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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机电照明资格预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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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类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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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6-12-02
资料介绍
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 1. 总 则 1.1 高速公路项目已经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是省重点工程项目。目前该项目路基桥涵工程施工基本完毕,路面等工程正在施工,预计 年底建成通车。现拟通过国内竞争性公开招标方式对该项目照明工程工程施工选定合格施工单位。 1.2 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为本项目的业主。 1.3 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受业主委托,做为该项目施工招标的代理,现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关于本项目的工程概况,如项目所在地的气候、水文、地形、现场道路、交通与通讯设备、项目路线、预计工期以及其他有关数据详见本须知正文之后附件。 2.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范围为 高速公路项目照明工程,全长 km,按1 个合同段进行招标,为本项目之第 合同段。主要工程内容为本项目沿线收费站区、服务区的各种照明设施、相关动力、照明、控制电缆的敷设等合同要求的全部工程。计划开工时间:200 年 月 日,工期 个月,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 3.申请人资格及要求 3.1 资格预审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1) 营业执照: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资质要求:建设部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企业资质、同时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3) 类似工程业绩:具有近3 年内类似项目施工业绩。 (4) 人员和设备要求:拟投入本项目的关键人员和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能满足工程需要。 (5) 近5 年无不良业绩和重大诉讼或仲裁并败诉。 3.2 申请人应与本项目无利益冲突,为此资格预审申请人应: (1) 未曾与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任何的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 未曾参与过本项目的技术规范、资格预审或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 (3) 与将承担本项目监理任务的实体无任何从属关系。 3.3 每个申请人对同一合同段只能提交一套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3.4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本工程亦严禁转包和自行分包。 4.申请书的编制与递交 4.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必须条理清晰,装订整齐,并按顺序编设页码,带有目录,以便于翻阅和查询,不得采用活页夹形式。申请文件正本须由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逐页小签,没有按要求签字或未按要求加盖公章的申请书将被拒绝。由授权代理人签字的,资格预审申请书中应附有经公证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4.2 申请文件的正本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料或墨水打印或书写。凡有增减或修正之处均由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人小签证明,否则增减和修正视为无效。 4.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包装,包装必须使用内外两层封套,在内外层封套上都要加贴封条,上有“正本”、“副本”标记。未密封的申请文件将不予签收。 在外层封套上应写明:(1)招标人的全称和详细地址;(2) 高速公路项目照明工程施工招标项目第 25 合同段资格预审申请书;(3)在2 年 月 日 时(即截止时间)前不得开封。外封套上不应有任何申请人的识别标志。 内层封套上应写明申请人的全称和详细地址,书写方法是: 申请人 名称: 地址: 邮编: 招标人地址及名称: (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必须经妥善密封后,在200 年 月 日 前〔北京时间〕送至送至 ,迟到的或不合格的资格预审文件将不予受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电子版(U 盘)一份,语言为中文汉语。 4.4 申请人必须准确、详细地递交与其资格审查有关的关键资料,并及时提交招标人对所递交资料要求澄清或补充的材料,以便招标单位做出正确的评定。如果申请单位是由下属施工单位或专业公司投入本工程,则所填写的资格预审申报资料,除有申请单位本身外,还应重点填报实际承担本工程的下属施工单位的有关资料。 4.5 申请人必须提供准确、详细、翔实的资料,以便招标单位做出正确的评定。资格预审的评定是依据上述提供的资料以及招标单位可能要求申请人做出的澄清。