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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型水利工程建设征地实施阶段移民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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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08-18
资料介绍

 时,考虑工期不能延误,不经当地政府同意,主动

给钱,息事宁人,殊不知,这种做法会引发连锁反
应,反而给地方政府带来麻烦。因此,对于以政府
主导的征地移民安置工作,建设单位不宜参与过深。
2.3 边角地要予以征用
渠线穿过农田,会造成一些农民的土地不能整
块征用,余下的边角地,或是道路出现障碍;或是
灌溉受到影响;或是不便机械作业,这是渠道征地
相关县市普遍存在的问题,在实施阶段,被征地农
户签订永久征地补偿协议最大的阻力来自于边角
地。边角地涉及群众利益,在实施腾地之前,政府
需出台边角地的界定标准及补偿办法,以确保群众
利益不受影响。对于边角地的界定及调查,应由地
方政府、建设单位,工程设计单位、移民监理单位
以及村委会及征地移民个人参加,界定时,应对恢
复该地块水电路与征用该地块的投资进行比较,采
用最少投资的原则。
2.4 补偿标准可因地制宜
近年来,公路征地、铁路征地、城市拆迁征
地,对实物补偿,地州与地州,县市与县市各不相
同。线性水利工程涉及多个县(市), 自治区政府
与相关地州政府按照国家批复的《征地移民安置规
划专题报告》,下发《关于认真执行该工程建设征
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至各相关县市,强调按规定执
行补偿标准,不得各行其是。但各地州、各县市在
对待补偿标准的态度上完全不同。有的完全赞同,
有的完全反对,有的则做适当修改而用之。反对者
理由是,“上面干条线,下面一根针”,地方政府
征地政策要有连续性,补偿标准波动过大,群众心
理失衡,会引发社会动荡。
笔者认为,对于线性工程的实物补偿标准,按
国家批准的资金包干到县市,由相关县市执行本地征
地补偿标准是个稳妥的选择,既满足了群众要求公平
的愿望,也给县市政府灵活处理问题留下了空间。
2.5 专业项目复建坚持“三原”原则
交通、水系、电力、电信等专项恢复,依据
“三原”原则(即原规模、原标准、恢复原功能)进
行投资核定,这一做法在水库征地移民工作中已经
实行多年不曾有变。相关县(市)若想提高标准、
扩大规模,其提高、扩大的部分应由本县市或是相
关专业部门自己承担,而不能要求建设单位承担,
更不能占用征地移民资金,包括预备费。比如,渠
道征用的一座小桥,经调查,长1Om、宽2m。《专
题报告》批复恢复的资金为30万。但目前此处正在
建高速公路, 高速在此处的设计桥长200m,宽
60m,需要资金800万。作为建设单位,应支付30
万给小桥权属人。
2.6 抢建抢种适当补偿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工程可研阶段下发《关
于禁止在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
人口的通知》即停建令之后,有相当一部分农牧民
及私营企业主不但不听,反而变本加厉抢建房屋、
抢种树木,在征地移民实施阶段要求补偿,否则拒
绝让地与搬迁。对此州、县政府经专题研究后提出
“房屋按当年建房成本价、树木按苗木价补偿,资
金从预备费列支“的处理意见。从执行情况看,效
果较好。笔者认为抢栽抢建实物按成本价补偿,各
方都能接受,不失为一种较为妥善的解决办法。
2.7 承包集体荒山荒坡要视其投入给予补偿
农民承包集体荒山荒坡被渠道工程征用的,建
设单位同样依据现状调查的地类及实物量核算,补
偿资金直接拨付至县市,再由县市将其资金拨至有
关村委会或村级合作经济组织。
笔者认为,对承包户的投入给予补偿不容置疑,
补偿多少,应结合当地实际,或制定统一标准,或
由评估公司评定,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2.8 分散安置应成为线-陛工程移民安置首选
本次渠道工程,除少部分搬迁户采用分散安置
外,对多数搬迁户采用集中安置。集中安置点的确
定是经征求搬迁群众意见、当地县乡政府批准,列
入《专题报告》后经国家批准实施。但在实施阶段,
多数群众对集中安置点持有异议,村委会左右为难。
因为集中安置点要有足够的面积,且要成块连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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