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某银行营业大厅装饰工程投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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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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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投标须知 (一)总则1、工程说明
1.1 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 项~第5 项;
1.2 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2、招标范围及工期
2.1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6 项。
2.2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7 项。
3、资金来源
3.1 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 项,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4、合格的投标人
4.1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9 项。
4.2 投标人合格条件详见本招标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4.3 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10 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5、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
5.1 招标人将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4 项所述时间,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5.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5.3 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5.4 投标预备会
5.4.1 投标预备会的时间:2004年1月20日9时30分
地点:
5.4.2 招标人在投标预备会上所做出的澄清和解答,以补充通知的方式发出。
6、投标费用
6.1 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6.2 购买招标文件:教学楼4000元,图书馆3000元, 其他工程2000元。
购买时间:2004年1月15日——1月17日,每天9时——17时。
购买地点:**区**街147号12号楼一层基建指挥部。
(二)招标文件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合同条款
第三章合同文件格式
第四章工程建设标准
第五章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格式
第六章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第七章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
7.2 除7.1 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 天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7.3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3 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8、招标文件的澄清
8.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投标截止日期前15 日以书面形式向
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送至**区**街*号*号楼基建指挥部。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投标截止时间10 日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投标人发送。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于2 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 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9.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__2__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3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9.4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 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0.2 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 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三部分组成,采用资格后审的还应包括资格审查文件。
11.2 投标函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1.2.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1.2.2 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11.2.3 投标函;
11.2.4 投标函附录;
11.2.5 投标担保银行保函;
11.2.6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11.3 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投标报价说明;
(2) 投标报价费率表;
(3) 投标报价需要的其他资料。
11.4 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1.4.1 施工组织设计
(1) 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2) 劳动力计划表;
(3)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计划;
(4) 施工平面图;
(5) 临时用地表。
11.4.2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
(1)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2) 项目经理简历表;
(3) 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4)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
11.4.3 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12、投标文件格式
12.1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 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3、投标报价
13.1 本次招标采用费率招标形式,投标费率范围包括:土建、安装、装饰等。
13.1.1 依据招标人提供的有关招标文件、标前会议记录及有关技术资料。
13.1.2 依据2000 年颁发的《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有关规定并根据企业的自身情况考虑合理让利,用文字在投标书中说明。
14、投标货币
14.1 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5、投标有效期
15.1 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2 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 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6、投标担保
16.1 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有关规定提交本须知前附表第13 项所规定数额的投标担保,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6.2 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16.2.1 投标保函应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招标人认可的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银行保函的格式,应按照担保银行提供的格式提供。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应为在投标有效期满后28 天内继续有效;
16.2.2 投标保证金
(1) 银行汇票;
(2) 支票;
(3) 现金。
16.2.3 投标保证金的交款时间和地点
交款时间:2004 年2 月9 日上午9 时至下午16 时
交款地点:
16.3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6.4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5 日内,招标人向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人保证金。
16.5 中标人的投标担保,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6 条规定签订合同并按本须知第37条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后5 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6.6 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16.6.1 投标人拒绝按本须知第31 条规定修正标价;
16.6.2 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
17、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7.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6 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17.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7.3 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17.4 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18、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8.1 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按投标文件投标函、商务、技术部分顺序装订
18.2 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分别密封,并在密封袋上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
18.3 在内层和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
18.3.1 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地址:哈尔滨市**区**街*号)
18.3.2 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1) 招标工程项目编号;
(2) 标段号和工程名称;
(3) 2004 年2 月12 日9 时0 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18.4 除了按本须知第18.2 款和第18.3 款所要求的识别字样外,在内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本须知第21 条规定情况发生时,招标人可按内层密封袋上标明的投标人地址将投标文件原封退回。
18.5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18.1 款、第18.2 款和第18.3 款的规定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8.6 所有投标文件的内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所有投标文件的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密封章。
19、投标文件的提交
19.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7 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20、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0.1 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7 项规定。
20.2 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 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0.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 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1、迟交的投标文件
21.1 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0 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2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2.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9 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2.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2.4 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3、资格预审申请书材料的更新
23.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如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投标人须对其重新更新,以证明其仍能满足资格预审评审标准,并且所提供的材料是经过确认的。如果在评标时投标人已经不能达到资格评审标准,其投标将被拒绝。
(五)开标24、开标
24.1 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8 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24.2 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按本须知第25 条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
24.3 开标程序:
24.3.1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24.3.2 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24.3.3 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4.4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4.5 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5、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5.1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25.1.1 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18 条的要求装订、密封和标记的;
25.1.2 本须知第11 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本须知第17.3 款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25.1.3 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5.1.4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
25.2 招标人将有效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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