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制桩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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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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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11.4 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做到安全施工。
11.4.1安全生产责任制
11.4.1.1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严格按章办事。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生产时,把安全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
负责制定和审查安全管理标准、方针目标和安全规划,领导本项目部开展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管理活动。
负责组织安全大检查和职工死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正确处理安全与进度、经济效益的关系,对因不重视安全工作,违章指挥或因决策失误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承担领导责任。
11.4.1.2项目副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协助项目经理贯彻执行上级的有关安全方针、政策、企业的各项目安全管理标准和规定,积极支持项目经理和安全人员的工作。
负责对干部、工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及时疏导职工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的思想反映,排除职工的后顾之忧,不断强化职工的安全意识。
对由于思想教育工作跟不上,职工思想工作做得不细、不及时而引起造成的职工伤亡事故承担领导责任。
11.4.1.3项目总工程师的安全生产责任:
协助项目经理贯彻落实上级的有关安全方针、政策、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制定本项目部的安全技术标准和实施细则。
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制定施工方案、工艺时,必须同时制定有保证施工安全的技术措施,并坚持先交底后施工的原则。
组织重大的施工技术审定和处理,督促检查实施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标准、规范、规则的单位或个人有权停止施工和暂停作业。
参加职工死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组织技术力量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鉴定,并提出改进的措施和意见。
对因技术方面原因造成的职工伤亡事故承担技术领导责任。
11.4.1.4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负责监督检查施工安全、行车安全、人身安全以及机械设备和汽车运输安全工作,对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和总公司有关安全方针、政策、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经常深入基层、深入施工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把主要精力放在预防事故的工作上。
组织安全检查、评比活动,实施安全奖罚事宜。
参加工程项目的开工审查和验收,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有权制止和投入使用。
对危及职工安全与健康作业场所、设备、机具,有权进行检查,必要时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限期改进,对逾期不改的,依照有关经济处罚条款进行处理。
参加事故调查和处理,负责事故统计、报表、报告、管理事故档案等。
对因工作责任心不强,不坚持原则,甚至工作失职造成的伤亡事故承担直接责任;对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甚至任意改变事故性质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11.4.1.5工程队长的安全生产责任: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法规、标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则组织施工。
结合施工现场实际,制定有效的安全规章制度和保证措施。
组织定期的安全大检查,对自查和上级检查指出的问题,必须认真研究,及时组织整改。
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督促对特殊工种的培训、考核和持证岗情况。
对不执行上级的指示,甚至违章指挥,盲目蛮干而造成的职工伤亡事故承担直接的领导责任。
11.4.1.6专职安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施工队专职安全员在施工队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具体指导。
协助施工队领导制定和修订安全规章制度,并监督和检查落实情况。
经常深入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章作业,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遇到不听劝阻者,有权先停止其工作,有权处以100~500元以内的罚款。
11.4.1.7工班长的安全生产责任:
带领全工班认真贯彻上级有关安全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标准和技术操作规程。
每日班前应结合当天施工任务,向职工交待安全注意事项,总结当天的安全生产情况,并同下一工班做好交接工作,交接班应有文字记录。
