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具采购及安装招标资料(全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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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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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投标人须知
一、总 则
1、招标范围
1.1 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2#楼夜景照明工程所需的灯具采购及安装。
1.2 本次招标的配套灯具详细内容详见灯具一览表及施工图纸。
1.3 供货应包括:检验、运输、保险、现场交货、灯具安装、调试、完工、人员培训、最终验收及相关服务。
2、合格的投标人和合格的货物
2.1 只有正式注册且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根据商业法规运营,并且不是业主的附属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才可以参与本合同的投标。
2.2 本款所述的货物灯具材料是指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生产销售的、符合或高于国家标准的优质货物。
3、投标费用
3.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编写提交投标文件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买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构成
4.1 招标文件包括
投标邀请函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货物需求一览表
第四章 技术要求
第五章 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第六章 投标书格式
第七章 合同协议书格式
第八章 图 纸
4.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条款、格式和技术要求等。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5、招标文件的澄清
5.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日期15 天以前,按投标邀请函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如信函、传真等通知山西**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山西**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投标截止日期15 天以前,收到的任何要求解释的问题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寄送给每个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包括所有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6、招标文件的修改
6.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买方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澄清的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6.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应立即以信函、传真形式确认已收到修改文件。
6.3 为使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山西**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可以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7、投标文件的语言
7.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山西**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投标人可以提交用其他语言打印的资料,但有关的段落必须翻译成中文,在有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
8、投标文件构成
8.1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部分:
⑴按照第9、10 条要求填写的投标函格式、投标报价表和第11 条对投标货币的要求;
⑵ 按照第12 条要求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
⑶ 按照第13 条要求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其辅助服务是合格的,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⑷ 按照第14 条规定要求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9、投标函格式
9.1 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函格式和投标报价表,说明所提供的货物、货物规格、生产厂家、数量、货物价格及安装调试指导等伴随服务的价格。
10、投标报价
10.1 灯具部分的报价: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表上标明,拟提供货物单价和总价,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单价和合价及相关伴随费用。每种货物或材料只允许按照标书的要求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招标文件第三章配套灯具一览表内所列的所有灯具及材料,投标单位也应在标书中列出每种灯具及材料的规格、型号、产地及其单价,作为报价参考因素供业主参考。
投标人需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材料总价,的报价明细表附后。(见格式7)安装部分的报价:执行现行的《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山西省价目表),结合市场和单位管理水平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投标人需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照明安装工程总价,分项工程的报价明细附后。(见格式)
10.2 投标报价时应按照(格式5)的要求报出总投标价即可。
10.3 投标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报价:
⑴ 所有投标报价均按工地现场价报价。报价都必须包括制造和装配货物所使用的材料、部件及货物本身已支付或将支付的产品税、销售税和其它各种税费。按工地现场价报价还应包括运输费、保险费及现场卸货费;
⑵ 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的费用;
⑶ 安装费;
⑷ 伴随服务的费用。
10.4 投标人按照上述第10.2 条要求分类报价,其目的是便于评标时评审比较,但在任何情况下并不限制业主以任何条款签订合同的权利。
10.5 投标人报价表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将按第24 条规定做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0.6 本次招标应包括全部招标范围货物、安装及伴随服务的全部报价。
10.7 本次招标报价为综合价格,所有招标文件中列出的或隐含的为完成合同所需的一切责任和义务等费用都应包括在内,不再有任何报价以外的附加费用。未列和没有填写的项目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为完成本工程相关的项目和总价的报价中。
11、投标货币及单位
11.1 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
12、证明投标人资格的文件
12.1 按照第8 条规定,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2.2 投标人应提交的合格性证明文件。
12.3 投标人应如实提交中标后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
⑴ 如果投标人按照合同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投标人应得到货物制造厂家同意,并为其提供该货物的正式授权;
⑵ 投标人必须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生产和安装能力;
⑶投标人应有能力履行合同条款中或技术规格中规定的卖方所承担的维修、保养、修理和备件储存的义务。
12.4 投标人应填写并提交招标文件第五章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
13、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3.1 投标人应提供非本公司生产所供货物的授权书或经销证书。
13.2 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投标人应提供:
⑴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运行性能的详细说明;
⑵ 为使货物正常、连续地使用,应提供货物从买方开始使用两年期间所需的完整的备件和特种工具等清单,包括备件和特种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⑶ 投标人应针对第四章“技术要求”逐条做出响应,指出提供的货物和服务是否满足招标要求及与招标要求的差别。在逐条回答时,投标人不得遗漏、删除或避而不答。如果投标人需增加条款项目以便说明其货物和服务的优越性时,可在投标文件适当的条款下增加。
14、投标保证金
14.1 投标人应提交人民币3 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银行汇票或银行保函。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业主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客观存在的损失,买方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根据第14.5 条的规定投标保证金将归买方所有。
