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的思考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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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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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须通过修订《办法》,实现项目规划及前期立项周
密化、计划管理规范化、项目实施标准化的精细化
管理模式。
2 《办法》修订的原则
2.1 可持续性原则
考虑到《办法》事关部属单位基础设施投资计划
管理政策的持续性和连贯性,保持原《办法》的基本
框架,对其中不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定义、管理内
容等进行修订。力求各项定义严谨、明确、清晰,
《办法》的体例、格式,适用范围设置更加科学合理。
2.2 实效性原则
满足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建
议与《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关于
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
知》等国家大政策相衔接,结合水利工作特点,力
求更好地指导、规范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
2.3 可操作性原则
既不违反国家固定资产管理相关政策,有利于
加强水利基础设施投资计划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管理者、管理相对人的
实际承受能力,力求管理手段简单明了,体现管理
可操作性与技术可行性双赢特点。
3 《办法》修订的建议
3.1 不折不扣执行中央文件令行禁止的红线要求
一是严格执行落实中央文件关于“政府性楼堂
馆所一律不得新建和改扩建”的红线要求,对基础
设施建设项目进行了严密定义。建议明确部属单位
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符合国家现行政策的管
理、科研所需的征地、技术业务用房以及配套设施
建设,防汛抗旱、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政监察、
水利工程管理、水土保持、信息化等业务能力建
设,以及管理和科研设施设备、仪器购置等。”
二是严格执行落实中央文件关于“⋯⋯ 严禁接
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
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
的红线要求。建议在《办法》第十四条中增加“技术
业务用房建设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
或专项建设,严禁搞豪华装修”等内容。同时,建议
在原《办法》第四条、第五条中对部规划计划主管部
门和部有关业务主管司(局)的管理职责进行明确界
定,以便及时预防、纠正和查处项目建设中的各种
违规违纪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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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3.2 要体现全面深化改革,政府简政放权的时代
新要求
一是建议水利部向流域机构下放部分项目管理
权限,强化流域机构依法治水管水职能。建议流域
机构申请中央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报部备案。另外,建议在部属基础设施项目的定义
中增加“水土保持”内容,以保证流域机构切实履
行《水土保持法》第五条、第三十四条赋予的水土
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需要。
二是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简化部分项目前期
工作程序,建议增加:“国家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
经明确的,或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
目, 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
目建议书。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其项目建
议书编制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深度。”同时,
建议取消原《办法》对自筹资金项目的审批管理
3.3 要体现以节点控制为手段的投资计划精细化
管理目标
一是建议对项目法人报批可研前必须完成的项
目用地预审意见、选址意见书、环境影响评价、节
能评估报告书(表)等前置审批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二是建议对项目建议计划编制时间和内容、投
资计划下达时限等提出明确的要求。建议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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