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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_768-2010_北京市级湿地公园建设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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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07-21
资料介绍

 保护恢复工程建设

7.1.1 保护工程建设
7.1.1.1 对需要保护的湿地生物物种和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应开展保护工程建设。
7.1.1.2 在湿地生态系统特别需要保护的区域,应建设相应的管护站点和醒目的保护标识。
7.1.1.3 对特别需要保护的生物物种,应建设生物围栏或隔离廊道等。
7.1.1.4 对容易受到水流冲击或易坍塌的堤岸,应进行生态固岸工程建设。
7.1.1.5 保护工程建设应采取自然或生态材料。
7.1.2 恢复工程建设
7.1.2.1 对需要恢复的湿地生物物种、退化的湿地生态系统和周边环境,应开展恢复或重建工程。
7.1.2.2 在基质较薄或缺少湿地植物种植土的湿地区域,可采用分层、种植坑、种植槽或种植带等方式,回填不同厚度的壤土。
7.1.2.3 在土壤易受侵蚀或沉积的湿地区域,可采用削高填低或挖低填高等方式改造微地形。
7.1.2.4 在有内源污染的湿地区域,可采用人工挖掘、机械清除等方法去除湿地基质污染。
7.1.2.5 在水面过小、水体间联系较差等水文条件遭到破坏的湿地区域,可采用扩挖、沟通、局部深挖和区域滞水等水文恢复措施。
7.1.2.6 可种植污染净化能力较强的植被改善水质。浅水区可采用带状种植或者片状种植方式构建湿地植物净化带;深水区可采用浮岛种植,或者投放沉水植物。
7.1.2.7 在水质容易受到污染的湿地区域,可根据实际情况营造人工湿地。以中水为水源的,可采用潜流湿地和表流湿地相结合的模式构建人工湿地;以自然降水、上游来水或者农田径流为水源的,可在湿地公园水源入口处构建表流人工湿地。
7.1.2.8 在植被覆盖率较低或无植被覆盖的湿地区域,应进行植被恢复工程建设。小型水面以自然恢复为主;大型水面可适量撒播沉水或浮水植物;常水位出露滩地可种植低矮湿生植物;常水位以下可种植挺水植物;滨水带可种植湿生灌木。
7.2 景观建设
7.2.1 水体景观建设
7.2.1.1 湿地公园内可通过地形改造等工程措施,采用自然或生态材料建设浅滩、池塘、沼泽、小型湖泊、开敞水面、河流片段、瀑布、溪流等以水为主体的景观。
7.2.1.2 水体景观应采取岸带保护措施。岸带保护措施可采用天然石块、木桩(部分活木桩)或生态袋等固定材料,种植根系较发达能够固着土壤的水生植物。
7.2.1.3 岸带保护应采取自然或生态材料。
7.2.2 植被景观建设
7.2.2.1 湿地公园内可根据效法自然的原则,采用孤植、丛植、群植等方法营造湿地植被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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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2 湿地区域内的植被景观建设应以湿生植物、挺水植物、浮叶植物、漂浮植物和沉水植物等湿地植物为主,植物种类的选择及配置应考虑景观的多样性以及水体净化等生态功能的需求。
7.2.2.3 非湿地区域可选择季相特征明显、景观效果较好的乡土植物营建植物景观。
7.2.3 人文景观建设
7.2.3.1 湿地公园内可建设各种源于湿地的具有文化内涵的景观。
7.2.3.2 人文景观建设应与园区内湿地自然景观相协调,体现地域特色。
7.2.3.3 人文景观建设宜采用生态材料。
7.3 宣教工程建设
7.3.1 湿地公园内应设立音频、音像讲解、牌示或物品展示等形式的解说系统,实现湿地和环保知识宣传、教育等功能。
7.3.2 湿地公园内应设立文字、图案等形式统一的标志、标牌和解说牌等,标志、标牌和解说牌应设置合理、图文清晰、科学规范、整洁美观,并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7.3.3 标志、标牌和解说牌宜采用中外文字说明,动、植物名称应注明拉丁学名。
7.3.4 宣教工程所用材料宜选用生态材料。
7.4 游览设施建设
7.4.1 指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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