做好施工过程中巡回安全检查,对事故隐患和事故苗头,负责组织及时消除。属于工班不能解决的,应及时报告上级领导。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人身安全得不到保证的工作项目,有权拒绝施工,对违章指挥有权抵制。
发生事故后应立即组织人员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并对事故的准确性负责。
对发现违章作业,盲目蛮干不予制止,事故隐患不及时消除,致使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承担直接的领导责任。
11.4.1.8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刻苦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自觉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和安全人员的指导和劝告,同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对因违章操作、盲目蛮干,甚至不听指挥和他人劝告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承担直接的责任。
11.4.1.9项目经理部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
施工技术科: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安排施工进度时,要制定有保障安全技术措施。对新、重、难工程项目要制定有专门的安全措施,并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和检查落实。参加安全检查和工程作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物资设备科: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机械设备、车辆运输安全管理规定,及时掌握设备动态、数量、技术状况以及安全情况。凡是对购置的新设备(包括自制设备),必须在使用前要进行技术鉴定,并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定期组织对机械设备和车辆管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运行。负责组织机械、汽车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负责按计划采购和供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所需的设备和材料。认真执行对易燃易爆物品采购、请领、运输、储存、发放等管理制度,严格手续,确保安全。
计划统计科:在编制下达施工生产计划时,应下达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计划。
财务科:按照国家规定和所需实际开支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并单设科目,专项管理,按规定作用。
凡因下述原因造成事故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未经工种考试就上岗的:
接到上级的安全文件、通报、通知、会议和决定等对职工不及时教育和工作中不予执行的;
对屡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以制止,致使重复发生同类事故的。
已发现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造成事故的;
擅自将工程交给不具备相应等级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施工,造成事故的;机具设备严重失修或超负荷运转造成事故的。
11.4.2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制度
抓好开工前的安全教育。每项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针对所担负的工程项目、施工特点、地理环境等,向职工进行系统的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工作。
坚持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项目经理部全面教育每月一至二次,队坚持每周安全教育制度,对担负重点工程项目和重点岗位的专业人员要集中教育,重点培训。
抓好施工现场的安全宣传教育。对施工现场,要设立有固定的安全宣传标语和安全警示牌,施工便道转弯,上、下坡和油库、料库、配电房、变电站等处必须设置安全警告标志。
11.4.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1.4.3.1安全“三检制”:施工班组坚持做到工前有布置、工中有检查、工后有讲评的“三工”制度。并做好记录。同工种上下班之间或多工种上下工序之间,应认真进行交接班检查,并做好记录。队主管工程的领导对所管辖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情况经常进行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11.4.3.2定期安全检查:项目经理部每周要全面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对重点工程的安全工作要加强检查的力度和次数。
11.4.3.3开工前安全检查:每项工程开工前,项目部会同各施工队的有关部门组织安全检查验收。确认合格才能开工。验收内容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有安全措施,施工机械设备是否符合技术和安全规定,安全防护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施工人员是否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施工方案是否进行技术交底,施工安全责任制是否建立等。
11.4.4安全事故申报制度及调查处理制度
11.4.4.1事故申报范围:凡是职工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因工发生的死亡、重伤和轻伤事故,均应列入《铁路职工伤亡事故报表》内统计。
职工非因工发生的伤亡事故和由我方负主要责任造成企业职工以外人员的伤亡事故;企业职工在国有公路上发生的汽车交通伤亡事故,均应列入《伤亡事故电话月报表》内统计。
