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A 总则
1.招标范围 1.1 湖南省日元贷款城市防洪办公室(以下称“业主”)和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称“招标代理”)愿意就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所定义的本工程第1至26合同段防洪土建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修复缺陷接受投标。
1.2本项目要求中标人从开工日起如前表第5项所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
2.资金来源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已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以下称JBIC)获得了一笔官方发展援助贷款,总额为贰百肆拾亿(24,000,000,000)日元,作为湖南省城市防洪土建工程项目的费用,其部分贷款将用于发出邀请书的本合同项下的合理支付。JBIC官方发展援助贷款的支付将受贷款协议条件和条款的制约,包括支付程序及JBIC官方发展援助贷款采购导则的制约。除业主外,任何人不应获得JBIC 官方发展援助贷款中的任何权利,或提出贷款额的要求。上述贷款协议只包括了工程费用中的一部分。工程费用的其余部分,将由业主自筹。
2.2 JBIC要求投标者、承包人以及业主,根据JBIC官方发展援助贷款的要求,在合同采购和履约期间,应遵守最高的职业道德标准。遵守这一原则,JBIC将:
(a) 拒绝授予合同的建议,如果被推荐授予的投标人已被确定在该合同竞争中犯有贿赂或欺诈等行为。
(b) 在任何时候,如果JBIC确认承包人在竞争或实施另一个以JBIC 官方发展援助贷款融资的合同时,有贿赂或欺诈行为,JBIC即决定该承包人在一段时期内为不合格承包人,不授予JBIC 官方发展援助贷款合同。3.合格的投 3.1 本投标邀请面向所有符合下列两点要求的预审合格的投标人:
标人 (a) 投标人(包括投标联合体的所有成员)应来自于JBIC贷款总协议中所列的合格货源国家;以及
(b) 投标人(包括投标联合体的所有成员)不应是下列情况的一种:(I) 一家公司或组织已经受雇于业主,为本工程的采购准备及本工程实施提供咨询服务。
(II) 任何上述(I)款提及的公司或组织的联合机构或分支机构(包括其母公司);或
(III) 一家公司或组织借给或临时派遣人员已受雇为本工程作采购准备工 作,以及为本工程实施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并且上述人员在同一工程中已获得了有关职位。
3.2 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在送交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改或补充其在 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合格的最低标准。至少应更新以下资料:
(a)财务状况方面的变化,新近取得银行信贷额度(如有必要)的证明和/或获得其它资金来源的证据;以及现已接受(中标或签约)的新合同工程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b)资格预审之后新承包的工程名称、规模、进展程度和工程质量;
(c)资格预审后新交工的工程及评定的质量等级;
(d)最近的仲裁或诉讼介入情况;
(e)本工程所需关键施工设备的当前备有情况并注明设备所在地及查询方式;
(f)投标人名称的变化及有关批件。
3.3 投标人必须对整个合同段投标,只对某合同段中的部分工程投标者,将不
予考虑。
3.4 投标人承包的主体和重要单位工程将不允许分包。分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和类似工程的业绩。本项目中的 工程将不允许分包。允许分包的部分,也不得将本工程总工程量的30%以上进行分包。
3.5 每个投标人对每个合同段只能提交一份投标文件,组成联合体的任何一个
成员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投标联合体,也不能既参加联合体又以其独家名义对
同一个合同段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4.合格的设 4.1任何合同,如根据该合同为工程的实施,从别国采购设备和/或服务, 而不是
备与服务 从上述的第3.1款所规定的合格货源国采购;如果这些设备和服务的总费用少于该合同总价的50%;那么这样的合同有资格获得JBIC 官方发展援助贷款。
4.2 无论从合格货源国还是从别国采购设备和/或服务,投标人均应提供设备和服务的产地证明。5.投标人资 5.1为获得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该:
格 (a)递交一份书面授权书,授权投标文件签署人承担投标人义务;以及
(b)提供文件证明投标人具有足够的经验、财务能力和技术能力来实施合
