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征地政策变化
对移民概算调整影响
米 雪 燕
摘 要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关系到移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水库移民
概算的分析与评价是关系到移民搬迁安置后生产生活恢复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以某水利枢纽工程为例。对主
要因政策调整而产生的移民安置概算调整进行了全面分析, 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征地政策变化对移民概算调
整影响研究进行了有益探索
关键词 水利水电工程 移民征地 政策 概算 调整
中图分类号 rv5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lOO7—6980(2o15)02一oo35—02
水利水电工程库区淹没处理补偿概算资金
(以下简称“移民补偿资金”)是指水利水电工程
建设概算中经国家有关部门审定,以实物补偿为
标准的资金,其中包括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
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基础设施补偿费等。
移民补资金是项目建设单位对水利水电工程征地
及库区淹没损失的货币化补偿,是水利水电工程
建设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水利水电工程中
用于征地补偿、库区淹没处理和移民迁建安置的
专项资金。本文结合有关案例对主要因政策调整
而产生的移民安置工作的概算调整工作进行全面
分析.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征地政策变化
对移民概算调整影响进行分析。
1 我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征地补偿主要政
策依据
1991年2月15日颁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
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条例》(74号令),是我国
水库移民工作的第一个法规.它标志着我国水利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开始了有
法可依的新阶段。
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就解决“三农”
问题、统筹城乡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等作出了一
系列重大战略决策。这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
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
求。在这种形势下,1991年制定的条例暴露出补
偿补助标准偏低、移民安置程序不够规范等问题。
2006年7月温家宝总理签署了修订的移民条例
(简称“471号令”),新的移民条例于2006年9
月1日正式实施IlI。
2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征地政策变化对移民
概算调整成果分析
2.1 工程移民安置概况
某工程位于新疆某河一级支流T河的中下游,
是T河干流规划中的控制工程。工程开发任务以
灌溉为主,兼有发电、防洪等综合效益。2002年
12月按照1991年国务院74号令批准工程初步设
计概算投资31 328万元。2006年9月移民已全
部迁出库区,共搬迁移民2 214户10 824人.分
别安置在新疆特克斯、巩留、新源和察布查尔4
个县的9个安置区和12个插花安置点:生产安置
共开发土地面积3 913 hm2(58 700亩),其中生
产用地3 619 hm (54 280亩),居民点建设用地
295 hm (4 420亩)。
2.2 移民概算调整的必要性
本工程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执行的是国
务院74号令的有关标准,即耕地补偿标准按照5
倍批准执行。在实施过程中,移民政策发生了较
大变化。特别是新的政策颁布实施,提高了耕地
补偿标准至l6倍,补偿倍数应在国家政策规定框
架内正常执行,造成历史性欠账,使尚未落实的
生产开发项目尽快实施,需要及时调整概算。其
次,在实施过程中急需优化完善移民安置规划方
案和单项工程设计工作,例如原报告对安置区原
有农牧民。仅按照移民的生产用地标准,在安置
区开发一定数量土地提供给原有居民使用。而未
计列原有居民地面附着物拆迁及复建的补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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