11.4.4.2事故报告:快报:发生职工一次负伤五人或一次重伤三人以上事故,各类职工死亡事故的单位,应将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人员伤亡情况,初步原因分析等简要用电话、电报、电传或派人等方式,立即报告建设单位,最迟不超过10小时。
电话月报:项目经理部于每月一日前,按伤亡事故月报表所规定的项目,用电话向建设单位报告上月的事故情况。
书面月报:项目经理部主管部门,将工程队人员填写好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年报表汇总后,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报送时间:月报表在每月终了后五日前,年报表在次年一月五日前报送建设单位。报表必须加盖项目经理部公章和项目经理签字。
11.4.4.3事故调查:职工轻伤、重伤事故,由项目经理或其指定人员组织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职工死亡、一次发生职工重伤三人以上或一次负伤五人以上的事故时,由有限公司总经理或者指定负责人带领安全、技术、劳资、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发生职工重大伤亡事故,由企业指定负责人带领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11.4.4.4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11.4.4.5事故处理:无论是发生职工轻伤、重伤、死亡事故,必须按照“三不放过”(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无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事故和任意改变事故性质。如有隐瞒不报,故意迟延报告和擅自改变事故性质的,除责成补报外,要追查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1.4.5安全目标管理奖罚制度
11.4.5.1奖励。月安全奖:施工队全月没发生职工因工伤亡(包括机械、汽车交通死亡)事故;由单位写出请奖报告,报项目经理部审核后,给予通报表扬,并发给单位奖金一万元。发给项目负责人和主管安全工作业务部门的领导奖金各1000元,有其中一项指标超过规定的不得奖。
突出贡献奖:对于在预防事故和抢救险情中,为企业避免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和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集体和个人,可随时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奖励金来源:奖励金从职工奖励金和项目部事故罚款以及一次性生产效益综合奖支付。
11.4.5.2罚款:凡发生职工人身伤亡事故的单位,按下列规定给予罚款:
一次事故轻伤2~4人,处以经济罚款二千元至五千元;
一次事故重伤1~2人,处以经济罚款二千元至五千元;
一次事故重伤3~5人,处以经济罚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五人以上的加倍处罚;
一次事故死亡1~2人(含非因工),处以经济罚款一万元至三万元;
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时,处以经济罚款五万元至十五万元;
对项目部下发的《安全监察指令书》指出的问题虽部分实施,但在期限内隐患并未消除的,罚款一千元至二千元;
对《安全监察指令书》提出的要求虽制定整改方案,但在期限内未组织实施的,罚款一千元至五千元;
对《安全监察指令书》提出的要求在期限内没有执行的,罚款五千元至一万元;
对事故隐瞒不报的,一次事故罚款二千元至五千元。
11.4.5.3罚款金支付:事故罚款按项目部签发的《铁路职工伤亡事故罚款通知书》办理。罚款由企业的自有资金项下支付,项目部财务部门列入有关科目,作为安全的专项奖励基金。由项目部安质科统一掌握使用。
各级安监部门对伤亡事故应加强执法检查,认真考核,对弄虚作假,隐瞒事故,骗取荣誉和奖金的单位,一经查出,除撤销荣誉外,并处以相等数额的罚款和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11.5 保证安全的管理措施
11.5.1建立安全管理网络及安全责任制
项目部、施工队建立以主管负总责的安全领导小组,各级设专职安全检查员,工班设兼职安全员,形成安全管理网络。建立各级安全责任制,充分发挥安检员的作用,跟班督导检查,及时消除险情隐患。工地设保健站。
11.5.2加强安全技术教育,强化全员安全意识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劳动法》、《消防法》和电建一公司电厂项目部制定的相关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工程实际对参建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技术教育、交通规则及法制教育。开工前,组织全体职工认真学习《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及有关桩基工程施工的各项安全管理办法与规定等。工程队长、工班长具备必须的施工安全素质,安全员、防护员、工班长及其他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安全环境教育合格上岗证》、戴胸卡上岗。强化全体参工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做到遵章守规、遵纪守法。
11.5.3贯彻落实各项安全制度和防护措施
认真贯彻落实营业线施工许可证制度,严格执行施工方案逐级审批制度、与运营组织及设备管理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制度、落实要点施工干部逐级包保责任制。建立与完善安全技术书面交底制度、安全技术教育制度、安全奖罚细则、安全检查整改措施及相关专业、险工部位与岗位的操作规程,使全体参工人员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结合具体施工项目,编制严密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冬雨季与夜间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防汛抗洪措施。保证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资金投入。
11.6 施工机械设备安全措施
