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
2011混凝土新规范:
3.1.3混凝土结构的极限状态设计
应包括:
1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结构或结构
构件达到最大承载力、出现疲
劳破坏、发生不适于继续承载
的变形或因结构的局部破坏而
引发的连续倒塌;
2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结构或结构
构件达到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
的某项规定状态。
2002混凝土旧规范:
3.1.2 整个结构或结构的一部分超
过某一特定状态就不能满足设
计规定的某一功能要求,此特
定状态称为该功能的极限状
态。
极限状态可分为下列两类:
一、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这种
极限状态对应于结构或结构构
件达到最大承载力、疲劳破坏
或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
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这种
极限状态对应于结构或结构构
件达到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的
某项规定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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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2011混凝土新规范:
3.1.4 结构上的直接作用(荷载)
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
构荷载规范》GB 50009及相关
标准确定;地震作用应根据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
范》GB 50011确定。间接作用
和偶然作用应根据有关的标准
或具体条件确定。
直接承受吊车荷载的结构构件
应考虑吊车荷载的动力系数。
预制构件制作、运输及安装时
应考虑相应的动力系数。对现
浇结构,必要时应考虑施工阶
段的荷载。
2002混凝土旧规范:
3.1.4 结构及结构构件的承载力(包括失
稳)计算和倾覆、滑移及漂浮验算,
均应采用荷载设计值;疲劳、变
形、抗裂及裂缝宽度验算,均应采
用相应的荷载代表值;直接承受吊
车的结构构件,在计算承载力及验
算疲劳、抗裂时,应考虑吊车荷载
的动力系数。
预制构件尚应按制作、运输及安装
时相应的荷载值进行施工阶段的验
算。预制构件吊装的验算,应将构
件自重乘以动力系数,动力系数可
取1.5,但可根据构件吊装时的受
力情况适当增减。
对现浇结构,必要时应进行施工阶
段的验算。
当结构构件进行抗震设计时,地震
作用及其他荷载值均应按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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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2011混凝土新规范:
3.1.5 混凝土结构的安全等
级和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
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 的规定。
混凝土结构中各类结构构
件的安全等级,宜与整个
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对
其中部分结构构件的安全
等级,可根据其重要程度
适当调整。对于结构中重
要构件和关键传力部位,
宜适当提高其安全等级。
2002混凝土旧规范:
3.1.7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结构和
结构构件在正常维护条件下应
能保持其使用功能,而不需进
行大修加固。设计使用年限应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
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
确定。若建设单位提出更高要
求,也可按建设单位的要求确
定。
3.2.2 建筑物中各类结构构件使用
阶段的安全等级,宜与整个结
构的安全等级相同,对其中部
分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可根
据其重要程度适当调整,但不
得低于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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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新增:
3.1.6混凝土结构设计应考虑施工技术水平以
及实际工程条件的可行性。有特殊要求的
混凝土结构,应提出相应的施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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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删除部分:
3.1.5 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受
力钢筋的配筋率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第10
章有关最小配筋率的规定。
素混凝土结构构件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进行计算。
3.1.6 结构应具有整体稳定性,结构的局部破
坏不应导致大范围倒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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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2011混凝土新规范:
3.1.7 设计应明确结构的
用途,在设计使用年
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
设计许可,不得改变
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
境。
2002混凝土旧规范:
3.1.8 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
可,不得改变结构的用途
和使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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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3.2 结构方案
3.2.1混凝土结构的设计方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选用合理的结构体系、构件型式和布置;
2结构的平、立面布置宜规则,各部分的质量和
刚度宜均匀、连续;
3结构传力途径应简捷、明确,竖向构件宜连续
贯通、对齐;
4 宜采用超静定结构,重要构件和关键传力部位
应增加冗余约束或有多条传力途径;
5 宜采取减小偶然作用影响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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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3.2 结构方案
3.2.2 混凝土结构中结构缝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
求:
1 应根据结构受力特点及建筑尺度、形状、使用
功能要求,合理确定结构缝的位置和构造形式;
2 宜控制结构缝的数量,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
设缝对使用功能的不利影响;
3 可根据需要设置施工阶段的临时性结构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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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3.2 结构方案
3.2.3 结构构件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连接部位的承载力应保证被连接构件之间
的传力性能;
2 当混凝土构件与其他材料构件连接时,应
采取可靠的措施;
3 应考虑构件变形对连接节点及相邻结构或
构件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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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3.2 结构方案
3.2.4 混凝土结构设计应符合节省材料、方便
施工、降低能耗与保护环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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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
2011混凝土新规范:
3.3.1 混凝土结构的承载能力
极限状态计算应包括下列
内容:
1 结构构件应进行承载力
(包括失稳)计算;
2 直接承受重复荷载的构件
应进行疲劳验算;
3 有抗震设防要求时,应进
行抗震承载力计算;
4 必要时尚应进行结构的倾
覆、滑移、漂浮验算;
5 对于可能遭受偶然作用,
且倒塌可能引起严重后果
的重要结构,宜进行防连
续倒塌设计。
2002混凝土旧规范:
3.1.3 结构构件应根据承载能力极
限状态及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
要求,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计
算和验算:
一、承载力及稳定:所有结构
构件均应进行承载力(包括失稳)
计算;在必要时尚应进行结构
的倾覆,滑移及漂浮验算;
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尚应进
行结构构件抗震的承载力验
算;
二、疲劳:直接承受吊车的构
件应进行疲劳验算;但直接承
受安装或检修用吊车的构件,
根据使用情况和设计经验可不
作疲劳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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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
2011混凝土新规范:
3.3.2 对持久设计状况、短暂设计
状况和地震设计状况,当用内
力的形式表达时,结构构件应
采用下列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
计表达式:
(3.3.2-2)
2002混凝土旧规范:
对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结构构件
应按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或偶
然组合,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设
计表达式:
(3.2.3-1)
R = R (fc,fs,ak,……) (3.2.3-2)
r0s ≤ R
c R=R( , , , ) / s k Rd f f a L L r
0 r s ≤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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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
2011混凝土新规范:
式中
—结构重要性系数:在持久设
计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下,对
安全等级为一级的结构构件不
应小于1.1,对安全等级为二级
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0,对安
全等级为三级的结构构件不应
小于0.9;对地震设计状况下不
应小于1.0;
0 r
2002混凝土旧规范:
式中
——重要性系数:对安全等级
为一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
及以上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
1.1;对安全等级为二级或设计
使用年限为50年的结构构件,
不应小于1.0;对安全等级为三
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5年及以下
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0.9;在
抗震设计中,不考虑结构构件
的重要性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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