3.5
M、钢管进入灯头盒、开关盒、接线盒、接线盒及配电箱时,暗配管可用焊接固定,管口露出盒(箱)应小于5毫米;明配管应用锁紧螺母或护圈帽固定,露出锁紧螺母丝扣为2-4扣。
N、钢管与设备连接时,应将钢管敷设到设备内;如不能直接进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在干燥房屋内,可在钢管出口处加保护软管引入设备,管口应包扎严密;
b、在室外或潮湿房层内,可在管口处装设防水弯头,由防水弯头引出的导线应套绝缘保护软管,经弯成防水弧度后再引入设备。
c、管口距地面高度一般不宜低于200毫米。
O、金属软管引入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软管与钢管或设备连接应该用软管接头连接;
b、软管应用管卡固定,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1米;
c、不得利用金属软管作为接地导体。
(3)、配线
A、敷设的导线应便于检查、更换。
B、配线工程使用的导线均为铜芯导线,其最小线芯截面应不小于1.5mm2。
C、导线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在剖开导线的绝缘层时,不应损伤线芯;
b、铜芯导线的中间连接和分支连接应使用熔焊、线夹、瓷接头或压接法连接,或参照“建筑电气安装工程图集”中有关导线通接的做法来施工;
c、分支线连接的接头处,干线不应受来自支线的横向拉力;
d、截面为10平方毫米及以下的单股铜芯线、截面为2.5平方毫米及以下的多股铜芯线与电气器具的端子可直接连接,但多股铜芯线的线芯应先拧紧,搪锡后再连云港接;
e、使用压接法连接铜芯导线时,连接管、接线端子、压模的规格应与线芯截面相符;
f、使用气焊法或电弧焊连接铜芯线时,焊缝的周围应有凸起呈半圆形的加强高度,凸起高度为线芯直径的0.15~0.3倍,并不应有裂缝、夹渣、凹陷、断股及根部未焊合的缺陷;导线焊接后,接头处的残余焊药和焊渣应清除干净;
g、使用锡焊法连接铜芯导线时,焊锡应灌得饱满,不应使用酸性焊剂;
h、绝缘导线的中间和分支接头处,应用绝缘带包缠均匀、严密,并不低于原有的绝缘强度;在接线端子的端部与导线绝缘层的空隙处,应用绝缘带包缠严密。
D、从室外引入到室内的导线,在进入墙内的一段应用绝缘导线,穿墙保护管的外侧应有防水措施。
E、明配线路的中心线允许偏差值小于5毫米。
F、配线工程结束后,应进行绝缘检查,并有测量记录。
G、穿在管内绝缘导线的额定电压不应低于500伏。
H、管内穿线宜在建筑物的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在穿入导线之前,应将管中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
I、不同回路、不同电压不得穿入同一根管子内,但下列几种回路可除外:
a、同一台设备的电机回路和无抗干扰要求的控制回路;
b、照明花灯的所有回路;
c、同类照明的几个回路,但管内导线总数不应多于3.6根。
J、同一交流回路导线必须穿于同一钢管内。
K、导线在管内不得有接头和扭结,其接头应在接线盒内连接。
L、管内导线的总截面积(包括外护层)不应超过管子截面积的40%。
M、敷设于垂直线管中的导线每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管口处或接线盒中加以固定:
a、导线截面50平方毫米及以下为30米;
b、导线截面70-3.65平方毫米为20为米。
N、导线穿入钢管后,在导线出口处,应装护线套保护导线;在不进入盒(箱)内的垂直管口,穿入导线后,应将管口作密封处理。
(4)、工程交接验收
A、在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各种规定的距离符合要求;
b、各种支持件的固定符合要求;
c、配管的弯曲半径、盒箱设置的位置符合要求;
d、明配线路的允许偏差值符合要求;
e、导线的连接和绝缘电阻符合要求;
f、非带电金属部分的接地或接零良好;
g、铁件防腐良好、均匀、无遗漏。
B、在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a、竣工图;
b、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c、安装技术记录(包括隐蔽工程记录);
d、试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的测试记录);
e、主要器材、设备的合格证。
2.2.电缆桥架安装
(1)、一般规定
A、采用的电缆及附件,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片。进货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各种器材的样品,以确认材质、规格、型号达到了相应的技术标准。
B、与电缆线路安装有关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与电缆线路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防大学家现行的建筑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b、电缆线路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预埋件符合设计,安置牢固;电缆沟及人孔等处的地坪及抹面工程结束;电缆沟的施工临时设施、模板及建筑废料等清理干净,施工用道路畅通,盖板齐全;电缆线路敷设后,不能再进行的建筑工程工作应结束;电缆沟排水畅通。
C、电缆线路安装完毕后投入运行前,建筑工程应完成由于预埋件补遗、开孔、扩孔等需要而造成的建筑工程修饰工作。
