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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J074-94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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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类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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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6-12-15
资料介绍
2.在竖曲线路段,当竖曲线半径小于《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01—88)所规定的一般最小半径时,应根据竖曲线路段前后纵坡的大小计算防眩设施的高度是否满足遮光要求。 三、防眩设施的风载计算可参照《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J021—89)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1.9条视线诱导标的反射器,在正常的入射角、观察角条件下,必须保持衡定的、充足的亮度,应能满足大、小型车在近光和远光灯照射下的识别和确认要求。 第二节 形式选择 第3.2.1条护栏形式的选择,应针对每条高速公路的具体情况,充分比较各种护栏的性能,分析行驶安全感、压迫感、视线诱导、了望的舒适性,并考虑与公路周围环境的协调,结合经济性、施工条件及养护维修等因素,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确定。 第3.2.2条波形梁护栏刚柔相兼,具有较强的吸收碰撞能量的能力,具有较好的视线诱导功能,能与道路线形相协调,外形美观,可在小半径弯道上使用,损坏处容易更换。组合型波形梁护栏可在窄中央分隔带上使用。对于车辆越出路(桥)外,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区段,可选择加强波形梁护栏。 第3.2.3条缆索护栏属柔性结构,车辆碰撞时缆索在弹性范围内工作,可以重复使用,容易修复。立柱间距比较灵活,受不均匀沉陷的影响较小。风景区公路采用缆索护栏较为美观。积雪地区,缆索护栏对扫雪的障碍稍少。但缆索护栏施工复杂,端部立柱损坏修理困难,不适合在小半径曲线路段使用;同时它的视线诱导性较差,架设长度短时不经济。 第3.2.4条混凝土护栏防止车辆越出路(桥)外的效果好,适用于窄的中央分隔带。由于混凝土护栏几乎不变形,因而维修费用很低。但当车辆与护栏的碰撞角度较大时,对车辆和乘员的伤害大。因此这种护栏使得乘客的安全感和了望的舒适性较差,并有较强的行驶压迫感。 第3.2.5条桥梁护栏的形式选择包括防撞等级和构造形式的选择。在选择桥梁护栏时,首先应确定其防撞等级,然后才进行构造形式选择。 一、当桥梁不设人行道时 1.符合下列条件的特大桥梁,可选择防撞等级为PL3的桥梁护栏: (1)高速公路、汽车专用一级公路跨越繁忙的铁路干线、航运繁忙的河道,车辆越出桥外会发生严重的二次事故时; (2)高速公路、汽车专用一级公路跨越另一条高速公路、汽车专用一级公路或人口集中的大片居民住宅区时。 2.符合下列条件的桥梁应选择防撞等级为PL2的桥梁护栏: (1)高速公路、汽车专用一级公路上的桥梁; (2)二、三级公路跨越高速公路、汽车专用一级公路,车辆越出桥外会发生严重的二次事故时。 二、当桥梁设置人行道时 1.符合下列条件的桥梁,在人行道与行车道分界处应设置PL2级的桥梁护栏或S级的波形梁护栏,在人行道的外侧边缘还应设置PL1级的桥梁护栏: (1)车辆越出高速公路、汽车专用一级公路有可能发生二次事故时; (2)高速公路、汽车专用一级公路跨越江、河、湖、海(桥梁多孔跨径总长≥100m)时。 2.