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J 32J07-2005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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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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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1 总则
1.0.1 为满足建筑工程需要,使铝合金门窗性能符合建筑功能要求,保证铝合金门窗的工程质量,做到设计合理、安全可靠、经济适用,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工业与民用建筑用铝合金门窗的材料选择、设计制作、安装、工程验收及保养维修。
1.0.3 本规程适用于铝合金门窗在选择材料、设计制作、安装、工程验收及保养维修中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1.0.4 铝合金门窗的材料、设计、制作、安装、工程验收及保养维修,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1.0.5 本规程中的铝合金门窗是指在建筑物上无特殊功能要求(如防火、防爆、防化学腐蚀等)的铝合金门窗。
1.0.6 本规程中凡末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以最新版本为准。
2 材料要求
2.1 一般规定
门窗用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和质量保证书。主要材料进场前应经复验合格才能使用。2.2 铝合金材料
2.2.1 门窗用铝合金型材的化学成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份》GB/T3190的有关规定,铝合金型材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建筑型材》GB/T5237的规定。型材横截面尺寸允许偏差可按普通级执行,对有装配要求的尺寸,其允许偏差应达到高精级或超高精级。
2.2.2 铝合金型材采用阳极氧化、电泳涂漆、粉末喷涂、氟碳漆喷涂进行表面处理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建筑型材》GB/T5237的质量要求,表面处理层的厚度应满足表2.2.2的要求。表2.2.2 铝合金型材表面处理层的厚度
品种 阳极氧化、着色 电泳涂漆 粉末喷涂 氟碳漆喷涂
厚度 AA15 B级 40μm--120μm ≥30μm
注:有特殊要求的按GB/T5237选择2.2.3 门窗受力构件应经计算或试验确定。未经表面处理的型材最小实测壁厚:门不应小于2.0mm,窗不应小于1.4mm。
2.2.4 用穿条工艺生产的隔热铝型材,其隔热材料应使用PA66GF25(聚酰胺66+25玻璃纤维)材料,不得采用PVC材料。用浇注工艺生产的隔热铝型材,其隔热材料应使用PUR(聚氨基甲酸乙酯)材料。连接部位的抗剪强度必须满足设计要求。2.3 五金配件、附件、紧固件
2.3.1 五金配件、附件、紧固件应满足功能要求。
2.3.2 门、窗配套用的标准件、附件、紧固件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
2.3.3 门窗框扇构件连接定位卡、加强垫板、门窗与墙体间的锚固件、防雷连接件等钢材连接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2.3.4 门窗框扇构件连接采用的型材、压铸组角件等有色金属连接件应符合下列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1部分 基材》GB/T 5237.1
《锌合金压铸件》GB/T 13821
《铝合金压铸件》GB/T 15114
2.3.5 与门窗框扇型材连接用的紧固件应采用不锈钢件,不得采用铝及铝合金抽芯铆钉做门窗构件受力连接紧固件。2.4 玻璃
2.4.1 门窗玻璃的品种、颜色和性能应根据建筑物的功能要求选用。
2.4.2 门窗玻璃尺寸偏差、外观质量及性能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2.5 密封材料
2.5.1 门窗用密封胶条应采用三元乙丙橡胶、氯丁橡胶、硅橡胶等热塑性弹性密封条,并符合下列现行标准的规定:
《工业橡胶板》GB/T 5574
《硫化橡胶分类橡胶材料》GB/T 16589
《建筑橡胶密封垫预成型实心硫化的结构密封垫用材料规范》HB/T 3099
《橡胶密封垫密封玻璃窗和镶板的预成型实心硫化橡胶材料规范》HB/T 3100
2.5.2 密封胶条应符合《塑料门窗用密封条》GB/T 12002的规定。