同。上述事项的确认可包括资格预审时用过的资料的更新,重新审核及评估,以及根据技术规范和竣工时间的要求应提供详细的进度表和施工计划,以确认投标人完成工程的能力。
5.2 由两家或两家以上公司作为合伙人组成的联合体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应遵守下列要求:
(a) 投标文件,以及协议书(如果已中标),应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过的文件(含主签和页签),以便对所有合伙人在法律上有约束力;
(b) 合伙方中一方应被授权为联合体负责人;这一授权应提出经所有合伙人的法定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各合伙人单位公章的授权书以资证明。
(c) 联合体的负责人承担义务,接受款项,并代表联合体的任何或全体合伙人接受指令;
(d) 联合体的所有合伙人应根据合同条款共同并各自负责实施合同,在上述(b)款所述授权中以及投标格式和协议书格式(如果中标)中对这一点作相应说明;
(e) 随投标文件应递交联合体合伙人签订的协议书副本。
(f) 联合体的任何合伙人均对其他合伙人承担独立的或连带的责任。6.一标一投 6.1 每个投标人可就通过资审的一个或几个合同段进行投标。每个投标人只应自己单独的或作为联营体的成员在同一合同段下投一个标。投标人在任一合同段中提交或参加一个以上的标均将视为不合格,其所有投标均被拒绝。7.投标费用 7.1 投标人应负担有关编制及递交投标文件的一切费用,而业主对这些费用概
不负责。8.工地考察 8.1招标人将按资料表写明的地址和时间统一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其周边环境进行访问考察,以便其自行获取为准备投标及签订施工合同所必需的信息。工地考察的费用应由投标人承担。
8.2在投标期间需要进行额外的工地考察的投标人应向业主提出书面申请。
8.3 投标人及其任何工作人员和代理人,为了考察现场而需进入业主的房屋和土地,将会得到业主批准同意。但以下前提条件必须明确,对投标人及其工作人员或代理人因考察工地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丢失或损坏及其它损失、损坏和费用,业主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8.4 业主可以将工地考察与第19条提及的标前会议同时进行。B. 招标文件9.招标文件 9.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各卷,以及根据第11条而发出的招标文件补遗书:
的内容 1. 投标邀请书
2. 投标人须知
3. 合同通用条款
4. 合同专用条款
5. 技术规范
6. 投标书格式、投标书附录、投标保证金格式
7. 工程量清单
8. 合同协议书格式
9. 辅助资料表
10. 图纸9.2 投标人应仔细研究招标文件中全部内容。如不符合投标要求,其风险将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根据第28条规定,凡不能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9.3 凡获得招标文件者,无论投标与否,均应对招标文件保密。
9.4 投标人应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是否齐全,所有提到的附件是否包括在内。10.招标文件 10.1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要求澄清,可用书面或传真的方式按投标邀请书中标
的澄清 明的业主地址通知业主。业主将对在投标截止日期 15 天以前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在不晚于开标前 10 天给予答复。业主答复的书面副本,包括提问的概要,将分送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所有投标人。11.招标文件 11.1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前,不论是业主自己的意见或因投标人要求澄清而作的
的修改 答复,业主可因任何理由发出补遗书修改招标文件。
11.2根据第9.1款规定,任何补遗书应被视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补遗书应用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发给所有招标文件购买者。投标人应用传真通知业主,确认已收到补遗书。
11.3为使投标人能有合理时间在准备投标文件过程中考虑补遗书,业主可根据第22条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原截止日期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相应顺延。
C. 投标文件的准备12.投标文件 12.1投标人准备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和业主之间有关投标的来往通信及