D、电缆及其附件安装用的钢制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应用热镀锌制品。
E、电缆线路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运输与保管
A、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应使电缆及电缆盘受到损伤,严禁将电缆盘直接由车上推下。电缆盘不应平放运输、平放贮存。
B、运输或滚动电缆盘前,必须保证电缆盘牢固,电缆绕紧。
C、电缆及其附件到达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及时进行检查:
a、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
b、电缆型号、规格、长度应符合订货要求,附件应齐全;电缆外观不应受损。
c、电缆封端应严密。当外观检查有怀疑时,应进行受潮判断或试验。
D、电缆及其有关材料如不立即安装,应按下列要求贮存:
a、电缆应集中分类存放,并应标明型号、电压、规格、长度。电缆盘之间应有通道。地基础应坚实,当受条件限制时,盘下应加垫,存放处不得积水,橡塑护套电缆应有防日晒措施。
b、电缆终端瓷套在贮存时,应有防止受机械操作的措施。
c、电缆附件的绝缘材料的防潮包装应密封良好,并应根据材料性能和保管要求贮存和保管。
d、防火涂料、包带、堵料等防火材料应根据材料性能和保管要求贮存和保管。
E、电缆在保管期间,电缆盘及包装应完好,标志应齐全,封端应严密。当有缺陷时,应及时处理。
(3)、电缆管的加工及敷设
A、电缆管不应有穿孔、裂缝和显著的凹凸不平,内壁应光滑;金属电缆管不应有严重锈蚀。在易受机械损伤的地方和在受力较大处直埋时,应采用足够强度的管材。
B、电缆管的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a、管口应无毛刺和尖锐棱角,管口宜做成喇叭形或磨光。
b、电缆管在弯制后,不应有裂缝和显著的凹瘪现象,其弯扁程序不宜大于管子外径的10%;电缆管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所在地穿入电缆的最小允许弯曲半径。
c、金属电缆管应在外表涂防腐或涂沥青,镀锌管锌层剥落处也应涂以防腐漆。
C、电缆管的内径与电缆外径之比不得小于1.5。
D、每根电缆管的弯头不应超过3个,直角弯不应超过2个。
E、引至设备的电缆管管口位置,应便于与设备连接并不妨碍设备拆装和进出。并列敷设的电缆管管口应排列整齐。
F、利用电缆的保护钢管作接地线时,应先焊好接地线;有螺纹的管接头处应用跳线焊接,再敷设电缆。
(4)、电缆支架的配制与安装
A、电缆支架的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a、钢材应平直,无明显扭曲,下料误差应在5mm范围内,切口应无卷边,毛刺。
b、支架应焊接牢固,无显著变形。各横撑间的垂直净距与设计偏差不应大于5mm。
c、金属电缆支出架必须进行防腐处理。位于湿热、盐雾以及有化学腐蚀地区进,应根据设计作特殊的防腐处理。
B、电缆支架应安装牢固,横平竖直;托架支吊架的固定方式应按设计进行。各支架的同层横档应在同一水平上,其高低偏差不应大于5mm。托架支吊架沿桥架走向左右的偏差不应大于10mm。在有坡度的电缆沟内或建筑物上安装电缆支架,应有与电缆沟或建筑物相同的坡度。
C、电缆支架全长均应有良好的接地。
(5)、电缆的敷设
A、电缆敷设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a、电缆通道畅通,排水良好。金属部分的防腐层完整。
b、电缆型号、电压、规格应符合设计。
c、电缆外观应无损伤、绝缘良好,当对电缆的密封有怀疑时,应进行潮湿判断;进埋电缆应经试验合格。
d、电缆放线架应放置稳妥,钢轴的强度和长度应与电缆盘重量和宽度相配合。
e、敷设前应按设计和实际路径计算每根电缆的长度,合理安排每盘电缆,减少电缆接头。
f、在带电区域内敷设电缆,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B、电缆敷设时,不应损坏人井的防水层。
C、三相四线制系统中应用四芯电力电缆,不应采用三芯电缆另加一根单芯电缆或以导线、电缆金属护套作中性线。并联使用的电力电缆其长度、型号、规格宜相同。
D、电力电缆在终端头与接头附近宜留有备用长度。直埋电缆应留少量裕度,并作波形敷设。
E、电缆的最小弯曲半径符合下表的规定
电缆最小弯曲半径(D为电缆外径)
电缆最小弯曲半径 多芯
控制电缆 10D
聚氯乙烯绝缘电力电缆 10D
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 15D
F、电缆敷设时应排列整齐,不宜交叉,加以固定,并及时装设标志牌。
G、标志牌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在电缆终端头、电缆接头、拐弯处、平层内的两端、人井内等地方,电缆上应装设标志牌。
b、标志牌上应注明线路编号。当无编号时,应写明电缆型号、规格及起迄地点;并联使用的电缆应有顺序号。标志牌的字迹应清晰不易脱落。
c、标志牌规格宜统一。标志牌应能防腐、挂装牢固。
G、电缆进入电缆沟、建筑物、盘(柜)以及穿入管子时,出入口应封闭,管口应密封。
H、在电缆线路路径上有可能使电缆受到机械性损伤,化学作用,地下电流、振动、热影响、腐植物质、虫鼠等危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措施。
I、电缆埋置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a、电缆表面距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0.7m。在引入建筑物、与地下建筑物交叉及绕过地下建筑物处,可浅埋,但应采取保护措施。