2.5.3 门窗用密封毛条应采用经过硅化处理的丙纶纤维密封毛条,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门窗密封毛条技术条件》JC/T635的规定。
2.5.4 门窗用各种密封胶应符合下列现行标准的规定:
《硅酮建筑密封胶》GB/T 14683
《聚硫建筑密封膏》JC483
《建筑窗用弹性密封剂》JC485
《中空玻璃用弹性密封胶》JC486
2.5.5 硅酮耐候密封胶应采用中性胶,其性能应符合《硅酮建筑密封胶》GB/T 14683的规定。
2.5.6 门窗所用密封垫片、密封堵件等密封材料,应符合相应的标准。2.6 硅酮结构密封胶
2.6.1 隐框窗采用的硅酮结构密封胶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的规定。
2.6.2 硅酮结构密封胶使用前,应经法定检测机构进行与其相接触材料的相容性和剥离粘接性试验,并应对邵氏硬度、标准状态拉伸粘接性能进行复验。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
2.6.3 硅酮结构密封胶生产商应提供其结构胶的变位承受能力数据和质量保证书。
2.7 其它材料
2.7.1 玻璃垫块应采用模压成型或挤出成型硬橡胶或塑料。不得使用硫化再生橡胶、木片或其它吸水性材料。
2.7.2 与单组份硅配结构密封胶配合使用的低发泡间隔双面胶带应具有透气性。
2.7.3 金属丝窗纱应符合《窗纱型式尺寸》QB/T3882和《窗纱技术条件》QB/T3883的规定。塑料丝窗纱应用定型纱网,不得使用编织型纱网。
2.7.4 固定片应符合《聚氯乙烯 (PVC)门窗固定片》JG/T132的规定。
2.7.5 用作填充材料的聚乙烯泡沫棒,其密度不应大于37kg/m3。
2.7.6 防腐材料必须具有足够的粘结力和耐久性。
2.7.7 聚氨脂PU发泡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
2.7.8 黑色金属材料除不锈钢外应按《金属覆盖层 钢铁上的锌电镀层》GB/T9799的规定进行表面锌电镀处理,其镀层厚度应大于12μm或采用《连续热镀锌薄板和钢带》GB/T2518的材质。
2.7.9 制作隐框窗采用的清洗液异丙醇和二甲苯应分别符合标准HG/T2892和GB/T16494的规定。3 工程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设计单位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地的气候、环境等具体条件和建筑物的功能要求合理确定铝合金门窗的建筑立面和外观效果,并明确门窗的各项性能指标。
3.1.2 设计文件中,应注明门窗抗风压性能、气密性能和水密性能的指标值。必要时还应注明门窗保温性能和空气声隔声性能的指标值。
3.1.3 门窗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立面设计,经综合技术经济分析,选择其型式、构造和材料。
3.1.4 门窗的结构设计和构造设计由建筑设计单位和门窗生产企业承担。应有详细的设计计算书、施工图、设计说明等相关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由建筑设计单位确认。设计中有选用标准图集的,应注明铝合金门窗标准设计图集号和门窗编号,指明门窗的种类、系列、规格以及所配的玻璃品种、厚度等。
3.1.5 窗(包括阳台门)的保温性能应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3.1.6 在高速公路、主干路道路两侧50m范围内,新建住宅建筑临街一侧应设计、采用具有隔声性能的建筑外窗 (包括阳台门)。
3.1.7 铝合金窗宜为内平开、下悬内开启形式。中高层以上建筑不宜采用外平开窗。采用推拉门窗时,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3.2 门窗立面设计
3.2.1 门窗立面尺寸,应根据各类建筑通风采光设计要求的窗地面积比以及建筑节能要求的窗墙面积比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
3.2.2 门窗的立面开启构造形式应根据各类建筑使用特点具体确定,必须满足房间自然通风导引风路的要求,启闭方便,便于清洁、维修,确保安全。
3.2.3 门窗外形制作尺寸根据《建筑门窗洞口尺寸系列》GB/T5824和墙面饰面层的厚度要求决定。
3.2.4 平开和推拉门扇的最大宽度不宜超过1000mm,最大高度不宜超过240Omm。
3.2.5 平开窗:采用合页铰链的窗扇,最大宽度不宜超过600mm,最大高度不宜超过1500mm。采用滑撑的窗扇,最大宽度不宜超过600mm,最大高度不宜超过1200mm。
3.2.6 推拉窗扇的最大宽度不宜超过900mm,最大高度不宜超过1800mm。3.3 门窗的性能要求
3.3.1 门窗的性能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别、高度、体型以及建筑物所在地的地理、气候、环境等条件进行设计。