符合下列条件的桥梁,在人行道与车道分界处应设置PL2级桥梁护栏、S级的波形梁护栏或混凝土护栏,在人行道的外侧边缘可设置桥梁栏杆或PL1桥梁护栏: (1)高速公路、汽车专用一级公路上的桥梁; (2)二、三级公路跨越高速公路、汽车专用一级公路、车辆越出桥外会发生严重的二次事故,经过论证,认为必须采取特别安全保护措施的桥梁; 3.当桥梁的中央分隔带宽度与路基段的中央分隔带同宽时,桥梁上的中央分隔带护栏可选择Sm级的波形梁护栏,Am级混凝土护栏或PL2级桥梁护栏;当上下行方向建造分离式桥梁,其中央分隔带宽度大于路基段的中央分隔带宽度时,应根据本条前述的要求选择桥梁护栏的形式。 三、桥梁护栏的形式选择除必须满足防撞等级的要求外,还应考虑以下条件: 1.当桥梁护栏的美观要求高,需要和周围景观协调配合时,宜采用梁柱式或组合式桥梁护栏; 2.桥梁跨越大片水域(特大桥),桥下净空较高(一般大于等于10m),宜采用组合式或钢筋混凝土墙式护栏; 3.钢桥必须采用金属制(钢、铝合金)桥梁护栏; 4.积雪严重的地区,宜采用梁柱式或组合式桥梁护栏; 5.为减小桥梁自重和减轻车辆碰撞荷载对桥面板的作用,宜采用金属梁柱式护栏; 6.全线的大中桥梁,尽可能选用同一构造形式的桥梁护栏。 第3.2.6条立柱埋入混凝土中的波形梁护栏(如小桥、通道护栏,大中桥的中央分隔带护栏以及互通式立交桥的护栏等),宜采用抽换式护栏立柱,见图3.2.6。 第3.2.7条隔离栅的形式选择必须考虑隔离栅的性能、经济性、美观,与公路周围环境的协调,以及施工条件、养护维修等因素。 一、金属网型和钢板网型 1.靠近城镇人烟稠密地区和担心有人、畜等进入的路段; 2.配合道路景观,要求选择美观大方的隔离形式的风景区、旅游区、著名地点等路段; 3.简单立交、通道的两侧; 4.金属网型比较适合于地形起伏不平的路段,钢板网型适合于地形平坦地段。 二、刺铁丝网型 1.人烟稀少的地带、山岭地区; 2.郊外地区的公路保留地; 3.郊外地区高架构造物的下面; 4.跨越沟渠而需封闭的地方。 三、其它 在互通式立体交叉范围和服务区、停车区、收费站、管理所等处,隔离栅可考虑与绿化相配合,宜选择合适的小乔木或灌木,在管辖地界范围与刺铁丝配合形成绿篱。 第3.2.8.条防眩设施一般宜采用防眩板。在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后,也可采用其它的防眩形式。 第3.2.9条视线诱导设施的形式选择应根据高速公路的线形和交通流向情况,充分考虑各种视线诱导设施的效果、经济性、美观及公路周围环境协调等因素后确定。 一、路边轮廓标可根据路侧护栏等设置情况,选用附着式或立柱式轮廓标。 二、分流或合流诱导标应根据交通流情况选择。 三、线形诱导标。在急弯或视距不良路段可采用指示性诱导标;在公路施工或维修作业等需临时改变行车方向的路段可采用警告性诱导标。 第四章 设置原则 第一节 路侧护栏 第4.1.1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设置路侧护栏。 一、道路边坡坡度 和路堤高度 在图4.1.1的阴影范围之内的路段。 边坡坡度 图4.1.1边坡、路堤高度与设置护栏的关系 二、与铁路、公路相交,车辆有可能跌落到相交铁路或其它公路上的路段。 三、高速公路或汽车专用一级公路在距路基坡脚1.0m范围内有江、河、湖、海、沼泽等水域,车辆掉入会有极大危险的路段。 四、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体交叉进、出口匝道的三角地带及匝道的小半径弯道外侧。 第4.1.2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置路侧护栏。 一、道路边坡坡度 和路堤高度 在图4.1.1的虚线以上区域内的路段。 二、高速公路或汽车专用一级公路在距土路肩边缘1.0m范围内,有门架结构、紧急电话、上跨桥的桥墩或桥台等构造物时。 三、与铁路、公路平行,车辆有可能闯入相邻铁路或其它公路的路段。 四、路基宽度发生变化的渐变段。 五、曲线半径小于一般最小半径的路段。 六、服务区、停车区或公共汽车路侧停车处的变速车道区段,交通分、合流的三角地带所包括区段。 七、大、中、小桥两端或高架构造物两端与路基连接部分。 八、导流岛、分隔岛处认为需要设置护栏的地方。 