b、电缆应埋设于冻土层以下,当受条件限制时,应采取防止电缆受到损坏的措施。
c、电缆与厂区道路交叉时,应敷设于坚固的保护管或隧道内。电缆管的两端宜伸出道路路基两边各2m;伸出排水沟0.5m。
J、直埋电缆上、下部应铺以不小于100mm厚的软土或沙层,并加盖保护板、其覆盖宽度应超过电缆两侧各50mm,保护板可采用混凝土盖板或砖块。软土或沙子中不应有石块或其它硬质杂物。
K、直埋电缆在直线段每隔50~100m,电缆接头处、转弯处、进入建筑物等处,应设置明显的方位标志或标桩。
L、直埋电缆回填土前,应经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回填土应分层夯实。
(6)、电缆终端和接头的制作
A、电缆终端与接头的制作,应由经过培训的熟悉工艺的人员进行。
B、控制电缆在下列情况下可有接头,但必须连接牢固,并不应受到机械拉力。
a、当敷设的长度超过其制造长度时;
b、必须延长已敷设竣工的控制电缆时;
c、当消除使用中的电缆故障时。
C、制作电缆终端与接头,从剥切电缆开始应连续操作直至完成,缩短绝缘暴露时间。剥切电缆时不应损伤芯和保留的绝缘层。附加绝缘的包绕、装配、热缩等应清洁。
D、电缆终端上应有明显的相色标志,且应与系统的相位一致。
E、控制电缆终端可采用一般包扎,接头应有防潮措施。
F、对易受外部影响着火的电缆密集场所或可能着火蔓延而酿成严重事故的电缆回路,必须按设计要求的防火阻燃措施施工。
G、电缆的防火阻燃尚应采取下列措施:
a、在电缆穿过墙壁、楼板或进入电气盘、柜的孔洞处,用防火堵料密实封堵。
b、在重要的电缆沟中,按要求分段或用软质耐火材料设置阻火墙。
c、在电力电缆接头两侧及相邻是缆2~3m长的区段施加防火涂料或防火包带。
H、防火阻燃材料必须经过技术或产品鉴定,在使用时,应按设计要求和材料使用工艺提出施工措施。
(7)、工程交接验收
A、在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查:
a、电缆规格应符合规定;排列应整齐,无机械损伤;标志牌应装设齐全、正确、清晰;
b、电缆的固定、弯曲半径、有关距离及单芯电力电缆的金属护层的接线等应符合要求。
c、电缆终端头、电缆接头应安装牢固;
d、接地应良好;护层保护器的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
e、电缆终端头、电缆接头、电缆支架等的金属部件,油漆完好,相色正确;
f、电缆沟内应无杂物,盖板齐全。
B、隐蔽工程应在施工过程中进行中间验收,并作好签证。
C、在验收时,应提交下列技术资料和文件:
a、电缆输电线路路径的协议文件;
b、变更设计部分的实际施工图、电缆清册及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c、制造厂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试验记录、合格证件及安装图纸等技术文件;
d、安装工程及隐蔽工程的记录;
e、电缆输电线路的原始装置记录。
2.3.电气照明装置安装
(1)、一般规定
A、凡所使用的电器设备及器材,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的现行技术标准,及本规范“低压配电装置”并具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进货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各种器材的样品、以确认材质、规格、型号达到相应的技术标准。
B、照明装置安装前,土建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a、对灯具安装有防碍的模板、脚手架应拆除;
b、顶棚、墙面等的抹灰工作及表面装饰工作已完成,并结束场地清理工作。
C、照明装置安装结束后,施工中造成的建筑损坏部分应修补完整。
D、一般照明电源对地电压不应大于250伏,在危险性较大及特殊危险场所,如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4米时,应有保护措施或使用额定电压为36伏及以下的照明灯具。
E、安装于木台上(或绝缘座上)的照明器具,其导线的端头绝缘部分应高于木台面,装于室外或潮湿场所内的木台应刷防腐漆。
F、在砖或混凝土结构上安装灯具(木台)时,应预埋吊钩、螺栓(或螺钉)或采用膨胀螺栓、尼龙塞或塑料塞固定,膨胀螺栓及钻孔规格可按《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3.62中低压电器篇的规定采用。严禁使用木楔。
G、照明装置的接线必须牢固,接触良好。
H、需接地或接零的灯具、插座、开关的金属外壳,应由接地螺栓连接。
I、照明装置的安装除执行本篇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接地与防雷”章节的有关规定。
J、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在施工及交接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查:
a、竣工的工程是否符合设计;
b、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
c、试验项目及其结果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
d、按本篇规定提出的技术资料和文件是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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