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水源、蓄水池、闸阀井等主体工程改造建设,
也可对列入入户工程但干、支管道供水能力不足
的进行改造。工程土方和联户水表井至农户段的
管材、水表、闸阀(含锁闭阀、水龙头等)资金
由市、县(区)配套及农户自筹解决。
根据《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
办法》(财农【2009】336号),宁夏制定了《自治
区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宁财发[2010]227号),明确规定各重点县财政预
算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县县级配套,资金规模
为中央财政小农水重点县投资的25%以上。
宁政办法【2008】5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村
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在建制村内,
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
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
出劳的行为。适用于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
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
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
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国农办【2005】30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
门项目管理办法》:部门项目是经国家农业综合
开发办公室(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由中央农
口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部门项目分为两类:土
地整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关于印发《宁夏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财(建)
发【2008】468号:根据中央财政每年下达给地
方专项资金的数额,地方财政按1/2配套。为确
保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的顺利完成,
自治区财政设立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
目财政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自治区
财政配套资金组成)。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专项
规划》确定的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的大坝稳定、基
础防渗、泄洪安全等主体工程建设,不得用于《专
项规划》以外的项目和规划内前期工作不充分的
项目,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3 地方水利建设资金有关情况分析
3.1 中央投资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分析一
纳入水利部统计范围且安排中央投资项目
资金落实情况(详见表1)。
201l一2012年, 原州区纳入水利部统计范围
且安排投资的项目共计24项,下达投资计划
l1475万元,其中中央投资8358万元,地方水利
建设资金3l16.8万元(其中省级2848万元,市
县级268.8万元)。
两年实际落实地方水利建设资金共计
3158.4万元,其中含521.4万元的群众筹工筹劳
折资,落实率84.6%。其中省级2469万元,落实
率86.7%;市县级689.4万元(含521.4万元的
群众筹工筹劳折资,不应计入市县级落实任务),
落实率62.5%。其中:
人饮项目实际落实地方水利建设资金821.4
万元,其中省级300万元,落实率100%,市县级
表1 原州区201 1—2012年投资落实情况表
(纳入水利部统计范围、安排了中央投资的项目)
省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