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10401.2-2003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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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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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铁路工程施工中的人身安全及行车安全,预防事故发生,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标准轨距铁路通信、信号、电力及电力牵引供电工程的施工。对于客运专线和高速铁路的施工,应视项目具体情况,做出必要的补充规定。
1.0.3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熟悉及遵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经安全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1.0.4 施工单位应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现场施工的具体情况,编制实施细则,经批准后贯彻实施。
1.0.5 既有线施工必须严格执行铁道部有关既有线施工确保行车安全的规定。
1.0.6 同一工地有几个单位同时施工或不同专业交叉施工时,应共同拟定现场的安全技术管理办法,做好协调,共同执行。
1.0.7 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1.0.8 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的有关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上岗。
1.0.9 施工人员身体应健康,并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凡患有不宜从事某项施工作业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该项工作。
1.0.10 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按规定使用合格的劳动保护和防护用品。
1.0.11 施工所用各种机具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不合格者严禁使用。
1.0.12 铁路工程施工中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确定。
1.0.13 铁路通信、信号、电力和电力牵引供电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技术工作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1 既有线施工一般规定
2.1.1 当施工需封锁线路或停用运行中通信、信号、电力、电力牵引供电设备影响行车时,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规定期限内向铁路运输部门提报施工计划。
2.1.2 在施工计划实施前,施工负责人应根据批准的施工计划,向车站值班员办理登记要点申请手续。
2.1.3 施工负责人在接到允许施工命令后,必须确认施工的起止时间,并根据施工地点所在位置设置可靠防护后,方可指示开工。施工负责人应保证在施工命令规定的时间内撤离施工区段。
2.1.4 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保持与车站值班员的联系。当开行施工列车进行施工时,应与列车调度员联系。施工地点与车站、调度所之间应有可靠的通信联络。
2.1.5 封闭点施工结束,施工负责人应确认线路及设备已具备正常运行条件后,撤除防护信号并及时办理消点。待列车通行正常后,施工人员方可全部撤离。
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开通区间或不能按施工方案规定的速度允许列车运行时,施工负责人应提前通知车站值班员,请求延长施工时间或限制列车运行速度。
2.1.6 利用列车间隔时间进行施工时,施工负责人应通过车站值班员与列车调度员联系,取得允许命令后方可进行。
2.1.7 利用列车间隔施工作业,施工负责人应加强与车站值班员及驻站联络员的联系,确切掌握列车运行情况和施工时间。 严禁利用特快旅客列车与前行列车的间隔进行施工。
2.1.8 开行施工列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列车出发前应对列车制动机进行机能试验;
2 运行中必须按信号行车,严禁超速行车;
3 列车无线调度电话必须全程运转,严禁关机;
4 行车应保证停车准确,按规定鸣笛;
5 施工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进行防护或停车进行装卸作业, 或使用紧急制动阀停车后再起动时,司助人员必须服从施工负责人的指挥,并按规定检查、试验列车制动主管的贯通状态,确认列车完整,具备开车条件后方可起动列车;
6 施工列车在停站等会列车及在区间停车卸料时,不得关闭风泵,应保持机车总风缸和制动主管有足够的压力;
7 施工列车进入封锁区间进行施工时,施工负责人应指定随车进行防护的专职人员;
8 夜间作业应关闭头灯或减弱灯光的强度。
2.1.9 当施工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时,除使用列车无线调度电 话联系外,还应使用响墩(自动闭塞区段除外)对列车进行防护,并设防护人员显示停车手信号。
2.1.10 特快列车到达施工地点前]0min应停止施工。设备、工具等应撤至距钢轨外侧2m以外,施工机械、物料堆码应牢固。施工人员应在线路3m以外避让。
2.2 既有线施工防护
2.2.1 凡影响行车施工的地点应设置防护标志。
2.2.2 区间施工时,单线应在两端车站、双线应在来车方向的车站设驻站联络员,施工现场设工地防护员。
2.2.3 施工占用线路作业时,应根据线路速度等级,使用停车手信号进行防护。
2.2.4 施工人员听到防护员发出的预报信号后,应做撤离准备。
当施工负责人发出停工命令时,应立即撤除妨碍行车的一切障碍物。
2.2.5 在区间线路上进行的作业不妨碍行车安全时,可不设置防护信号;但应在施工地点两端各500--1000m处列车运行方向 (双向在列车运行的正方向)的左侧路肩上,设置作业标防护。
2.3 既有线轻型车辆及小车的使用
2.3.1 使用轻型车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利用列车间隔或跟随列车后面运行的轻型车辆,上道前,应经车站值班员批准,填发轻型车辆使用书(在区间用电话联系时.双方分别填记),并保证在承认使用时间内撤出线路以外。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撤出线路时,在车辆前后应按本规程第2.1.9 条的规定,派防护员显示停车手信号,并按规定位置设置响墩。
2 轻型车辆应有制动装置,当在信号轨道电路区段使用时,应保持车轮间绝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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