3.3.2 门窗的抗风压性能、气密性能、水密性能、启闭力、反复启闭性能、撞击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门》GB/T8478、《铝合金窗》GB叮8479的规定和工程设计要求。
3.3.3 抗风压性能
建筑外窗抗风压性能最低不小千20OOPa,中高层以上建筑外窗应符合设计要求。
3.3.4 气密性能
中高层以上住宅建筑在l0Pa检测压力差下:单位缝长空气渗透量q1不大于1.5m3/(m.h),单位面积空气渗透量q2不大于4.5m3/(m2.h)。
3.3.5 水密性能
住宅建筑、宾馆和办公楼外窗未渗漏压力不小于250Pa。
3.3.6 保温性能
保温外窗传热系数K宜小于3.5W/(m2.K)。
3.3.7 空气声隔声性能
高速公路和主干路道路两侧50m范围内住宅建筑外窗临街一侧空气声计权隔声量Rw不小于30dB。3.4 门窗结构设计
3.4.1 门窗应按围护结构设计。
3.4.2 门窗构件的荷载效应计算应根据实际情况选用风荷载、重力荷载和地震作用的最不利组合。
3.4.3 作用于外门窗上的风荷载标准值,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按下式计算,计算风荷载标准值小于20OOPa按20OOPa计算。
ωk=βgzμsμzωo
式中:ωk——风荷载标准值(kN/m2);
βgz——阵风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采用;
μs——风荷载体型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O009的有关规定采用;
μz——风压高度变化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O009的有关规定采用;
ωo——基本风压(kN/m2),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采用。
3.4.4 垂直于门窗平面分布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
qEk=βEαmaxGk/A
式中:qEk——垂直于门窗乎面分布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kN/m2)
βE——动力放大系数,可取5.0;
αmax——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取0.04;7度 (峰值加速度0.1)时取0.08;7度)峰值加速度0.159)时取0.12;8度)峰值加速度0.30g)时取0.24;
Gk——门窗(包括玻璃和铝框)的重力荷载标准值(kN)
A——门窗平面面积 (M2)。
3.4.5 门窗构件应根据受荷情况和支承条件采用结构力学弹性方法计算内力和挠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力:σ≤f
2挠度:u≤[u]且u≤15mm
式中:σ——截面最大应力组合设计值;
f——材料强度设计值;
u——挠度组合设计值;
[u]——构件弯曲允许挠度值。当门窗镶嵌单层、夹层玻璃时[u]=1/120;当门窗镶嵌中空玻璃时:[u]=1/180。
3.4.6 进行门窗构件、连接件承载力计算时应按(3.4.6-1)式,门窗构件的挠度验算应按(3.4.6-2)式计算:
σ=1.4σwk+1.2σGk+1.3×0.5σEK (3.4.6-1)
u=uwk+uGk+O.5uEk (3.4.6-2)
式中:σu——最大应力组合设计值、挠度组合设计值;
σwk 、uwk——风荷载产生的应力标准值、挠度标准值;
σGk 、uGk——重力荷载产生的应力标准值、挠度标准值;
σEK、uEk——地震荷载产生的应力标准值、挠度标准值。
注:(3.4.6-1)、(3.4.6-2)式中的后两项可根据实际荷载情况进行取或舍。
3.4.7 玻璃厚度、面积应经计算确定或按规范选用,计算或选用方法应符合《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l13规定。
3.4.8 进行玻璃的设计计算时应考虑下列要求:
1门以及落地窗的玻璃,必须符合现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中的人体冲击安全规定;
2门用玻璃宜采用安全玻璃;
3下列情况必须采用安全玻璃:
(1)地弹簧门用玻璃;
(2)窗单块玻璃面积大于1.5m2,有框门单块玻璃面积大于0.5m2;
(3)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高度小于500mm的落地窗;
(4)无框门窗玻璃;
(5)公共建筑出入口门;
(6)幼儿园或其它儿童活动场所的门;
(7)倾斜窗、天窗;
(8)7层以上建筑的外开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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