的语言 文件均应用中、英文写成。投标人随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印刷品
可以使用中文,但其中有关段落须配有英文译文。投标文件的解释应以英文为准,国内投标人应对中英文两个版本的一致性负责。13. 组成投标 13.1投标人准备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文件:
文件的文 (a) 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件 (b) 修改报价声明(如果有);
(c) 投标保证金;
(d) 工程量报价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e) 授权书;
(f) 有关投标资格及合格性情况材料;
(g) 联营体协议书副本(如联营体投标);以及
(h) 根据《投标人须知》要求,投标人完成和递交的任何其它材料。
在第9.1款中的第7、8和9点的投标文件应毫无例外地逐一填报,各种附表可按原格式扩充,投标保证金应根据第17.2款规定的格式提供。
13.2投一个以上合同段的投标人,可以写明授予一个以上合同的折扣。此种折扣将在评标时予以考虑,业主对合同组合的最低费用要加以考虑,以决定是单个或几个合同在一起授予。14. 投标报价 14.1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本合同包括本须知第1.1款所述整个工程应根
据投标人按工程量清单中规定的项目提交的单价及总额价为基础计算合同价格。
14.2投标人应在工程量清单所列全部类目项下填明单价及总额价。投标人若未在某些类目项下填写单价与总额价,将被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其它单价和总额价之内,工程实施时业主将不为其支付工程费用。
14.3在投标截止日前28天,投标人因合同或其它原因而应缴纳的全部关税、税收及其它赋税,都应包括在投标文件提出的单价和总额价及投标总报价之内。投标人应熟悉业主所在国的税法。
14.4 投标人所报单价和总额价,在履行合同期间,应根据合同条件第70条规定进行调整。投标人应填写招标文件附件中的补充资料附表,并应按合同条件第70条要求,随投标文件提交其它辅助性资料。
14.5调价声明应附详细的单价分析表。
14.6合同文件中的报价应符合中国有关规范、规定和市场行情。严重不平衡报价在评审阶段将被要求提交详细的单价分析。如投标人不能说明其投标单价的合理性,则业主可以要求投标人递交工程量报价表中所有各项
详细的单价分析,以表示这些价格与建议的施工方法及施工计划是一致的。在评审单价分析之后,业主可以将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金额增加到一定水平;或者业主基于该承包人过去的业绩和经历及能力,由于审查时间较短而无从深刻认知等条件下,将增加中标人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当标价低于估算价的20%时,业主将把履约保证金提高至合同价的25%),使业主能得到保障,不致在以后执行合同时因中标人违约而蒙受财务损失。如业主不能确认可获得保障,则有关投标将被拒绝。15. 投标和支 15.1投标人应全部以人民币报价,列出单价及总额价。由于本合同中的一部
付的货币 分款项需由JBIC支付,因此本合同工程的支付货币分别为人民币和日元
两种货币,其支付比例为人民币 58%与日元 42 %,日元部分是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单价计算出来的人民币转换而来的。人民币与日元的百分比在整个合同期间的支付中保持不变。
15.2投标人在投标准备期间所使用的兑换率,应是中国银行总行在开标日前
二十八(28)天公布的现汇日元卖出价。该兑换率在整个合同期的支付中保持不变。
15.3外币需要的详细情况通常包括下列各点:
(a) 直接为工程而雇用的外籍工作人员及劳动力;
(b) 与上列外籍员工有关的交际、保险、医疗及其它费用以及国外旅行支出;
(c) 工程所需的临时及永久性进口物资,其中包括燃料,油及润滑油。
(d) 工程所需的进口的机械设备及承包人施工设备,包括零件在内的折旧费和使用费;
(e) 工程所需的进口材料、机械设备及承包人施工设备,包括零件在内的国外保险费及运输费;以及
(f) 与工程有关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发生的管理费、开支、利润和财务费用。
15.4 业主可能会要求投标人对其外币作澄清,并就单价中及投标文件附件中所包括的金额是否合理加以详细说明。为此,投标人应提供外币需要的详细情况(限于日元)。
15.5投标人应说明,在工程进行期间,合同价余额中的外币部分,经业主与承包人协议,可进行调整,以反映根据合同条件第72.2款而对合同所需外币金额作出的变更。任何此类调整都是由投标文件中的报价金额与已经用于工程及承包人即将需要进口货物的金额的差额所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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