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适用范围
1.1.1 本规范规定了核安全相关混凝土结构、构件设计和施工的最低要求。本规范中安全
相关结构、构件指支撑、屏蔽及保护核安全级系统或核安全级系统部件的混凝土结构。
混凝土反应堆容器及安全壳规范、ASME 锅炉和压力容器规范第三卷第二册、相关通用
要求(ACI359)等规范中已作明确规定的混凝土结构不包含在本规范内。
本规范包括核设施所特有的设计和荷载工况,包括双向受拉情况下的抗剪设计、温度及
地震效应、撞击及脉冲荷载等。
对于结构混凝土,f不应小于2500psi(17.2 MPa),另有规定的除外。
1.1.2 第1.1.1条规定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设计和施工应满足本规范的规定,与专门规范
的特殊规定相冲突的情况除外。
1.1.3 对设计、施工及材料属性的规定,当本规范与本规范所参照的其他标准的要求相冲
突时,以本规范的要求为准。
1.1.4 对于特种结构如拱、储罐、蓄水池、料仓及筒仓、抗爆结构以及烟囱等,本规范中适用
的条文同样有效。
1.1.5 留空
1.1.6 留空
1.1.7 钢模板上的混凝土
1.1.7.1
浇筑在免拆非组合钢模板上的混凝土结构板的设计和施工应满足本规范的
规定。
1.1.7.2 ;
本规范不适用于浇筑在免拆组合钢模板上的混凝土结构板的设计。用于这
种板施工的混凝土可参照本规范第1~7章的规定。
1.1.8 抗震专门规定
应满足第21章的规定,见21.2.1。
1.2
图纸及技术说明
.
1.2.1 所有结构混凝土施工所使用的设计图纸、典型详图和技术说明的复件均应有注册工
程师的签章。业主或其指定方应将这些图纸(包括最终施工的补充图纸).典型详图及技术
说明在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内进行存档。这些图纸、详图和技术说明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设计所遵守的规范及附录的名称、版本;
(b)设计活荷载和其他荷载;
(c)结构的每一部分在各规定龄期或各施工阶段的混凝土抗压强度;
(d)钢筋的强度或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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