加强机械设备日常检修保养,不带故障作业。吊装作业必须编制严密的安全技术方案与措施,设专人指挥,做好作业区警戒。土方调运汽车穿越村镇及作业现场时,行车速度不超过15km/h。重载或大件车过乡道桥时,必须事先察明其承载力,且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保证安全。
11.7 人员安全劳保措施
施工现场布设醒目的安全标牌、标志,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高处作业系安全带,设护栏、挂安全网,人员上下设专用扒梯或坡道。5级风(风速10m/s)以上天气停止高处及吊装作业;从事有危害健康的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相应的劳保用品。
11.8 加强消防安全工作
与有关消防部门签订消防安全责任协议。项目部成立以公安派出所长负责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各工程队组建消防小组,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制定相关制度。办公及生活区设室外消火栓及消防器材。
11.9 加强施工用电管理
现场设变配电室,专职电工管理,场内电力干线采用橡皮线或电缆,用电点设配电箱或开关箱并加锁。设专职电工进行日常管理、检修维护供电系统,严禁乱接乱拉电线。机电设备必须有良好的接地。
11.10 防汛及防雷措施
项目部成立防汛领导小组及抗洪抢险队。密切注意天气、水文预报信息,提前做好应急方案与防范准备,人员及施工机械撤至安全地域。易燃易爆器材库设避雷针,接地电阻≯10Ω。打桩架设良好的防雷接地设施。
11.11雨季、夜间安全措施
雨季采取必要的防滑措施,做好现场及道路排水系统;夜间作业现场布设足够照明设施。
11.12 未达到安全要求的受罚条款
我单位若未达到安全要求时,接受发包单位给予下列处罚:
11.12.1发生死亡事故1人次、重大火灾事故、一般机械设备事故、重大责任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时,给予罚扣保证金100%。
11.12.2发生重伤事故1人次时,给予罚扣保证金的50%;发生恶性未遂事故1人次、一般火灾事故时,扣罚保证金的20%;发生轻伤事故1人次,一般责任交通事故、机械记录事故时,罚扣保证金的10%。
11.12.3开工前专职安全检查上岗人员不到位时,给予通报并不予签发开工令的处罚。
11.12.4施工期中,未经批准擅自易人时,给予通报并2~5万元/人次处罚。
11.12.5发现不称职或玩忽职守并造成严重险情或事故者,给予通报并调离本工程的处罚。
12.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措施
12.1 文明施工措施
12.1.1主动与发包方及地方相关部门联系,并签订相关的责任协议,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及建立责任制。
12.1.2 继续做好防控非典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党工委书记为常务副组长,由卫生保健所、公安派出所、各队防疫领导小组及卫生保健所医师、各工程队卫生员组成的防疫网络,并建立责任制,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按当地政府部门要求,继续做好防控非典工作。
12.1.3实行标准化现场管理,按国家、电力行业、地方政府部门及电建一公司有关文明施工的法令、法规进行现场布置及组织施工。争创文明施工工地。
12.1.4单位工程开工前,编报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经监理工程师审批。现场施工区布置科学合理,施工过程文明有序。
12.1.5施工范围内周边建构物、设备、地下管线的保护措施:打桩或土方开挖施工前,认真查明地下管线及构筑物,采取可靠的防护加固措施或迁移。
12.1.6施工期中,做到施工有序、质量严控、标牌齐全、场容整洁、消防达标、治安良好、遵纪守法;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整齐,工完场净。工地设足够的简易厕所。
12.1.7加强建筑成品保护,相关单位交叉施工或后续施工,须签订责任协议,确保建筑成品完好。
12.1.8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管理,指派专人负责,每天施工完毕后,将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按照发包单位及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外运至指定地点存放,并积极做好围护。杜绝建筑垃圾造成的环境污染。
12.1.9与电厂内友邻标段施工单位密切配合,和谐合作,遵守电建一公司电厂项目部的规章制度,最大限度的减少干扰,维持电厂现场的正常施工生产秩序。
12.1.10建立以党工委书记负责的群众工作领导小组,健全规章制度,经常对所有参建人员进行法制和民族团结教育,切实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多做利民助民事情;开展共建精神文明活动。
12.2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措施
为确保施工中对生态环境和水土保持不造成危害,采取主要措施如下:
12.2.1进场后,主动与地方环保部门联系,签订相关责任协议,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及建立责任制。
12.2.2施工期间取、弃土场设界桩、界沟,严禁超范围或任意取、弃土。
12.2.3桩基施工时值雨季,保证现场排水系统畅通,以减少水土流失。
12.2.4土方运输车辆采取蓬盖封闭,防止渣土及灰尘散落,并组织专门养路工班对施工便道经常洒水养护,避免对村镇及沿途环境污染。
12.2.5施工用临时设施设在发包方指定的区域内,减少临时用地破坏植被,如超出范围用地、伐树及改路、占道时,事先报经相关部门批准。
12.2.6施工与生活污水设集水坑、沉淀池贮放,滤清后并定期化验无有害物超标时再排入河渠,杜绝污染水系。
12.2.7在临近居民区的施工作业机械,采取有效的控制噪声扰民措施,必要时夜间22时~次日6时不安排施工作业。
12.3 文物保护措施
对职工进行《文物保护法》教育。开工前向文保部门呈报相关资料,现场确认后再行施工。如须挖掘时我单位积极协助。施工中发现地下文物时,及时保护现场、通知监理及发包单位并报告文保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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