14.2 在开标时,凡没有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应视为非响应投标将予以拒绝。
14.3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人合同签署后尽快予以退还,最迟不得超过按照第15 条买方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或在经投标人同意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30 天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4.4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第31 条规定签订合同后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4.5 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归买方所有;
⑴ 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⑵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第31 条规定签订合同。
15、投标有效期
15.1 所有投标应从第21 条规定的开标之日起,60 天内有效。投标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将视为非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5.2 在特殊情况下,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山西中天华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可征得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如信函、传真等。投标人可以拒绝投标有效期的这种要求但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的投标人既不能被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要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16、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6.1 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第8.1 条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和四份副本,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都应包括本须知第8.1 条规定的全部内容。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6.2 投标人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均需A4 纸打印 (副本可采用复印件形式)并由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并对投标人有约束力的代表签字和加盖单位印章。
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证书”附在投标文件中。除没有修改过的印刷文献(非实质性的辅助说明资料)外,投标文件正本的每一页都应由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用姓签字。
16.3 除投标人对错漏处做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和盖章。
16.4 投标人应按投标函中的说明,表明中标后将按国家规定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规定的招标代理费。
16.5 投标文件的章、节、条款编排应条理清楚,叙述明白,前后条款不得有矛盾,特别是重要条款与关键数据。山西**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依法组织的评委会在评标时有权采用任何不一致处的任何条款或数据确定为投标人的响应,投标人不得拒绝,否则买方可以认为此投标为非实质性响应。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7、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7.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别用单独的信封密封,且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这些信封再封装于一个外信封中。
17.2 内外层封套均应:
⑴ 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6 项注明的地址发至山西**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⑵ 注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6 项注明的标志字样,并注明“根据第21 条规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17.3 内层封套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如果投标人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时,能原封退回。
17.4 如果外层信封未按第17.2 条要求加盖密封章和加写标志,山西**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买方将予以拒绝,并退还投标人。
18、投标截止日期
18.1 山西**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投标邀请函中规定的截止时间2005 年6 月8 日下午3:00(北京时间)。
18.2 山西**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可以按第6 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买方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19、迟交的投标文件
19.1 山西**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第18.1 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和时间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20、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0.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在投标截止日前,可以通过书面文件的形式通知山西**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其标书进行修改或撤回。
20.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第17 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应在外信封和内层封套上加注“修改”或“撤回”字样。
20.3 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20.4 根据第14.5 条规定,在投标截止日期至山西**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第15 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的期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14.5 条规定被没收。
五、开标与评标
21、开标
21.1 山西**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 项规定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投标人应委派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1.2 开标时,先拆封所有“撤回”通知书,并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根据第17 条,已递交一份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将不被开封,并予以退回。
21.3 开标时,山西**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将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拆扣、书面修改投标的通知、是否提交保证金,以及山西**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只有在开标时唱出的折扣评标时才能考虑。
21.4 招标代理公司将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包括按第21.3 条的规定在开标时宣读的全部内容。
21.5 在开标时业主将邀请有关监督部门或公证单位予以监督或公证。
22、评标的保密性
22.1 公开开标后,直至向中标的投标人授予合同时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评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22.2 在评标过程中,如果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合同方面向招标公司或买方及相关人员施加任何影响,其投标将拒绝。
23、投标文件的澄清
23.1 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提交,但不允许对投标价格或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
23.2 从开标之时起至合同授予之时止,投标人不应同业主或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就投标有关问题进行接触。
24、投标文件的初审
24.1 开标后,山西**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依法组织的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文件签属是否合格、投标文件是否大体编排有序。
