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检验责任工程师
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检验责任工程师(以下简称检验责任工程师)的素质,加强压力容器制造检验系统的质量控制,以保证压力容器产品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担任检验责任工程师工作的人员,应按本办法,经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检验责任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以便更好地从事检验责任工程师的工作。
第三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四年,期满应重新进行考核、换证。
第四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如在压力容器制造行业内调动,须向发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资格证书仍然有效。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A1、A2、A3级; C级;D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
第六条 检验责任工程师的资格申请受理、培训、考核审批、发证及管理工作由中国化工装备协会负责。
第二章 检验责任工程师的条件
第七条 A1、A2、A3级; C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检验责任工程师,应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本单位正式职工。
第八条 D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检验责任工程师,应具有助理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本单位正式职工。
第九条 从事压力容器检验工作三年以上。
第十条 能够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具有组织、指导有关人员开展检验工作的能力。
第十一条 熟悉有关压力容器法规、标准,具有全面的压力容器检验知识。具有能对检验系统的质量工作进行控制和管理的能力。
第三章 检验责任工程师资格申请、考核和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检验责任工程师人员资格,应由所在单位向中国化工装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检验责任工程师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一)一式两份;申报人的工作简历、学历证书复印件、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所在单位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复印件;近期免冠照片各一份。
第十三条 协会受理申请后,将受理意见及培训、考核事项行文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 协会组织具有压力容器检验经验的高级工程师,组成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检验责任工程师资格考核组(以下简称考核组),进行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考核组对申请人进行考核后在申请表有关栏目中签署考核成绩和意见,将考核结果报协会。
第十六条 协会接到考核组的考核报告后,对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时在申请表及资格证书有关栏目中签署批准意见后,行文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七条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检验责任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详见附件二)由协会签发,并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十八条 申请表及资格证书由协会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将由协会统一公布。
第二十条 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如需换发资格证书,应按本办法第三、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更换资格证书的申请和认可考核。
第四章 培训考核内容、方法及结论
第二十一条 检验责任工程师的考核,采取集中办班培训、考核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 培训采取面授讲课的方式,按照培训大纲进行(详见附件三)。
第二十三条 检验责任工程师资格考核分为条件考核、理论考核和检验质量管理水平考核。
1.条件考核的内容见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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