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建设部1997年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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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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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1.1.1.2 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的组成
5.1本合同的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所有按本须知第7条发出的补充资料和第13条所述的投标预备会记录。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卷 投际须知、合同条件及合同格式
第一章 投标须知前附表和投标须知
第二章 合同条件
第三章 合同协议条款
第四章 合同格式
第二卷 技术规范
第五章 技术规范
第三卷 投标文件
第六章 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
第七章 工程量清单与报价表
第八章 辅助资料表
第九章 资格审查表(资格预审的不采用)
第四卷 图纸
第十章 图纸
5.2投标单位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投标须知、合同条件、规定格式、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和图纸。如果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不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单位自负。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6、招标文件的解释
投标单他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收到招标文件后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电传、传真、电报等,下同)向招标单位提出,招标单位将以书面形式或投标预备会的方式予以解答(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询问的来源),答复将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7、招标文件的修改
7.1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招标单位都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7.2补充通知将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
7.3为使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把补充通知内容考虑进去,招标单位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7.4补充通知须报招标管理机构核准。
1.1.1.3 投标报价说明
8、投标价格
8.1投标价格
8.1.1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应包括施工设备、劳务、管理、材料、安装、维护、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
8.1.2投标单位应按招标单位提供的工程量计算工程项目的单价和合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单项均需计算填写单价和合价,投标单位没有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8.2投标价格采用方式
8.2.1如果采用8.2.2价格固定,则删除8.2.3价格调整;反之,采用8.2.3价格调整,则删除8.2.2价格固定。
8.2.2价格固定(备选条款A)
投标单位所填写的单价和合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投标单位在计算报价时可考虑一定的风险系数。
8.2.3价格调整(备选条款B)
投标单位所填写的单价和合价在合同实施期间可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
8.3投标货币
投标文件报价中的单价和合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
1.1.1.4 投标文件的编制
9、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0、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投标书
投标书附录
投标保证金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授权委托书
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与报价表
辅助资料表
资格审查表(资格预审的不采用)
按本须知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10.2投标单位必须使用招标文件第三卷提供的表格格式,但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方式按本须知有关条款的规定可以选择。
11、投标有效期
11.1投标文件在本须知第16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之后的前附表第5项所列的日历日内有效。
11.2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经招标管理机构核准,招标单位可以书面形式向投标单位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单位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单位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单位不允许修改他的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12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2、投标保证金
12.1投标单位应提供不少于前附表第6项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此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
12.2根据投标单位的选择,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支票、银行汇票。也可以是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银行保函的格式,应符合招标文件的格式,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28天。
12.3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单位将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2.4未中标的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将尽快退还(无息),最迟不超过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的14天。
12.5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并签署合同协议后,予以退还(无息)。
12.6如投标单位有下列情况,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12.6.1投标单位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12.6.2中标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
13、投标预备会
13.1投标单位派代表于前附表第7项所述时间和地点出席投标预备会。
13.2投标预备会的目的是澄清、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和组织投标单位考察现场,了解情况。
13.3勘察现场
13.3.1投标单位可能被邀请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须投标单位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单位自己承担。
13.3.2招标单位向投标单位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单位现有的能使投标单位利用的资料。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由此而作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3.4投标单位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须在投标预备会召开7天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招标单位。
13.5会议记录包括所有问题和答复的副本,将迅速提供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由于投标预备会而产生的对本须知第5.1款中所列的招标文件内容的修改,由招标单位按照本须知第7条的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发出。
14、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4.1投标单位按本须知第10条的规定,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前附表第8项所述份数的“副本”,并明确标明“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文件副本”。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4.2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入印鉴。
14.3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单位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单位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证明并加盖印鉴。
1.1.1.5 投标文件的递交
15、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5.1投标单位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每份副本分别密封在内层包封,再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中.并在内包封上正确标明“投标文件正本”或“投标文件副本”。
15.2内层和外层包封都应写明招标单位名称和地址、合同名称、工程名称、招标编号、并注明开标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在内层包封上还应写明投标单位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投标出现逾期送达时能原封退回。
15.3如果内外层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单位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单位。
15.4投标文件递交至前附表第9项所述的单位和地址。
16、投标截止期
16.1投标单位应按前附表第10项规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单位。
16.2招标单位可以按本须知第7条规定的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上述情况下,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16.3招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给投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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