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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泛光照明设计、供应及安装调试工程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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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类型:.doc
  • 资料等级:
  • 发布时间:2016-11-25
资料介绍
6、 投标方式及其他说明 1) 本工程以总价包干的方式进行。投标单位应根据本合同条件、工程现场实际情况、市场变化以及其他因素等,根据招标图纸及相关的技术要求,自行投报完成本工程项目需要计取的所有有关费用(含开办费用;各个分项项目单价及总计价款;其它费用等)。中标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工程情况为借口,向发包人提出额外取费等补偿的要求,对此发包人不作任何考虑。 2) 投标单位所报的总价及各个分项项目单价中应包括人工、材料、机械、损耗、储存、运输、管理、利润、超时工作、奖金及工期、质量、材料价格之任何市场差别施工管理费、所有间接费、与其他分包及供应商的配合、交叉作业、赶工措施、总包配合费、综合费率、保险和国家规定的任何收费、材料检测费、施工图政府审查费、使用设计院图签的费用、税金等全部费用。 3) 投标报价中应包括所有为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费用,不论有关项目是否在规范、图纸或工程合同里有特别说明。工程范围及投标报价亦须包括所有政府有关部门在发出验收合格证等文件前所要求之有关工程。 4) 投标单位须自行计算各个子目工程量,本次招标以图纸范围内所涉及的所有子目为总价包干的基础。中标总价视为已包括为完成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子目所需的费用。若投标单位自行计算后的数量比图纸实际数量少,由投标单位承担上述风险,在招标图纸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不予调整合同总价。但如果投标单位计算的工程量比图纸实际数量多,将在届时的应付款项及结算中递减上述多计的费用。 5) 中标的单价为一次性包干,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工程的实际变化、市场变化因素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定额、取费标准或材差作调整而变动。 6) 投标单位回标时须按主材明细表的格式注明所选用的主材的品牌、产地、供应商、生产厂家、规格尺寸、技术参数等资料。并提供生产厂家及供应商的联络电话及相关资料(含:经相关政府部门及专业部门认可的书面证明文件及进口产品的关税证明文件等),以供发包人审定品牌及价格。 7) 若投标单位认为根据合同条款、现场实际等因素完成本工程需要发生其他未包含在上述单价及费用中,则必须在开办费用中开列明细,该等费用为一次性包干,中标单位日后不得因实际的差异而向发包人提出其他任何索赔或补偿要求。对于只适宜于实物工程量的单价内考虑的费用,可计算在工程量清单单价内;对于适宜独立计算的费用,则可计算、投价于工程量清单内“开办项目费用”中的对应项目内。“开办项目费用”在本合同中是固定费用,无论实物工程量有否变化该费用不能更改。投标单位若在“开办项目费用”金额只填上一个总价,则会被要求列出每一个项目的价目。 8) 经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量清单作为合同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主要功能是全面详细地列出可以影响工程造价的项目,并对每个项目的性质给予描述和说明,以便投标单位能在同一个统一的标准基础上做出报价。 9) 投标单位在报价时须提供完整的清楚地列明其所计算的所有工程数量,单价及每行每页之合计价(工程量清单之格式详见附件),造价细目表中每一分项的合计价须结转到投标价款汇总表内,汇总表上的总计应与造价细目表中的合计数相一致。若投标人在计算中出现错误,则其投标总价将不会被修改或更正。该错误金额的合计若系少计,则将总误差额换算出占总投标金额的百分比,并按此百分比将所有造价细目表中的单价折扣,直至造价细目表的合计数与投标总金额一致。而该调整后的单价亦将作为合同规定的工程量增减时计取费用的依据。 10) 投标人依据投标图而漏报的项目(在投标书中已作说明者除外)将被视为已包含在其它各个分项项目单价或其它已报价的费用之中,一旦这些没有标定价格的项目发生工程变更,其应调整的增、减价款将由发包人复核确认。 11) 如果投标单位认为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项目不足以反映实际所需的费用,则可以在相应的位置增添项目并自报单价和价款,该价款将计入投标总价中。投标人须对其自行复核、计算的工程量负责,若投标单位的投标书被接受,则其所报计之工程量除发包人在招标图基础上所作的工程变更外均不得再作任何调整,一切对招标图理解错误而产生的工程数量的失误均由投标单位自行负责。 12) 一旦投标单位对工程量清单做出报价并为发包人接受后,该清单中的单价、工程数量、价款即被视为一份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来作为工程进度付款,计算工程变更,增减竣工结算的依据,同时也是发包人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价进行评估的依据。如果工程量清单中相同的子目出现前后合同单价不一致的情况,调增投标单位费用时采用相对最低的合同单价,扣减投标单位费用时采用相对最高的合同单价。 13) 投标单位在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点工单价及机械台班单价清单一旦被发包人所接受,将成为合同单价用于设计变更的结算。 上述单价的报计不计入合同总价。 14) 投标书及其附表、工程量清单中的所有报价均须采用人民币进行计价。 投标文件的编制 7、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商务标 • 投标书; • 报价汇总表; • 工程量清单; •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公司财务报表(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已缴资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速动资产、总资产、长期负债、流动负债、总负债、净值、最新的资产负债表); • 企业营业执照(加盖公司公章的复印件); • 企业的施工资质证书(加盖公司公章的复印件); • 税务登记(加盖公司公章的复印件); • 基本帐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 企业的各项认证证书(如但不限于:质量认证、环保认证、健康体系认证等); • 投标单位获供应商的相关代理证明文件; • 工程竣工时提供的备品备件清单; • 工程保修期(二年)届满后五年内备品备件费用清单; • 在二年保修期内及保修期届满后五年内之维修保养服务资料、建议。 • 投标报价表及相关电子文档(含:投标报价一览表、工程量清单、主要材料报价表、点工清单及机械台班清单) 2) 技术标 • 投标技术综合说明书; • 拟选主要材料的品牌、型号、及单价一览表,并附产品介绍; • 设计方案图及详细说明(包括灯光效果图); • 深化设计、施工图纸及详细说明(包括控制方式等),包括但不限于: 设计说明,系统图,管线布置图,设备表等; • 施工基本资料表(包括项目经理简历表、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项目拟分包情况表、劳动力计划表、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表等); • 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提供相应的购物广场相关工程的工艺要求及质量检验标准、拟定施工方案、按标段编制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质量控制措施、安全控制措施、成品保护措施、特殊工程施工方法、与其他专业分包及供应商的配合措施以及其他施工技术组织措施); • 提供证明投标人是合法的、有投标资格的,并在中标后有能力执行合同的证明文件(包括制造商委托书、营业执照、公司简介、业绩等资料); • 各项分项工程专业施工单位的资格证明(包括企业性质、简况、业绩、营业执照影印件、安装资质证书影印件等); • 按上述投标报价要求提供相应的各类主材封样的样本,须于样本上注明产品的品牌、产地、生产厂家、供应商、规格尺寸、技术参数等详细资料; • 需招标单位或其它承包商配合的详细要求和条件; • 以往进行类似工程的业务经验和业绩等详细资料,以及现时正在进行的工程的详细资料及技术力量说明; • 按本次投标须知规定须提交的其它技术资料。 3) 投标人可根据其以往经验,针对本工程实际情况,向发包人提供合理的优化方案,使之更能完善和满足使用功能,投标人可在书面说明理由后,可作出相应的修改、调整,并单独报计优化方案所需的费用。 8、 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日期后的180个日历天内仍然有效。 9、 投标保证金 1) 投标单位应在领取招标文件时交纳人民币           元整(¥       元)的投标保证金,此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 2) 根据投标单位的选择,投标保证金可以是汇票或发包人认可的银行开出的保函。 3) 未中标的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未中标书面通知发出后10个日历天内无息返还其投标保证金。 4) 中标单位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并与发包人签署合同后10个日历天内无息返还其投标保证金。 5) 如投标单位有下列情况,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 投标单位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 投标单位在领取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 • 中标单位未能在中标通知书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签约书。 10、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为一式五份(一正四副),按投标文件内容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及“样本”分别回复、装订、封套和加以密封,并分别标以“正本”和“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2) 投标书的正、副本都应用打字机或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经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授权书应附在商务标书内。 3) 标书不应有涂改、增删之处,但如果有错误必须修改时,修改处必须由授权代表签字和盖章。 4) 投标文件的封套未按规定加以密封,招标人不对投标文件被错放或先期启封负责,并视为废标。 投标文件的递交 11、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 投标单位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在内层包封内,再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中,并在内包封上标明“投标文件正本”或“投标文件副本”。 2) 本次回标以暗标形式进行,内层和外层包封都应写明发包人名称和地址、合同名称、工程名称、并注明开标时间以前不得开封。内层包封上还应写明投标单位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投标出现逾期送达时能原封退回。 3) 如果内、外层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发包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单位。 4) 投标文件按第二、4条款所述的时间派员递交至规定地点。 12、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 投标单位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递交修改、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 2) 投标单位的修改仍须应按相应条款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在内层包封上标明“修改”字样)。 3) 根据本须知第四、8条款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日期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投标单位不能撤回投标文件。 开标与评标 13、 开标及保密 1) 开标 a) 本工程实行公开开标。由招标单位之招标工作小组主持。 b) 在开标现场,对投标人的名称、标价、付款方式、工期、质保期、是否提交投标保证金等进行读标并记录。 c) 投标人应对唱标记录在唱标后签字确认。 d) 开标后, 直到宣布中标人为止, 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所有资料, 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 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e)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签署合同的过程中, 投标人对招标人和评标小组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 都将导致取消其投标资格。 2) 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对非共性须澄清的问题, 评标小组可以有针对性地要求相关的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 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但不允许未经招标人许可更改投标报价或投标的实质性内容。但是校核时发现的算术错误不在此列。 3)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投标人的标书可以与本次招标文件有所差异, 但必须做出偏差表。