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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路基土石方施工专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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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类型:.WORD
  • 资料等级:
  • 发布时间:2021-10-06
资料介绍

市政道路专项施工方案

●市政路基土石方施工专项方案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承建的市政工程土石方路基施工。
2、参照文件
《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 F10-2006)。
3、 施工前的准备
土石方工程开工前,应根据市规划部门批准的用地图,实测收购边线桩、核实图内房屋、各种供电和通讯线路、地下管线、坟墓、树木、农田等。
开工前必须作好以下各项拆迁准备工作:
一、对于各种地上、地下障碍物的拆迁,应在施工前与有关部门协商,并签订协议书;
二、对有碍施工的房屋,均应在开工前拆迁完毕;对沿线未拆迁的房屋,应考虑不因施工而影响其稳固,必要时适当加固处理;
三、用地范围内树木、坟墓等,施工前会同有关单位清点数目,造册存查,并协商砍伐或迁移办法;
4、实施步骤
4.1测量工作
路基工程开工前应进行下列测量工作:
4.1.1恢复定线测量
在地面上进行中线测量前,应由设计、勘测部门向施工单位交桩,并办理交接桩手续,如原测桩有遗失或倾斜时,应补钉校正;转角点桩及方向桩应在线外设栓点并作好标志。直线部分每隔500~1000m应加设方向桩。
沿中线作水平测量以复核地面标高及原有水准基点标高时,应先认真复核水准基点,如发现水准基点高程有疑问时,除及时向设计单位查询外,为使施工不受影响,可采用每两个水准点为一环进行闭合测量,先确定两点的高程差。此两水准点的允许闭合差应在±12√L(㎜)以内(L为两点间水平距离,以公里计)。
注:
1.设栓点时应选择不妨碍施工及拆迁的地点;并应根据地形情况,土方填挖大小,分别应用顺切线延长量距法或十字线交点法进行栓点,量距时应使用钢尺。
2.根据施工要求,城区道路每隔200~300m;山区公路每隔500m设一临时水准点。在桥位附近及填土高度超过5m处,均应加设临时水准点。
4.1.2填挖方施工测量
每一地段开工前应根据设计图纸放线,测设线路中心线桩、两侧边线桩、各主要工程建筑物的位置桩。施工中应经常检查,对遗失或位置移动者随时补钉校正。
注:
1.应按设计横断面计算填土坡脚位置或挖方坡顶位置,测设坡脚或坡顶桩。
2.每隔25m或50m以及地形变化较大处,均应测设中线、边线桩,并设置填挖高程标志,小量填挖地段在木桩上标明填挖高度。
3.用机械挖土时,在机械行进的前方应设立明显的标杆;路基边线桩也不得短于50㎝。
4.测定取土坑时,应在内外坑边钉桩,桩上标明挖土深度,待挖至坑底20~30㎝时,用水平测量定出设计纵坡后,再继续挖掘。
4.2挖方
4.2.1路堑边坡坡度应符合设计规定。
4.2.2挖土时应自上向下分层开挖,严禁掏洞取土,以保证施工安全。
4.2.3路堑开挖应根据地势情况、路堑尺寸及土壤种类,确定施工方法。
4.2.4路堑边坡为易坍方土壤使原设计边坡不能保持时,应与设计联系,变更设计。
4.2.5挖土在基底以下60㎝的范围内,如有树根应清除,重新填土夯实。
4.2.6开挖路堑距规定标高差40㎝左右时,应注意预留碾压沉落厚度。其具体数值应根据土壤性质通过试验决定。挖方路基的压实度应符合质量标准规定。
4.2.7开挖基坑(槽)或在基坑内进行基础及回填工作,应在最短期间内进行完毕,以免边坡坍方和坑(槽)底部的承载能力遭到破坏。如基坑(槽)挖好以后不能立即进行下一工序,可在基坑(槽)底以上预留15~30㎝,待下一工序开始前再挖至设计标高。
4.2.8基坑尺寸应根据施工方案决定,按基底的设计尺寸并留足够的肥槽,以便设置排水沟,支撑及必要的工作。在开挖前按测量中心线放出开挖边线及基坑底界线。
4.2.9基坑开挖后,应会同设计人员进行基底检验,以确定地基土壤承载力是否与设计资料符合,原定标高是否合适。检验合格方准继续施工。如检验人员决定需要加深基坑,或采取其它加固地基措施时,应按变更设计文件办理。施工完毕再重新组织检验。
