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乡镇企业用电,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地方财政增收、
农民脱贫致富的重要途径。到2000年底,全国共建成小水
电站4万多座,装机容量2 485万kW ,年发电量达800亿
kW ·h,同时建成了653个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
从21世纪开始,国家大力推行可持续发展战略。自
2001年以来,水利部开展了全国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
程。小水电在继续发挥脱贫致富作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的同时,在改善生态、保护环境等方面也不断作出政策调
整。2004年,我国有序开发小水电、保护环境的实践已经开
始,水利部门查处“四无”小水电站数千座;2005年,原国家
环保总局与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水电建设环
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水电行业根据当地生产、生活、
生态以及景观需水的要求,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效
益,确定生态流量,运行期间要确保鱼类等水生生物保护
设施正常运行;2006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就加强小水电资
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防止不合理开发活动造成生态
破坏,以及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问题,发布了《关于
有序开发小水电,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的通知》。
3 小水电代薪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3.1 小水电代薪对环境保护的积极作用
1)小水电代薪工程是巩固退耕还林和天然林保护等建
设成果的支撑和保障。例如:小水电代薪工程可以解决
1.04亿农民的烧柴1司题,每年可减少砍伐薪柴1.49亿m,,
有效保护森林0.22亿hm2,使农民生活烧柴总量基本控制
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之内。从而提高森林覆盖率,减少水
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减少自然灾害。
2)小水电代薪工程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通过实施小
水电代薪工程,每年可减少CO 排放量2亿多t,减少SO:
排放量92万t,从而改善生态环境。
3.2 小水电代薪的生态破坏作用
小水电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对生态带来很多负面影响。
1)一些河流的无序开发导致区间断流,水质恶化;个
别河流由于未考虑生态用水,破坏了河流生态,影响河流
健康生命;一些工程施工废渣处理不当,受洪水冲刷后使
下游核心景区的河床抬高,深水变浅。
2)引水式与混合式水电开发方式影响河流的流量、流
速、水深等,导致鱼类生存空间大幅度减小,对鱼类种群和
数量影响较大。大坝可能造成洄游性鱼类的减少甚至灭
绝,其影响是不言而喻的。支流河流作为生态用水的来源,
也因小水电的开发而逐步失去补充干流生态用水的功能。
3)引水式和混合式开发主要考虑发电效益,未考虑下
泄生态景观流量,使下游河段出现枯水期断流现象,河床
底部乱石裸露,影响了河道与河谷自然景观的和谐。
4)电站建设引起不同河段流速、流量和水位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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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洪水状况;增加局部河段淤积,或使河口泥沙减少而
加剧冲刷;或使污染物滞留,改变水质。
5)施工期的生态影响主要有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
质污染、诱发地质灾害以及人为活动侵占野生生物生境、
影响景观及文物古迹等。
4进一步研究的方向及建议
4.1 水电开发的适度原则
在满足人类社会经济需求和不损害或较少损害生态
系统功能之间寻找平衡点,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4.2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4.2.1 生态补偿主体
1)政府部门。水电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涉及整个流
域,这就要求有一个能代表整个流域公共利益的组织在水
电开发生态补偿中发挥作用,而这个组织只能是政府。同
时,协调补偿对象和补偿主体之间的关系、完成生态补偿
费用的收缴并非易事,唯有政府能够完成。
2)水电开发者。依据“谁开发谁补偿、谁受益谁补偿、
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水电开发者是水电开发生态补偿
的重要主体。因此,开发者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用于流
域生态环境的恢复和建设。
3)水电开发受益者。水电开发的经济效益主要体现在
供水、供电、防洪减灾、航运、旅游等方面。按照“消费补
偿”、“公平公正”等理论,水电开发的直接或间接受益者应
该根据受益的情况支付一定的成本,用于流域生态环境的
保护和建设。
4.2.2 生态补偿对象
1)生态保护者和建设者。主要包括库区树林、草地的
种植及管理者,以及其他生态建设及管理者,其主体可能
是当地居民、村集体,也可能是当地政府。
2)利益受损者。水电开发会占用一定的土地、林地资
源,同时也会造成流域生态环境的破坏,这就会导致相关
单位和个人改变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从而使他们的收益
减少。利益的损失应当受到补偿。
3)生态环境本身。对生态环境本身的补偿主要包括两
个方面:一方面要对生态资源损耗采取“占一补一”的方式
给予补偿;另一方面要对有重大生态环境价值的区域和对
象进行补偿。
4.2.3 生态补偿方式
1)政策补偿。下级政府在上级政府授权的权限内,制定
一系列优惠性的政策,以便扶持库区的环保企业和其他产
业,引进资金,壮大当地经济,提高当地自身的补偿能力。
2)实物补偿。水电开发者和政府可以运用物质、劳力
和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