招标人保留对上述差异的判断, 若认为其差异为实质性不响应本次招标, 即可视为废标。 4) 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在评标与比较时应通过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工期、产品质量、施工能力、优惠条件、社会信誉及以往业绩等综合评价。 5) 招标单位不承诺按最低报价确定中标单位。 6) 投标单位的代表须确保所提供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等资料在招标过程中的真实、有效性,因上述资料而造成的招标的讯息未能及时送达皆由投标单位承担其所有责任及相关损失。 14、 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小组可以个别地要求投标单位澄清其投标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不允许未经发包人许可更改投标报价或投标的实质性内容。但是校核时发现的算术错误不在此列。 15、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1) 投标单位的标书可以与本次招标文件有所差异,但必须做出偏差表。 2) 发包人保留对上述差异的判断,若认为其差异为实质性不响应本次招标,即可视为废标。 16、 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在评标与比较时应通过对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标准、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优惠条件、社会信誉及以往业绩等综合评价。 授予合同 17、 合同授予标准 发包人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按评标办法规定评选出的投标单位,确定为中标的投标单位必须具有实施本合同的能力和资源。 18、 中标通知书 1) 确定出中标单位后,发包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单位其投标被接受。在该通知书(以下合同条件中称“中标通知书”)中给出发包人对中标单位按本合同实施、完成和维护工程的中标条件、工期以及质量等。 2) 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 若中标单位没按上述约定签署合同,发包人有权将本工程授予其他施工单位,且无须先通知原中标单位。 19、 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1) 中标单位根据发包人的通知,在规定的日期、时间、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前往与发包人进行合同签订。 2) 发包人有权将本次招标范围中泛光照明中各个区域(或各个分项工程)分别授予不同的投标单位。 3) 投标单位如对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等规定提出异议要求修改,应在投标文件其他说明专项中清楚地说明,任何被书面通知为第一中标人以后再行提出该等修改将不予接受并可能导致中标权利被撤消,且因上述原因导致第一中标人的权利被撤消后,投标保证金均不返还予该投标人,发包人将保留因此造成本项目整体工期延误的索赔权。 20、 其他 1) 若投标单位中途退出; 中标后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与招标单位签署合同等均视为违约, 投标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2) 若招标单位将本次招标的内容,分为几个合同分别授予适合的投标单位,上述投标单位如果不接受相关的标段划分,投标单位有权认为已经实质性不符合本次招标的必备条件,同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3) 投标人若中标, 其投标保证金则转为履约保证金的一部分; 若未中标, 则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的合同签署后无息返还。 4) 如所供设备不及时和( 或) 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 投标单位承担质量和工期违约处罚责任。 5) 投标书一式五份, 无论中标与否, 概不退还。 6) 中标人须自行负责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申领办理一切手续并获得所有为承担准入所需之证明等全部文件。若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获得上述所需之证明文件, 无法与招标单位完成合同签署工作, 则中标人除须自行承担其全部责任外, 尚须赔偿招标单位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7) 无论是否中标,投标单位均应对因参加本次招投标活动而知悉的信息保密,否则须赔偿相关损失并承担相关的责任。 8) 若投标单位对因参加本次招投标活动中而知悉的信息加以不合理利用,则须承担相关责任及全部损失。 某商业广场 泛光照明设计、供应及安装调试工程 投标书 投标承建          某商业广场泛光照明设计、供应及安装调试工程由            (公章)投送。 日期:                            致:           某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经视察工程现场,及审阅了 某商业广场泛光照明设计、供应及安装调试工程全套招标文件之项目后,我们愿全部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以人民币(大写)的金额承包本工程。并提供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性能和其他规定要求的本项工程;承担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的施工和管理,直至交付使用及缺陷保修期届满前之维修保养完成。 1、 如果我们的投标书被接受,我们保证按本合同文件之规定执行。 2、 如果我们的投标书被接受,我们保证在        个日历天的总工期内(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计)竣工交付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3、 我们同意在从规定回标日起180个日历天内遵守本投标书,在此期限届满之前,本投标书将始终对我们具有约束力,并可随时被接受。 4、 直至签署了一项正式合同为止,如果本投标书根据上述第4条被接受时,本投标书连同你们对其的书面接受文件,将成为我们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 5、 我们理解,你们并无义务必须接受你们所收到的价格最低的投标书,同时不需为此做出任何解释。 (本页无正文) 投标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或获授权代表签署:                             正楷书写姓名:                                 职位:                                         某商业广场 泛光照明设计、供应及安装调试工程 合同签约书 本合同于二○○ 年 月 日由法定注册地址为         的         某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法定注册地址为          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承包人”)签订。 1. 下列文件应作为本签约书的组成部分: (1) 本合同签约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标准、规范、技术要求等技术文件 (5) 合同条款 (6) 图纸 (7) 工程量清单 2.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发包人发出的指示进行解释,解释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3. 承包人保证全部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即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计,在     年  月     日(或之前)完成合同工程的供应、安装调试,并通过质检站的竣工验收。 4. 本工程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                )。按本合同相关条款进行结算。 5. 考虑到承包人保证全面按合同规定承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保修,发包人将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支付上述合同价款,双方在此立约。 为此,双方代表于本日签字加盖公章。 发包人:                                 法定地址:                (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职务: 见证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传真: 承包人: 法定地址:                (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职务: 见证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传真: 某商业广场 泛光照明设计、供应及安装调试工程 工程量清单 概述 1. 投标人在提出该方案的同时提交该方案的工程量清单和估算。工程量报价清单作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其主要功能是投标人全面地列出所有可能影响工程施工造价的项目,投标单位须对上述项目进行自报单价,投标单位可以增减各个分项工程子目以全面反映本工程实施的所需全部费用。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投标须知、合同签约书及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图纸同时阅读。投标单位必须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汇总表和综合报价汇总表的格式报计全部项目的单价、合价及总价。 2.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工程量报价清单中的工程数量,投标单位须根据招标图纸与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计算、复核,该类项目的报价于中标后除设计变更外,其总价或分项工程价款不会作任何调整。工程量报价清单中没有标明单价或价格的项目将被认为已包含在其它的单价或价格中。若今后实际施工中该部分未计价之项目非设计变更发生数量变化,则一概不再增减费用。 3. 工程量报价清单属包干性质。报价应已包括所有工资、设备、材料、损耗量、税项、专利费、空运、运输、保险、贮存、机械、管理、超时工作、监督、直接费、间接费、配合费、交叉作业、赶工措施、总包配合费、奖金、材料检测费、施工图政府审查费、使用设计院图签的费用、利润等费用及其他所有因履行合同的要求之所需的费用,不论有关项目是否在规范、图纸或工程合同里有特别说明。工程范围及投标总价亦须包括所有有关政府部门或单位在发出验收合格证等文件前所要求之有关工程及发生的相关费用。 4. 工程量报价清单中每一分项的合计价款须结转到投标价款汇总表内,汇总表上的总计应该与投标单位在投标书中所报出的投标价相一致。在工程量清单中对承包人没有填写单价或价格的项目,其费用应视为已分配在工程量清单中相关工程的单价与价格之中。 5. 签定合同后,如工程量因工程变更有所增减,都需按合同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来调整。如果工程量清单中相同的子目出现前后合同单价不一致的情况,调增投标单位费用时采用相对最低的合同单价,扣减投标单位费用时采用相对最高的合同单价。 6. 对作业和材料的一般指示或说明不必重复或概括写入工程量清单中。在填写工程量清单各项目标价前,投标人须参阅招标文件的有关部分。 7. 对于符合要求的投标书在签定合同前,如发现工程量清单中有计算和汇总方面的算术错误应按“投标须知”的规定修正。 8. 所列工程量的任何变动,丝毫不会使合同条件或条款无效或降低,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要求的标准进行施工和缺陷修复的责任。由于需要返工、修理和维护而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且在确定本工程各项目的费用支付额时不予计入。 9. 用于本工程的各种施工设备的提供、运输及拆卸费用的支付,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与价格中。 10.一旦投标单位对工程量报价清单做出报价为发包人所接纳后,该清单内的所有数量、单价及价款即成为一份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来作为工程进度付款、计算工程变更增减及竣工决算的依据,同时它也是发包人对各投标单位的报价进行评估的依据。 开办项目费 前言: 1. 投标单位必须把为履行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及规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统称“开办费用”)计算在投标总价内。对于适宜于在实物工程量的单价内考虑的费用,则可计算在工程单价内,对于适宜独立计算的费用,则可计算或投价于工程量清单中“开办费用”中的对应项目内。对于任何没有填上价款的项目,其所需费用在本合同中视作已包括在其他项目的价款或工程单价中,投标单位不能再另外索取费用。 2. 工程开办费用在本合同中是一项固定的费用,无论实物工程量有否变化,该费用不能更改。同时,工程开办项目适用于本合同内的所有工作内容,投标单位所投的单价视为可应用在所有相同的工作项目上以及合同范围内的一切工程变更中。 3. 投标单位须全部承担在“开办费用”所投价款的风险,也即由中标单位包干使用,不论实际情况与投标时的估计有多大出入,亦不论因设计变更引致工程量增减,该价款一律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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