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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JT/T 645—2005 的本部分规定了污水再生利用处理系统操作管理的基本要求和主要设施操作管理
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公路服务区生活污水再生利用处理系统。
2 基本要求
2.1 运行管理
2.1.1 处理系统
2.1.1.1
污水处理系统建成,工程经验收后,应经专业技术人员调试,设施运行正常、稳定后方可投人
正式运行。
2.1.1.2 污水处理系统交运行方运行管理时,应同时交付相应的施工技术、质量保证和质量评定资
料,包括全部土建、电气、工艺、水暖竣工图;标准设备的质量合格证书、质量保证书、保养手册、维修卡;
非标设备的养护手册及保修单;质量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资料等。
2.1.1.3 污水处理间内应有工艺系统图、安全操作手册、岗位责任书,并应示于明显部位。
2.1.1.4 各种工艺管线应按要求定期涂饰不同颜色的油漆或涂料。
2.1.2 操作人员
2.1.2.1 运行管理人员应熟悉污水处理系统和工艺、设备的运行要求、技术指标。
2.1.2.2 运行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定期巡视检查处理设施、设备、电器和仪表的运行情况。
2.1.2.3 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应经过技术培训和生产实践,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1.2.4 操作人员应按时做好运行记录,包括:污水处理系统处理水量、设施和设备运转情况、设备维
修情况、分析化验记录、交接班情况等,记录应准确无误。操作人员发现运行不正常时,应及时处理或向
管理人员汇报。
2.2 安全操作
2.2.1 处理设备
2.2.1.1 启动设备应在做好启动准备工作后进行。
2.2.1.2 电源电压大于或小于额定电压5%时,不宜启动电机。
2.2.1.3 操作人员在启闭电器开关时,应按电工操作手册进行。
2.2.1.4 各种设备维修时应所电,并应在开关处悬挂维修标牌后,方可操作。
2.2.1.5 维修机械设备时,不得随意搭接临时动力电线。
2.2.1.6 清理机电设备及周围环境卫生时,严禁擦拭设备运转部位.冲洗水不得溅到电缆头和电机带
电部位及润滑部位。
2.2.1.7 有电气设备的房间应按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器材。
2.2.2 操作人员
2.2.2.1 用天或冰雪天气,操作人员在构筑物上巡视或操作时,应注意防滑。
2.2.2.2 凡在对具有有害气体或可燃性气体的构筑物或容器进行放空清理和维修时,应控制有害气
体及可燃性气体的含量。
2.2.2.3 各岗位操作人员应穿戴齐全劳保用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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