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兰姆普敦在《建构文化研究》中写道:“在康看来,现代建筑形式的
创造有两种可能:一种是通过结构构件的片段组合,将结构设计、受力计
算、通风设备、服务设施以及采光方式等作为形式创造的基础;另一种则
是几何形式和柏拉图主义的实体运用,也就是说,通过圆形、三角形、方
形等绝对平面形式地运用来表现建筑的公共性。”1
这段话精辟地道出了康的两种似乎是截然对立的创作倾向和出发点。
简单说来,前一种方式的出发点是建构的形式,而后一种的出发点是形式
的建构。而这种转变也与康的具体建构策略和空间构成方式的转变相伴。
原口秀昭总结道:“路易斯·I·康这种被称为‘墙的空间’的独特空间就
是从那时(20世纪50年代末)开始表现出来的。由墙体限定的空间是通过
中心分层级来统一的空间构成。虽然20世纪50年代末以前,路易斯·I·康
多次运用框架结构,但此时使用的却是墙承重结构。路易斯·I·康从此开
始展开了他独特的建筑世界。”2
上述学者的种种界定也与笔者对路易斯·康进行研究的五种秩序分
类存在一种内在的对应关系,即笔者归纳的前两种秩序模式一“并置”
和“阵列”是为了实现清晰的建构而建立的几何秩序,它们的态度对应于
弗兰姆普敦所归纳的第一种态度,即为了建构而几何,其结构体系和具体
建构手段是原口秀昭所说的以柱为代表的框架体系。而笔者归纳的康的后
几种秩序模式一“集中”、“连缀”和“散落”则更加倾向于弗兰姆普敦
所讨论的后一种态度,即它更加接近路易斯·康所追求的空间的内在哲
学本质和他对古代建筑、城市和废墟中蕴含的纯几何形式的迷恋,由此,
康逐渐“超越”了基本的建构,其结构体系和微观具体手段是原口秀昭所
说的墙承重结构和“墙的空间”,它们已经脱离了单纯“秩序的建构”所
涉指的范畴而有了更多的形式意图。但康在前两种秩序模式中积累起来的
形式和建构整合能力,已使他可以从容地将一种先入为主的形式诉求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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