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部标准
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YDJ 39-83(试行)
主编单位:邮 电 部 基 本建设局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
试行日期 1 9 8 3 年 12 月 1 日
人民邮电出版社
1983年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关于颁发《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的通知
(83)邮基字第554号
各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部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邮电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由部基本建设局组织北京市电信管理局编写的《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已由我部审核批准,现予颁发,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试行。自本规范颁发之日起,凡我部过去颁发的有关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标准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邮电部基本建设避负责管理。在试行过程中,各单位对本规范有什么意见,请及时函告部基本建设局,以供今后修改时参考。
抄送:国家经委基建办公室、各有关部基建局。
部内:电信总局、物资局、科技局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本规范是通信管道工程中施工质量检查、随工检验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的技术依据,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第1.0.2条 凡本规范未列入的建筑规格应按照施工图纸或其他规范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1.0.3条 通信管道工程采用的器材,均应符合本规范和工程设计、施工图纸的有关规定。
第1.0.4条 本规范未包括的项目和技术指标要求,可由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共同商定补充临时使用,并报上级备查。
第1.0.5条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应通过工地随工检验人员严格进行随工检验及隐蔽工程检验、签证工作。
第1.0.6条 竣工验收工作应执行部颁《邮电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验收项目和要求应按本规范的规定办理。随工检验和竣工验收中发现不符合规范规定的项目。凡由施工造成者,应由施工单位返修至合格。
第1.0.7条 各施工单位制订的施工操作规程应贯彻本规范的要求,不得与本规范的规定相抵触。
第1.0.8条 本规范的解释权与修改权属邮电部。
第二章 器材检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检验工程所用器材的规格、程式及质量。如发现器材包装或外观异常,应及时进行检验处理。
第2.1.2条 凡有出厂证明的器材,经检验发现问题时,应做质量技术鉴定;凡无出厂证明的器材,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2.1.3条 器材的程式、规格、质量不合要求的,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第二节 水泥及水泥制品
第2.2.1条 通信管道工程中使用的水泥品种、标号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协商提出使用方案,经设计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2.2.2条 各种标号的水泥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水泥从出厂到使用的时间不宜超过三个月,并不得受潮变质。凡无产品出厂证明或无明显标记的水泥以及储存时间超过三个月,或储存时间虽不超过三个月,但有变质迹象的水泥,均应进行试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确定使用方案或另行更换。
第2.2.3条 水泥制品应进行逐个检查,其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制品的混凝土(或砂浆)表面强度可用撞痕法试验(试验方法见附录一),其强度应符合设计规定;水泥制品表面应完好、无破损及断裂。
第2.2.4条 干打水泥管块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管块的标称孔径允许最大负偏差应不大于1毫米,管孔无形变;
二、管块长度允许偏差应不大于±10毫米;宽、高允许偏差应不大于±5毫米;二孔及以上水泥管块的管孔中心相对位置,允许偏差应不大于0.5毫米;
三、管块的实体重量不应低于用当地材料所制标准成品(指干燥品)重量的95%,常用的水泥管块参考重量如表2.2.4所示;
干打水泥管块参考重量表 表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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