申请文件中没有证据支持的业绩和其他资格水平不作为评审的基础。招标人保留对申请人所提供主要资料进行核查(包括现场核查)或要求澄清的权利。对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提供虚假不实资料的申请人,我们将上报河南省交通主管部门处理。 5.合格的申请人 5.1 申请人资质 申请人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申请人只有在通过了符合性审查并且全部满足了工程经验、人员和设备能力以及财务状况的下述所有“强制性标准”才能通过资格审查。申请人在这些方面的情况将通过资格预审文件中资格预审表的回答来得到证实;招标人有权忽略未对申请人履行合同的能力构成实质性影响的微小偏差,本工程不允许转包和自行分包。 5.2 一般经验 申请人应满足(BZ-1 强制性标准表)中的标准。 5.3 人员能力 申请人应拥有符合(BZ-2 强制性标准表)中规定的人员来担任相应职务。 5.4 设备能力 申请人应符合(BZ-3 强制性标准表)所列机械设备。 5.5 财务状况 申请人应证明其有渠道得到或拥有的流动资产、非抵押不动产、银行贷款及其它财务手段能保证满足3 个月施工所需的相当于BZ-4 强制性标准表要求的现金流量,申请人在其它合同上投入的资金不在此范围内。 5.6 申请人应提交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证明申请人的财务状况良好,显示其长期的盈利情况。在必要时,业主有权向申请人的开户银行进行查询。 5.7 介入诉讼史 申请人应提交最近三年内已完成或在建的合同中是否介入过诉讼和仲裁的准确资料,如申请人曾介入诉讼或仲裁并败诉者,将导致其无法通过资格预审,曾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或其他政府部门通报批评过的公司或企业在处罚期内将按照通报文件要求内容执行。 6.联营体:本项目不接受联营体投标。 7.公共部门 8申请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只有满足所有上述要求并符合下述条件下才可通过资格预审: 7.1 该企业必须是一个与业主性质截然不同的从事商业活动的法律实体,而不是政府机关。 7.2 该企业必须财务自主,独立核算,表现在根据其章程要求要提供单独的经审计的帐目和资金回报,并有能力筹集贷款并通过提供货物和贷款取得收益的企业。 7.3 该企业必须有独立经营权和决策权。 8. 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 在资格预审评审过程中,招标人有权要求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申请书中不明确的和重要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和核实。申请人所做的虚假的、不真实的介绍将导致其资格预审不通过。 9. 资格预审评审程序 9.1 资格预审评审将按以下四个阶段依次进行: (1)符合性检查; (2)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 (3)施工组织审查; (4)澄清与核实。 9.2 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书通过符合性检查的主要条件是: (1) 资格预审申请书的内容应完整; (2) 资格预审申请书的内容和格式应完全符合本文件第三篇、第四篇部分内容的规定; (3) 资格预审申请人营业执照和授权代理人授权书应有效; (3) 资格预审申请人企业资质等级应满足须知第3.1 条的要求; 只要上述任一条件未通过符合性检查,资格预审申请人就不能进行下一步评审阶段。 9.3 对通过符合性检查的资格预审申请人,招标人将对资格预审申请人类似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经验、拟投入到本工程的主要人员、设备及财务等方面进行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只有完全符合强制性资格条件要求的投标申请人,才能通过强制性检查。 9.4 施工组织审查,申请文件中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以废标处理: (1)提供的施工组织方案不可行,不能满足实际或本次招标的要求; (2)施工组织设计等承诺的质量标准不能满足国家或交通主管部门的强制性质量标准。只要通过上述审查的申请人均视为通过资格预审。 10.综述 10.1 只有通过本资格预审并经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才能参与相应标段的投标。每个合格的申请人只能参与该标段的一次投标,具有关联关系的申请人,不得同时对本次招标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10.2 招标人保留以下权力: (a)修改任何招标合同的规模及金额;在这种情况下,只有达到修改后合同要求且资格预审合格的资格预审申请人才能参与该合同的投标。 (b)废除或接受任何申请; (c)取消资格预审和废除全部申请; 招标人将不对上述行为负责,亦无义务告知申请人其有关上述行为的理由。 10.4 业主将在资格预审申请书递交截止日期(见上4.3 款)后42 天内以传真方式通知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结果,同时给资审合格的申请人发出一份书面投标邀请书,资审合格的申请人收到邀请书后,应即复函确认,并可凭此邀请书向招标人购买招标文件。逾期未接到通知的申请人视为资格预审未通过,并不退回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将不给出任何做出决定的原因。 11.现场考察 11.1 现场考察集合时间为 年 月 日 时(北京时间),现场考察集合地点为 。 附件一 项目概况 一、建设规模 略 该项目全长约 公里。本项目为四车道高速公路,计算行车速度为100km/h。全长约51.989 公里,设计行车速度100km/h,双向4 车道,路基宽度26 米。全线设4个收费站、1个收费监控分中心、1个服务区。本次招标主要为上述站、区的照明工程。 本项目高速公路段路线全长约 公里,建设工期3 年。目前该项目路基桥涵工程施工基本完毕,路面等工程正在施工,预计200 年 月底建成通车。二、合同段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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