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绿地应急避难功能设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具有应急避难功能的公园绿地选址、分类、服务半径、有效避难面积、总体设计、园路与铺装场地设计、种植设计以及应急避难设施配置与设计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新建、改扩建的具有应急避难功能的公园绿地设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306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 21734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场址及配套设施 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223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CJJ 48 公园设计规范 DB11/ 224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 DB11/T 746 公园无障碍设施设置规范
3 基本设计原则
3.1 因地制宜、系统整合
充分考虑公园绿地的自然条件、建设状况、周边环境,确定具有应急避难功能的公园绿地,并与其他类别应急避难场所共同构建城市防灾减灾体系,科学合理地进行建设。
3.2 以人为本、平灾结合
公园绿地应急避难功能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平时和灾时的使用需求,注重平灾功能的平衡与转换,在平时为使用者提供舒适宜人、景观优美的休闲环境,在灾时则以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生命安全为准则,尽可能减小灾害造成的损失。
3.3 注重实效、节约持续
公园绿地应正确发挥应急避难功能,重视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及注重实效的建设管理。在对具应急避难功能的绿地合理分类的基础上,适度配置应急避难设施。
4 选址要求
4.1 具应急避难功能的绿地自身的地质结构应具备稳定性,并应避开地震断裂带、山体滑坡、泥石流、蓄滞洪区等自然灾害易发生地段。
DB11/T 794—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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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公园绿地承担应急避难功能的区域应远离有毒气体储放地、易燃易爆物或核放射物储放地、高压输变电线路等设施对人身安全可能产生影响的范围,以减少次生灾害的影响。
4.3 公园绿地承担应急避难功能的区域应与周边高层建(构)筑物保持安全距离,防止因建(构)筑物倒塌产生的威胁。
4.4 具有应急避难功能的公园绿地应有不同方向的进出口,与两条以上的城市道路连接,出入口应为双向交通,以便灾时避难人员能够方便迅速地到达。
4.5 具有应急避难功能的公园绿地,有条件时可在主要避难人员便捷进入的方向设立临时出入口。
4.6 世界文化遗产、文物保护单位不宜作为避难场所使用。
4.7 动物园不宜作为避难场所使用。
4.8 地处低洼区域的公园、以山地为主的公园、开敞空间不足的公园绿地不宜承担应急避难功能。
5 分类及要求
5.1 紧急避难绿地
灾害发生后供避难人员紧急就近避难,并供避难人员在转移到固定避难场所前进行过渡性避难的公园绿地。紧急避难绿地分为以下两类:
——灾害发生后进行即时疏散避难的公园绿地,面积不设规模要求,可容纳避难人员避难2d以下;
——在灾害发生后较短时间内进行避难生活的公园绿地,面积宜在10000m2以上,可容纳避难人员避难2d~10d。
5.2 固定避难绿地
灾害发生后可供避难人员进行较长时间避难生活,并提供集中性救援的公园绿地,面积宜在50000m2以上,可容纳避难人员避难10d~30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