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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永川区关门山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招标及合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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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类型:.doc
  • 资料等级:
  • 发布时间:2016-12-02
资料介绍
七、质量7.1承包人应在工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 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检查计划和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 7.2承包人应严格按招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认真履行质量检查职责,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写质量检查报表,每1个月向监理人提交质量自检报告。 7.3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方便。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7.4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验收时应同时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承包人还应按招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5发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共同进行交货验收,并由发包人正式移交给承包人。在验收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抽检不合格时,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负责采购的工程设备安装后,若发现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查找原因,如属设备制造不良引起缺陷应由发包人负责;如属承包人运输和保管不慎或安装不良引起的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 7.6承包人应在工地建立自己的试验室,开展施工检测工作,施工检测方案在工程开工前21日内报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后实施。施工检测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无条件和能力建立现场试验室,承包人应委托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和资格的检测单位承担现场材料和现场工艺试验等施工检测工作,签订施工检测合同。施工检测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检测费在工程开工后3个月内,由发包人在支付给承包人的月进度付款中扣除,按检测合同规定支付给检测单位。 7.7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必须按相关规定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承包人私自将隐蔽部位覆盖,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采用钻孔探测以至揭开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7.8工程使用的一切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满足招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品级、质量标准和技术特性。监理人有权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到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利润以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7.9承包人对施工质量负责。工程施工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对施工质量缺陷或施工质量事故,承包人应无条件地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直至施工质量达到合格为止,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八、安全8.1发包人应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建立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8.2发包人应按《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认真履行本工程的安全管理职责,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施工作业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灾等工作,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和抢险预案,与承包人等参建各方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在工程开工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3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检查、监督施工安全工作的实施,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本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8.4承包人对本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承包人应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 8.5承包人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_____________),并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人员 名。 8.6承包人单列的施工安全措施费经监理人批准后,专款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以及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8.7对本工程发生的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市水利行业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程序(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8.8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为执行本合同所各自雇用的全部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并按各自的责任进行赔偿。 九、工程计量与结算 9.1计量 9.1.1本合同的计量单位,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9.1.2计量方法应按本合同招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9.1.3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9.1.4工程量的计量必须经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三方代表签字认可。 9.2 支付 9.2.1工程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总金额为合同价格的 %,支付给承包人。 (2)预付款应在本合同签署后7 天内,并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经发包人认可的预付款保函后支付; (3)工程预付款由发包人从月进度付款中扣回。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 %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 %时全部扣清。在每次进度付款时,累计扣回的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S——合同价格; 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1——按合同条款规定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 F2——按合同条款规定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 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且未扣保留金的金额。 9.2.2工程材料预付款 (1)形成本合同永久工程的 等主要材料到达工地并满足以下条件后,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材料预付款支付申请单,要求给予材料预付款。 ①材料的质量和储存条件符合招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的要求; ②材料已到达工地,并经承包人和监理人共同验点入库; ③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交了材料的订货单、收据或价格证明文件。 (2)预付款金额为经监理人审核后的实际材料价的 %,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 (3)预付款从付款月后的6个月内在月进度付款中每月按该预付款金额的1/6平均扣还。 9.2.3工程进度付款 (1)进度款按月支付。 (2)承包人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提交月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在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14日内完成核查,并向发包人出具月进度付款证书,经发包人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支付时间不应超过监理人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8天。若不按期支付,则应从逾期第一天起按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承包人。 (3)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已完成的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及其它项目的应付金额。 ②经监理人签认的当月计日工支付凭证标明的应付金额。 ③按第9.2.2款规定的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④根据第9.2.8款规定的价格调整金额。 ⑤扣除按第9.2.1款和第9.2.2款规定应由发包人扣还的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⑥扣除按第9.2.4款规定应由发包人扣留的保留金金额。 9.2.4保留金 (1)由监理人从第一个月开始,在给承包人的月进度付款中扣留 %作为保留金(其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和价格调整金额),直至扣留的保留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 %为止。 (2)在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验收合格并签发移交证书后,将其相应的保留金总额的1/2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给承包人。 (3)在签发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后14天内由监理人出具保留金付款证书,发包人将剩余保留金总额的1/2支付给承包人。 (4)发包人应在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的保留金支付给承包人。 9.2.5完工结算 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一份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四份),并按要求附详细证明文件,监理人应在28天内完成复核,并出具完工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完工付款证书后的60天内完成审批并支付给承包人,若发包人不按期支付,则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承包人,并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利息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9.2.6最终结清 承包人在收到按规定颁发的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的28内,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最终付款申请单(一式四份)和结清单,监理人应在14天内完成复核,出具一份最终付款证书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审查监理人提交的最终付款证书后,若确认还应向承包人付款,则应在收到该证书后的42天支付给承包人。若确认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付款,则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42天内付还发包人。 9.2.7发包人或承包人若未按期付款,均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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