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果园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
3.1.2 包装厂注册登记条件
3.1.2.1 厂区干净整洁,具有符合要求的加工、清洗、防虫防病及除害处理设施;有满足水果贮存要求
的原辅料库、成品库;水果存放、加工处理、冷藏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与生活区有适当的隔离或
距离;下脚料能及时处理。
3.1.2.2 加工车间内有足够的空间,地面硬化,照明充足,并配备必要的生产设施。
3.1.2.3 双边协定书要求配备检验检疫工作室的,工作室要按照要求配备放大镜、解剖镜、检验台、台
灯等检验设施。
3.1.2.4 建立包括组织机构、包装厂选址及硬件设施、平面图、生产数据、人员培训、有害生物监测与控
制、加工工艺流程及其描述、储藏、运输、水果溯源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3.1.2.5 用于清洗及加工水果的水源及有关化学品均符合有关食品卫生要求及输入国家或地区的
要求。
3.1.2.6 设有专职或兼职植保员,负责厂区的防疫、原料果的自检等工作。
3.1.2.7 我国与输入国家或地区检验检疫部门签订有关协定的,还应符合协定的有关要求。
3.2 考核登记
拟出口的果园或包装厂应按照要求提交申请,考核合格后,予以注册登记。
3.3 注册信息提交
3.3.1 符合注册登记基本条件、考核合格的果园或包装厂,由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并统一编
号,然后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
3.3.2 我国与输入国家或地区签订有关协定需要国外确认的,应及时对外推荐,经输入国家或地区确
认后方可出口。
4 果园和包装厂管理
4.1 审核
4.1.1 每年至少要对果园和包装厂各开展1次内部审核及监督审核。我国与输入国家或地区签有双
边议定书中有特殊要求的,应按双边议定书要求进行。
4.1.2 审核要有记录,并形成审核报告。
4.1.3 纠正:对审核中发现的不合格项反馈给责任部门,由责任部门提出纠正措施,并在规定时间纠正
并记录。
4.2 人员培训
4.2.1 培训内容
4.2.1.1 出口注册果园就国外有关协议、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果实套袋、果实采收、农用化学品使用、
田间操作与卫生管理等内容进行培训。
4.2.1.2 包装厂应针对进口国有关要求、有害生物识别、加工、包装、储存等内容的进行培训,考核合格
后方可上岗,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4.2.2 记录保存
要保留相关培训记录,以便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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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果园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
4.3.1 出口果园针对我国和进口国所关注的有害生物进行监测。监测的方法采用人工调查与诱捕器
诱捕相结合的方式。
4.3.2 重点针对进口国关注的有害生物进行控制。注重田间操作及卫生管理,及时将落叶、落枝、植物
残体、果树修剪的枝条、落果等从果园及其周围环境中及时清除,并及时销毁。
4.3.3 需要套袋的水果,应该在套袋前进行病虫害调查,结合调查结果有针对性的用高效、低毒、低残
留农药进行防治,应重点关注果实上病虫害的控制效果。
4.3.4 我国与输入国家或地区签订的有关协定中对病虫害监测与检测有特殊要求的,还应符合双边协
定要求。
4.3.5 保留上述相关记录。
4.4 果园有毒有害物质检测与控制
4.4.1 果园应严格控制农用化学品的购买、储存和使用,严禁使用国家禁止在水果上使用的农药,使用
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4.4.2 水果采摘要充分考虑使用农药的安全间隔期。
4.4.3 水果采收前,每个果园选取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的果实送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实验室进行农药
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检测。
4.5 果实采收前评估
评估果园操作人员技术培训、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农用化学品购买储存使用、果园卫生管理、果园
及其周围污染源、标识管理、记录和溯源管理等果园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4.6 果园管理符合性判定
4.6.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部门将视情况给予果园限期整改、暂停本年度出口、取消注册登
记资格的决定:
———管理体系中涉及到的记录不全或与实际情况不符;
———不按规定购买、储存和使用农用化学品;
———果园周围有污染源;
———采收前果实病害检测或农残等有毒有害物质检测不合格;
———卫生状况差、有害生物发生严重、管理不善。
4.6.2 对经评定合格的注册登记果园,在果园技术员的指导与监督下,在充分考虑农用化学品购买、储
存和使用,在安全间隔的前提下,进行安全采摘。
4.6.3 我国与输入国家或地区签订的有关协定中有特殊要求的,还应符合双边协定要求。
4.7 果实采收与运输
4.7.1 采摘的果实应带袋直接放入周转箱,每个周转箱上应具有可以溯源的标签(见附录A)。
4.7.2 落地果不能作为出口原料用。
4.7.3 运输过程采取帆布遮盖等措施,避免路途中感染有害生物。
4.7.4 我国与输入国家或地区签订的有关协定中有特殊要求的,还应符合双边协定要求。
4.7.5 果园应建立并保留果实采收记录,以便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