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51-93堤防工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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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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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为满足我国堤防工程建设的急需,我部委托黄河水利委员会和淮河水利委员会为主编
单位,组织编制了《堤防工程技术规范》,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SL51-93,自
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具体解释工作由主编单位负责。水利电力出版社负责出版发行。
1993年4月10日
【全 文】:
1 总 则
1.0.1 为了经济合理地进行堤防工程的设计,保证工程施工的质量,保护防护对象
的防洪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江河、湖泊新建、加固、扩建3级以上(含3级)土质堤防工程
的设计和施工。4、5级堤防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 堤防工程设计,必须以所在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为依据,并应为工程的管
理运用创造必要的条件。
1.0.4 进行堤防工程设计,应根据设计的要求收集和分析水文、泥沙、气象、地质、
地形、地震、河道(湖区)演变、历史险情、社经、工程现状、建筑材料、施工条件等基本
资料,其精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深度要求。
1.0.5 设计的堤防工程应满足结构稳定、变形、渗流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并确保工
程在设计条件下的安全运用。
1.0.6 地震基本烈度为7度以上(含7度)地区的特殊重要的堤防工程设计,应按地
震设防。具体设计应遵循《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1.0.7 堤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在总结实
践经验和科学试验基础上,可积极慎重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
1.0.8 堤防工程设计、施工以及根据需要进行的有关工作,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
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9 堤防工程,应根据已批准的设计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制定施工技术措施与施
工要求并组织施工。
堤防工程在施工中需要对设计变更,应取得设计单位的同意:对设计有重大修改时,
应报请原审批单位批准。
1.0.10 堤防工程施工,必须建立技术责任制度,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施工质量,
并做好对施工原始资料的收集、分析整理、归档工作。
1.0.11 堤防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本规范和《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D184-86(试行)进行验收。隐蔽工程应及时做好中间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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