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厂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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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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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17.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7.1 投标文件应将所有投标文件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
17.2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应:
17.2.1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
17.2.2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1)招标工程项目编号;
(2)工程名称;
(3) 年 月 日 时 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17.3 除了按本须知第17.1款和第17.2款所要求的识别字样外,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本须知第20条规定情况发生时,招标人可按密封袋上标明的投标入地址将投标文件原封退回。
17.4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17.1款、第17.2款和第17.3款的规定加写标记及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7.5投标文件的密封袋应加盖投标人法人单位公章作密封章。18. 投标文件的提交
18.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5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19. 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19.1 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5项规定。
19.2 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8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19.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20. 迟交的投标文件
20.1 投标人在本须知第19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21.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1.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1.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7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1.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1.4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五) 开标、评标和定标22. 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2.1 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投标文件按无效处理:
22.1.1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2.1.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密封章的;
22.1.3投标文件封面或扉页、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法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
22.1.4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
22.1.5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均为按时参加开标会;
22.2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22.2.1工程量清单及投标函未按照规定格式填写或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盖章、关键内容不全、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2.2.2施工组织设计无扬尘治理措施的;
22.2.3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22.2.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投标文件雷同或者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投标的;
22.2.5拒绝接受按第28条原则修改投标报价的;
22.2.6投标文件未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23.开标
2.1 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所规定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2.2 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按本须知第22条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
23.3 开标程序:
23.3.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23.3.2由投标人授权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公证。
23.3.3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它主要内容。
23.4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将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3.5 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24. 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4.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4.2 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25. 评标过程的保密
25.1 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5.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5.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26. 投标文件的澄清
26.1 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根据本须知第28条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并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27. 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27.1 开标后,经招标人审查只有有效的投标文件,才能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27.2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不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7.3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28. 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28.1 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28.1.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8.1.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8.2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由评标委员会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为参与评标的最终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并且其投标保证金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标工作。29. 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29.1 评标委员会将对按照本须知第27条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29.2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29.3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29.4 评标方法、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
(六)合同的授予30. 合同授予标准
30.1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29.3款所确定的中标人。31. 中标通知书
31.1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于15日内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31.2中标结果公示3天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32. 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2.1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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