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竣 (交) 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
活动。
第三条 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
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
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
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 公路工程竣 校) 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 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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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四) 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五) 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
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 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
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
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 公路工程竣 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 交工验收
第八条 公路工程 (合同段) 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 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
(五) 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六)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第九条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
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
第十条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 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 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 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 (检) 测报告;
(五) 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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