24.2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条件和技术要求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投标。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实质上影响合同的供货范围、实质和性能;或者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买方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4.3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该投标文件将不能通过初审。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24.4 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进行详评,看其是否有计算上和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⑴ 如果用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⑵ 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和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并修正总价。
24.5 评标委员会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价格应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5、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25.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第24 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
25.2 本工程采用“综合因素百分制”评分办法,分值由三部分组成:1、投标报价占35%;2、照明系统采购评标占30%;3、、照明系统系统安装评标占35%。
1、投标报价 25 分
本工程投标人的平均报价为设暂定标底,暂定标底为评标基准值,当投标报价等于暂定标底或低于暂定标底2%(含2%)以内得满分;投标报价在等于暂定标底或低于暂定标底2%(含2%)基础上每增加或减少1%(含1%),扣1 分。
2、照明系统采购 35 分
①交货期 10 分
比招标文件规定的交货期每推迟10 天,扣1 分,不足10 天按10 天计。
②灯具的质量保证 15 分
采用的技术标准,基本参数及基本要求,满足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需要说明设备的规格型号,产地来源。
③备品备件和售后服务 10 分
有备品备件的供应明细清单及维修更换措施,售后服务体系及相关措施。
3、照明系统安装 40 分
①安装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18 分
施工方案全面完整、针对性强,切实可行;施工总平面图设计合理;具有可行的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工期、降低造价的合理化建议;在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施工现场采取环保、消防、降噪音、文明等施工技术措施;机械设备配置满足本工程施工要求;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切实可行;
关键部位施工方法明确、切实可行;材料供应安排合理;劳动力计划安排合理;有相关安装技术措施,能够保证系统安装后的正常使用,满分为10 分。
②投标人的安装业绩6 分
投标人在近五年内有承担过与本工程类似的工程业绩,每项计3 分,最高为6 分。
须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原件(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中标通知书等)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作为计分依据。
③项目经理的业绩10 分
项目班子人员配备齐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工长、质量、材料、安全、计划、技术员、预算员等,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需要专业人员的有关规定,需要的每一专业人员计0.4 分),最高为4 分;
须提供相关人员的有效岗位证书,作为计分依据。
项目经理在近五年内承担过与本工程同类型的安装业绩,每项计3 分,最高为6 分。
须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原件(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中标通知书等)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作为计分依据。
④技术负责人的业绩6 分
技术负责人在近五年内承担过与本工程同类型的安装业绩,每项计3 分,最高为6 分。
须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原件(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中标通知书等)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作为计分依据。
六、中标
26、中标条件
26.1 除第29 条规定之外,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结果按得分高低向招标人推荐前两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所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能够保证满意地履行合同义务。最终的中标人将经过招标人进一步考核后,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产生。
26.2 授标价为按第24.4 款修正后(如果有错误的话)的投标人的投标价。投标人应依此价格完成招标文件要求的一切供货安装与服务内容。
27、资格审查
27.1 评标时,将根据投标人按照第12 条规定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评委会认为其它必要的、合适的资料,对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有关主管部门对该产品发放的许可证等进行审查。
27.2 如果审查通过,则将合同授予该投标人;如果审查没有通过,则取消其中标资格。在此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将对评标得分仅次于原定候选中标人的投标人的能力作类似的审查。
28、买方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利
28.1 业主在签订合同时有权在幅度内增加或减少第五章中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
28.2 除28.1 条规定之外,业主在签订合同时有权按实际的需要对单独报价的备品备件决定是否采购、数量增加或减少。
29、山西**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29.1 山西**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如果发现有串通投标、或投标缺乏有效的竞争性、或所有投标均对招标文件没有作出实质性的响应时,宣布招标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山西**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30、中标通知书
30.1 在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山西**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0.2 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0.3 在中标人按照第31 条规定签订合同后,退还其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
31、签订合同
31.1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 天内应派授权代表前往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地址进行合同的谈判与签署。
31.2 如果最终确定的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31.1 规定执行,山西**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将有充分理由取消该中标决定,投标保证金也将被没收。
在此情况下山西**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可将标授予另一名中标候选人,或重新招标。
32、腐败和欺诈行为
32.1 买方和卖方在合同采购和实施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有
任何腐败行为和欺诈行为;
⑴ “腐败行为”是指招标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有关采购执行人员的行为;
⑵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慌报事实,损害买方利益,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文件之前和之后),人为地使投标丧失竞争性,剥夺买方从自由公开竞争所能获得的权益。
32.2 如果有关监督、监察或司法部门依据其掌握的情况确认中标人在本合同的竞争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则该授标无效。
33、中标价的确定
33.1 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即为中标价。
34、招标代理酬金
27.1 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按照计委计价[2002]1980 号和[2003]8570 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将向招标代理公司一次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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