第4.1.3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设置路侧护栏。 一、高速公路或汽车专用一级公路在距土路肩边缘1.0m范围内存在下列危险或障碍物时: 1.粗糙的石方开挖断面; 2.大孤石; 3.重要标志柱、信号灯柱、可变标志柱、照明灯柱或路堑支撑壁、隔音墙等设施; 4.高出路面30cm以上的混凝土基础、挡土墙。 二、道路纵坡大于4%的下坡路段。 三、路面结冰、积雪严重的路段。 四、多雾地区。 五、隧道入口附近及隧道内需保障养护人员安全的路段。 第4.1.4条路侧护栏最小设置长度为70m。两段路侧护栏之间相距不到100m时,宜在该两路段之间连续设置。 第4.1.5条夹在两填方区段之间长度小于100m的挖方区段,应和两端填方区段的护栏相连。 第二节 中央分隔带护栏 第4.2.1条高速公路、汽车专用一级公路均应设置中央分隔带护栏。当中央分隔带宽度大于10m时,可不设中央分隔带护栏。 第4.2.2条高速公路、汽车专用一级公路采用分离式断面时,靠中央带一侧按路侧护栏设置。上、下行路基高差大于2m时,可只在路基较高一侧设置。 第4.2.3条高速公路、汽车专用一级公路的中央分隔带开口处,原则上应设置活动护栏。 第三节 桥梁护栏 第4.3.1条高速公路、汽车专用一级公路上的特大桥,大、中桥均应设置桥梁护栏。 第4.3.2条高速公路、汽车专用一级公路上的小桥通道应设置与路基上相同形式的护栏,其最小设置长度应满足本规范第4.1.4条的要求。 第四节 隔离设施 第4.4.1条高速公路、汽车专用一级公路沿线两侧均应设置隔离设施。 第4.4.2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不设置隔离设施。 一、高速公路、汽车专用一级公路的路侧有水渠、池塘、湖泊等天然屏障,认为将来不用担心有人进入和非法侵占公路用地的区段。 二、高速公路、一级汽车专用公路的路侧有高度大于1.5m的挡土墙或砌石等陡坎,人、畜不能进入的区段。 三、桥梁、隧道等 构造物,除桥头、洞口需与路堤隔离设施连接封死以外的区段。 第4.4.3条隔离设施的中心线,一般沿公路用地界线以内20~50cm处设置。 第4.4.4条隔离设施遇桥梁、通道时,应朝桥头锥坡(或端墙)方向围死,不应留有让人、畜可以钻入的空隙。 第4.4.5条隔离设施与涵洞相交时,如沟渠较窄,隔离设施可直接跨过;沟渠较宽,隔离栅难以跨越时,可采取桥梁、通道的处理方法。 第4.4.6条当受地形限制,隔离设施前后不能连续设置时,就以该处作为隔离设施的端部,并处理好端头的围封。 第4.4.7条当沿公路用地边界地形起伏较大时,隔离设施可设计成阶梯式。 第五节 防眩设施 第4.5.1条高速公路、汽车专用一级公路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宜设置防眩设施。 一、夜间交通量较大,大型车混入率较高的路段; 二、平曲线半径小于一般最小半径路段; 三、设置竖曲线对驾驶人员有严重眩目影响的路段; 四、从互通立交、服务区、停车场的匝道或连接道进入主干线时,对向驾驶人员有严重眩目影响的路段; 五、无照明的大桥、高架桥上; 六、长直线路段; 七、地形起伏变化较大的路段。 第4.5.2条防眩设施的设置应考虑设施的连续性,避免在两段防眩设施中间留有短距离间隙。 第4.5.3条长距离设置防眩设施时,防眩设施的形式或颜色宜有一定的变化。 第4.5.4条防眩设施的设置应注意与公路周围景观的协调。 第4.5.5条防眩设施与各种护栏配合设置时,应针对不同地区,结合防风、防雪、防眩的综合要求,考虑组合结构的合理性。 第4.5.6条防眩设施在曲线半径较小的弯道上设置时,应验算其对停车视距的影响。 第4.5.7条防眩设施在凸形竖曲线上设置时,应避免防眩设施下缘漏光;在凹形竖曲线上设置时,应适当增加防眩设施的高度,其高度的变化可按本规范第三章第3.1.8条进行计算。 第六节 视线诱导设施 第4.6.1条高速公路、汽车专用一级公路的主线,以及互通立交、服务区、停车场等的进出匝道或连接道,应全线连续设置轮廓标。轮廓标在公路前进方向左、右侧对称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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