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骨料混凝土现场拌制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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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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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轻骨料混凝土现场拌制1 范围本工艺标准规定了轻骨料混凝土现场拌制的施工准备、操作工艺、质量标准和质量验收资料等。本工艺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轻骨料混凝土的现场拌制。2 施工准备2.1 材料及主要机具:2.1.1 水泥:水泥的品种、标号、厂别及牌号应符合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的要求。水泥应有出厂合格证及进场试验报色。2.1.2 砂:砂的粒径及产地应符合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的要求。砂中含泥量;当混凝上强度等级≥C30时,其含泥量应≤3%;混凝土强度等级<C30时,其含泥量应≤5%。砂中泥块的含量(大于5mm的纯泥):当混凝土强度等级≥C30时,应<1%;混凝土强度等级<C30时,应≤2%。砂应有试验报告单。2.1.3 轻粗细骨料:轻粗细骨料(陶粒或浮石等)的品种、粒径、产地应符合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的要求。轻粗细骨料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和进场试验报告。必须试验的项目有:粗细骨料筛分析试验;粗细骨料堆积密度;粗骨料筒压强度;粗骨料吸水率试验。轻粗骨料的级配应符合表4-30的要求,其自然级配的空隙率不应大于50%。其最大粒径不宜大于20mm。其含泥量不大于2%。轻粗骨科的级配 表4-30筛孔尺寸 dmin(5) 1/2dmax(10) dmax(20) 2dmax(2×20)圆球型的及单一粒级 累积筛余 ≥90 不规定 ≤10 0普通型的混合级配 按重量计 ≥90 30~70 ≤10 0碎石型的混合级配 (%) ≥90 40~60 ≤10 0 轻砂细度模数不宜大于4.0,其大于5mm的累计筛余量不宜大于10%(按重量计)。轻粗细骨料的堆积密度,轻粗骨料的筒压强度及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轻砂和天然轻粗骨料的吸水率不做规定;其它轻粗骨料的吸水率1h不大于22%。2.1.4 水:宜采用饮用水。其它水质必须符合《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一89)的规定。2.1.5 外加剂;所用轻骨料混凝土外加剂的品种、生产厂家及牌号应符合配合比通知单的要求。外加剂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及使用说明,并应有有关指标的进厂试验报告。国家规定要求认证的产品,还应有准用证件。外加剂必须有掺量试验。2.1.6 混合材料(目前主要是掺粉煤灰):所用混合材料的品种、生产厂家及牌号应符合配比通知单的要求。混合材料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及使用说明,并应有进场试验报告。混合材料必须有掺量试验。2.1.7 主要机具:砂轻混凝土宜优先采用强制式搅拌机,也采用自落式搅拌机。全轻混凝土应采用强制式搅拌机。计量设备一般采用磅秤或电子计量设备。水计量可采用流量计、时间继电器控制的流量计或水箱水位管标志计量器。上料设备如双轮手推车、铲车、装载机及粗、细骨料贮料斗和配套的其它设备。现场试验器具,如坍落度测试设备、试模等。2.2 作业条件:2.2.1 试验室已下达轻骨料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并将其转换为每盘实际使用的施工配合比,并公布于搅拌配料地点的标牌上。2.2.2 所用的原材料经检查,全部应符合配合比通知单所提出的要求。2.2.3 搅拌机及其配套的设备运转灵活、安全、可靠。电源及配电系统符合要求,安全可靠。2.2.4 所有计量器具必须有检定的有效期标识。地磅下面及周围的砂、石清理干净,计量器具灵敏可靠,并按施工配合比设专人定磅。2.2.5 管理人员向作业班组进行配合比、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交底。2.2.6 需浇筑轻骨料混凝土的工程部位已办理隐检、预检手续,轻骨料混凝土浇筑的申请单已经有关管理人员批准。2.2.7 新下达的轻骨料混凝土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开盘鉴定的工作已进行并符合要求。3 操作工艺3.1 基本工艺流程: 轻骨料混凝土生产基本工艺流程图3.2 原材料的堆放与贮存:3.2.1 轻粗骨料应按粒级堆放,且应有防雨和排水措施,以防止含水率变化。混合粒级堆放时,堆料高度一般不宜大于2m,以防大小颗粒离析,级配不均。若与普通骨料混合使用时,应使轻重骨料分别贮放,严禁混杂,以保证配料准确。3.2.2 水泥、掺合料、外加剂应贮放于防雨、防潮的库房,以防止水泥硬结,掺合料含水率变化,粉状外加剂失效,液体外加剂浓度变化。3.3 原材料计量与抽检计量:3.3.1 轻粗细骨料计量:宜采用体积计量,亦可采用重量计量,但必须严格检测骨料的含水率,去除其规定含水率以外的水的重量,以保证配料准确。普通砂采用重量计量。体积计量时,必须使用专用计量手推车或专用体积计量器,每盘要严格计量。采用重量计量,使用手推车时,必须车车过磅,卸多补少。有贮料斗及配套的计量设备,采用自动或半自动上料时,需调整好斗门开关的提前量,以保证计量准确。轻粗细骨料计量的允许偏差≤±3%。3.3.2 水泥计量:采用袋装水泥时,必须按进货批随机抽查计量。一般对每批进场的水泥应抽查10袋的重量,并计算平均每袋的实际重量。小于标定重量的要开包补足,或以每袋水泥实际重量为准,调整粗细骨料、水及其它材料的用量,按给定配合比重新确定每盘施工配合比。采用散装水泥时,应每盘精确过磅计量。水泥计量的允许偏差应≤±2%。3.3.3 外加剂及混合料计量:对手袋装粉状外加剂和混合料,应按每批进场抽查10袋重量,并计量每袋平均重量,小于标定重量要补足。对于散装或大包装外加剂,应按施工配合比每盘用量预先在其存放处进行计量,并以小包装形式运到搅拌地点备用。液态外加剂要随用随搅拌,并用比重计检查其浓度,用量筒计量。外加剂及混合料的计量允许偏差应≤±2%。3.3.4 搅拌用水必须盘盘用流量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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