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当设两根消防竖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但
必须采用双阀双出口消火栓。有些设计人员为了方
便,将单元式住宅下的自行车库内也设计为双阀双
出口消火栓,没有考虑规范的限定条件。
(8)某工程,建筑面积为5 000 m2,共4层,体
积为20 000 m3,耐火等级二级,确定室内消防用水
量为15 L/s,室外为25 I。/s,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
水量为27.73 I。/s,屋顶消防水箱容积如何确定?
分析:屋顶消防水箱按10 min的消防水量(室内消
火栓与自动喷水用水量之和)进行计算。建筑物为
高层建筑时,计算值大于18 m3,可采用18 m3;建筑
物为非高层建筑时,执行“建规”8.4.4条规定。
(9)仓储式商场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未按仓库
危险级设计。分析: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
范》(GB 50084—2001,2005年,以下简称“喷规”)
5.o.5条及附录A,仓储式商场的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喷水强度及作用面积应根据仓库储物高度按仓库
危险级设计,有些设计人员往往参考商场考虑,按照
中危险级设计,结果与实际灭火需要水量及水压差
别较大。
(1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未按防火分区设水流
指示器。分析:根据“喷规”6.3.1条规定,除报警阀
组控制的喷头只保护不超过防火分区面积的同层场
所外,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均应设水流指示器。
水流指示器的功能是及时报告火灾发生的部位。
(11)客房人口通道无喷头。分析:根据“高规”
7.6.2条或“喷规”7.1.2条,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
喷头除特殊区域外应能够服务所有区域,设计人员
在客房入口通道等处在设计中往往考虑不足,造成
盲区,一旦在此处失火,后果不堪设想。
(12)灭火器配置数量不足。分析:根据《建筑
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以下简称
“灭规”)5.2.2条规定,B类中危险级灭火器最大保
护距离不宜大于12 m,在施T图审查中发现设计人
员仅注意到计算灭火器配置级别,但忽略了配置灭
火器的服务距离及面积。
(13)一类高层综合楼,其中办公楼部分及住宿
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的灭火器配置属严重危
险级,定为中危险级不符规范要求。分析:根据“灭
规”附录D严重危险级别灭火器的条件规定即可查
得,民用建筑物灭火器配置级别由建筑的高度、面积
及重要性等确定。
(14)汽车库灭火其配置按A类危险级配置,应
为B类。分析:根据“灭规”3.1.2条规定,汽车库发
生火灾最易由汽车油箱中汽油燃烧引起,故汽车库
灭火器配置级别应为B类。
2.2给水方面
(1)屋顶生活水箱设置高度不满足最高层卫生
器具的最低工作压力。分析:根据《建筑给水排水设
计规范》((迅50015—2003,以下简称“水规”)3.7.5—3
条规定,水箱的设置高度(以底板面计)应满足最高
层用户的用水水压要求,如达不到要求时,宜在其入
户管上设置管道泵增压。
(2)住宅入户管的给水压力大于o.35 MPa。
分析:根据《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以下
简称“住规”)8.2.4条规定,卫生器具正常使用的最
佳水压为o.2~o.3 MPa。从节水、噪声控制和使用
舒适考虑,当住宅入户管的水压超过o.35 MPa时,
应设减压或调压设施。
(3)住宅给水管道未设计到位。分析:根据“住
规”8.1.1条规定,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设施。给
排水系统及设施是基本的居住生活条件,并有利于
居住者身体健康,改善环境质量。有的施工图仅设
计给水管至用户内,支管未设计到位,为后期的施工
及装修带来很多麻烦。
(4)住宅分户水表后的给水管道穿越其他套内
的空间。分析:根据《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
32/J 26—2006)10.2.4条规定,分户水表后的给水
管道不应穿越其他套内的空间。近年来,由于分户
水表的出户,表后户内供水管(包括太阳能热水器的
进出水管)穿越其他套内空间的设计时有出现,给住
户的维修和二次装修带来不便。
(5)生活水箱进水管与溢流管的最小空气间隙
小于2.5D。分析:根据“水规”3.2.4—2条规定,生活
水箱进水管与溢流管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小于2.5D,
此条是为防止“倒流污染”水箱内水质而规定的。
(6)综合医院内诊查室、医生办公室、护士室、
治疗室及有无菌要求或需要防止交叉感染的用房内
洗涤池未采用非手动开关。分析:根据《综合医院建
筑设计规范》(JGJ 49—88)5.2.3条规定,在上述场
给水排水vm.34增刊20惦295
万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