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建设单位现场签证法律管理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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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8-15
资料介绍
对工程签证进行管理把关。具体分析如下:
(1)对法律的时间概念缺乏认识。实践当中,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合同执行前缺乏必要的法律培
训,工程签证的履约时限、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等
法律概念很少被管理者了解或掌握,合同索赔管理
的时间节点也未认真进行梳理,从而产生了归咎于
建设单位自身的默示义务。比如,反复拆除的在建
工程,往往因描述不清或时间记录不准确而产生分
歧;再如,签证工程款是随进度款给付还是随工程
尾款给付,直接影响到索赔的诉讼时效。
(2)对签证的成立要件缺乏认识。在形式上,
建设单位对拥有工程签证权的监理单位管理不够严
格, 或与施工单位项目部不能协调一致,从而导致
“无权签证”、“越权签证”等问题频繁出现。在内容
上, 签证不规范使得合同相对方权利义务不明确,
难以判断“谁主管谁负责”; 在签证事实、工程量计
量等方面用语千差万别, 意见模棱两可,形成了“过
失签证”甚至“恶意签证”等问题。
(3)对结算的法定依据缺乏认识。工程签证本
身就是结算的依据,其在实践当中的重要性甚至超
过施工合同本身。但许多建设单位在签证计量上却
不能做到准确无误, 特别是涉及到隐蔽工程更是如
此。工程签证过程中的计价方式常常被忽视,欠缺
明晰、准确的参考依据,往往会产生歧义。给付方
面存在工程签证款随进度款支付的约定, 但实际操
作时却为随结算尾款支付的事实垫资行为; 因而存
在违反公平原则的可能性等问题。
2 完善工程签证管理的法律要件
水电建设单位应当牢记,工程签证实际上就是
建设工程合同的补充协议,需要遵循真实性、有效
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 在形式要件上满足四个
方面:一, 必须是双方的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
这是由民事双方平等的主体地位所决定的, 公平表
达是首要的判断标准; 二, 应当有双方有确认权的
当事人签字认可,这是民事协议有效形成的惯例要
求,避免产生效力纠纷; 三,应当标明工程内容变
动的事实或金额,这是属于合同关键性条款的订立;
四,对工程造价有较大影响的工程签证要考虑到报
批等环节,科学规范相应的时间节点, 及时做到一
次一签、一事一签。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
高院司法解释》)第l6条、第19条从“量价合一”方
面,首次将工程签证和工程索赔的关系, 在有执法
效力的法律文件中做出规定。实践当中, 工程签证
往往只认定发生的事实,签署的也是诸如“确有此
事”、“属实”之类的意见,而并未核定具体工作量。
如果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进行协商,往往因为以
哪些工程签证之外的证据如施工图纸、监理记录等
作为确定合同变更金额的主要证据而产生争议。因
此,建设单位必须要严格规范工程签证的操作流程
和标准,在工程量方面尽量约定得全面、细致。对
于无约定又协商不一致的, 则可以提交有鉴定权的
单位进行鉴定。
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显失公平缺乏量化的衡
量标准; 因此政府主管部门公布的对建筑材料以及
人工价格调整的信息,可能会成为签证索赔计价方
面的重要依据。对此,建设单位需要看到, 市场、
资金等形势的变化并非完全无预兆而猝不及防的,
有时发展趋势已显端倪, 或者已经过了一段时间的
演变;但是施工单位并未采取有效的措施去避免或
降低风险,如及时储备原材料等。建议:建设单位
在工程管理过程中通过经济分析信息提示等手段,
引导施工单位关注经济、货币等政策的变化, 也为
日后处理相关纠纷提供依据。
3 做好签证管理的具体法律问题
3.1 预防表见代理行为引起签证效力纠纷
由于水电建设工程面广、量大, 中标单位常常
采取分包的形式组织施工; 因而可能存在非法转包、
违法分包、借用施工资质承包等行为。其中, 项目
部或项目经理做出的工程签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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