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国家成立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协调和解决重大 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交通部,承担具体事 务,主要职责是:指导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建设工程技术政 策,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监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资金使 用,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也要设立相应的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 程管理机构,履行本地区与国家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机构相同的职责。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负责本地区县际及农村公 路改造工程总体协调、前期工作管理、计划衔接和配套资金的落实。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负责本地区 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工程管理。 第八条 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认可)的 机构为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项目业主,具体可根据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确定。项目业主负责工程计划的实施和项目管理。 第三章 计划及前期工作管理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会同交通部门,根据国家 总体要求和本地区的实际,编制本地区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 !""# 年至 !""$ 年三年 建设方案和年度计划,报国家计委和交通部。国家计委会同交通部,对各地区上报的县 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项目建设方案和年度计划审核后,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条 列入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三年建设方案的项目视同国家已批准立项, 可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第十一条 东部、中部地区农村公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方案)由省、直辖 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省、直辖市计委可按地区进行一揽子审批(抄国家计委 和交通部备案);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可由各地按现行管理程序进行审批。但总 投资超过 $""" 万元以上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必须 按现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单独报批。 第十二条 西部地区县际公路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 计)按现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一般应在现有道路基础上进行改造,铺筑沥青 (水泥)路面,完善防护排水设施,增强晴雨通行能力。各地要遵循“因地制宜,量力 而行”的原则确定本地区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技术标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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