4.2.10在采用机械开挖基坑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开工前除应进行地下建筑物的调查外,还应仔细考虑堆土位置,汽车运土路线,机械运转路线等问题,编制施工方案;
b.机械开挖基坑时,基底以上至少保留30㎝不挖。机械挖完后,再用人工清至槽底;
c.挖土机工作或行走时,应注意架空线路,不得在架空输电线路下工作。如在高低压空线路一侧工作时,垂直及水平安全距离均不应小于表5的规定。
挖土机械与架空线的安全距离   表5
输电线路电压    与挖土机最高处的
垂直安全距离(m)
不   小   于    与挖土机最低处的
水平安全距离(m)
不   小   于
1kV以下
1~20kV
20~110kV
154kV
220kV    1.5
1.5
2.5
2.5
2.5    1.5
2.0
4.0
5.0
6.0
4.2.11基坑(槽)不得挖至设计标高以下,个别处如有超挖,应用与挖方相同的土填补,并夯实至要求的压实度。如用当地的土填补不能达到要求的压实度时,应用级配砂砾填补。在特别重要的地方,偶然的超挖,应用石砌或用低强度混凝土填补,并应取得设计单位同意。用爆破法进行土石方施工时,其允许超挖尺寸和回填超挖部分的方法,应由设计规定。
4.3填方
4.3.1填方边坡坡度应符合设计规定。
4.3.2填土前清除地面杂草、淤泥等。
4.3.3地面横向坡度在1:10~1:5时,应先翻松表土再进行填土,坡度陡于1:5时应作成台阶形,每级台阶宽度不小于1m,台阶顶面均向内倾斜,在砂土地段可不作台阶,只翻松表层土。
4.3.4如填土将破坏原有地面排水系统时,应在填土前做好新的地面排水系统,以免工程本身或附近农田遭受水害。
5.4.5对原地面的坟坑、水井等较大坑穴,应先分层填土夯实至原地面高程。
4.4.6运填土前应作好运输便线,要求车道不防碍碾压,并能经常保持行车安全。
4.4.7根据土壤透水情况作好土壤分类及调配的施工方案,路基土壤要备有详细的分布记录。
4.4.8填土应用易干,透水的土壤,如采用透水不良或不透水的土壤,须在含水量接近最佳
含水量时再行压实。
4.4.9填方一般应采用同类土进行。如必须采用不同种类土壤筑填时,应遵守下列条件:
a.按不同种类土壤分层填筑,不得任意乱填,并应尽量减少填筑层数;
b.水性较差的土壤,在透水性较佳的土壤下层时,其表面应自道路中心线向两侧做4%的坡度;
c.水性较大土壤的边坡不应被透水性较小土壤所覆盖。
4.4.10湿及冻融影响较小的优良土壤应填在路基的上层,形变模量小的土壤填在下层。
4.4.11凡淤泥,过湿土壤及含有机物质过多的垃圾土一律不得使用。
4.4.12在路基总宽度内,应采用水平分层方法填筑,每层虚厚随压实方法而定,一般为:
        羊 角 碾          不大于0.5m
        压 路 机          不大于0.3m
        动力打夯机        不大于0.3m
        人工打夯          不大于0.2m
填土工作中断较长时,应整理已填路堤表面及边坡,不使积水。
4.4.13加宽旧路堤应遵守下列条件:
a最好采用与原路堤土壤相同的土壤,不可能时,宜选用透水性较好的土壤;
b清理地面杂草等,顺旧路边切成台阶,表面向内作成斜坡。砂质土壤可以不作台阶。
4.4.14运填土时应设专人严格掌握下列各点:
a卸土位置;
b分层厚度
c土壤性质
4.4.15汽车运填土时应经常整理运输便线,并在适当地点设置运土出入道口。
4.4.16采用轻轨、斗车填土方时,轨道应沿路堤宽度移动,并随填土层的加厚逐次抬高,使路堤填土能有同样的压实密度。要随时整平路堤,以保证排除雨水。    
4.4.17填土中的大于10㎝土块应打碎或取出,较湿土应与干土掺合,使土在碾压时接近最佳含水量。
4.4.18在山坡筑路堤时,应由最低一层台阶填起并加夯实,然后在已填土层连同第二层台阶向上填筑,如此将所有台阶填完后,即可照一般填土程序进行。
高度大于12m的填土,应根据特殊设计进行。对用作填土的土壤应预先详细检查,须符合设计要求。
4.4.19河滩筑路堤应根据个别设计进行。河槽加宽加深工程,应在修筑路堤以前完成。调治构筑物应在筑路堤前先完成一定数量,以避免洪水期间路堤遭受冲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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