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J97-87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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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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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施工准备
第三章 基层与垫层
第四章 水泥混凝土板施工
第一节 材料
第二节 混凝土配合比
第三节 混凝土拌合物的搅拌和运输
第四节 混凝土拌合物的浇筑
第五节 钢筋设置
第六节 接缝施工
第七节 混凝土板养护
第八节 冬季施工和夏季施工
第九节 旧混凝土板加厚
第五章 水泥混凝土路面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
第一节 质量检查
第二节 竣工验收
第六章 安全生产
附录一 混凝土配合比算例
附录二 混凝土板真空吸水工艺
附录三 混凝土板切缝机具及施工工艺
附录四 混凝土板接缝填缝料
附录五 混凝土板塑料薄膜养护工艺
附录六 混凝土抗压、抗折和劈裂抗拉强度试验
附录七 计量单位的换算
附录八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提高水泥混凝土路(道)面(以下简称混凝土路面)工程的施工技术水平,保证工程质量,以促进交通建设和运输的发展,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城市道路、厂矿道路和民航机场道面等就地浇筑的水泥混凝土路面的施工及验收。
注:民航机场道面指跑道,停机坪,滑行道。
第1.0.3条 混凝土路面的施工,必须根据设计文件、施工条件及水文、地质、气象等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以保证工程质量。
第1.0.4条 混凝土路面原材料的选用,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
第1.0.5条 混凝土路面的施工,应采用机械操作,并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第1.0.6条 混凝土路面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 施工准备
第2.0.1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及施工条件,确定施工方案,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第2.0.2条 施工前应解决水电供应,交通道路,揽拌和堆料场地,办公生活用房、工棚仓库和消防等设施。
第2.0.3条 有碍施工的建筑物、灌溉渠道和地下管线等,均应在施工前拆迁完毕。
第2.0.4条 施工前必须对混凝土路面原材料进行取样试验分析,并应提供混凝土配合比验数据。
第2.0.5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复测平面和高程控制桩,据以定出路面中心、路面宽度和纵横高程等样桩。控制桩测量的精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三章 基层与垫层
第3.0.1条 混凝土路面的路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路基的高度、宽度、纵横坡度和边坡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路基应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三、路基应坚实、稳定,压实度和平整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四、对现有路基加宽,应使新旧路基结合良好,压实度应符合要求。
第3.0.2条 混凝土路面的基层,宜采用板体性好、强度高的石灰稳定土、工业废渣类、级配碎(砾)石掺灰和水泥稳定砂砾(包括砾石土)等半刚性基层,及泥灰结碎(砾)石基层。
第3.0.3条 混凝土路面基层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基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石灰稳定土基层,应做到土块粉碎,石灰合格,配料准确,拌和均匀,控制最佳含水量,碾压密实。石灰含量宜占土的8~12%。当日平均气温低于5℃(摄氏度)时,应停止施工,并应在冻结前达到规定强度,石灰稳定土基层不宜在雨天施工;
二、对煤渣、粉煤灰、冶金矿渣等工业废渣类基层,应按其化学成份和颗粒组成,掺入一定数量石灰土或石渣组成混合料,加水拌和压实,洒水养护。当日平均气温低于5℃时,不应施工,并应在冻结前达到规定强度;
三、泥灰结碎(砾)石基层,应严格控制泥灰的含量。泥灰的总含量不宜大于总混合料的20%,石灰含量宜占土的8~12%,土的塑性指数宜为10~14。施工可采用灌浆法或拌和法,采用拌和法时,应先拌匀灰土;
注:土的塑性指数,为采用76克平衡锥标准测定液限。如采用1 00克平衡锥,土的塑性指数宜为15~22。
四,级配碎(砾)石掺石灰基层的碎(砾)石颗粒应符合级配要求。细料含量宜为20~30%,石灰含量宜占细料的8~12%;
五、水泥稳定砂砾(包括砾石土)基层的砂砾应有一定的级配,最大粒径不应超过5cm,水泥含量不宜超过混合料总重的6%,压实工作必须在水泥终凝前完成。
第3.0.4条 基层完成后,应加强养护,控制行车,不使出现车槽。如有损坏应在浇筑混凝土板前采用相同材料修补压实,严禁用松散粒料填补。对加宽的基层,新旧部分的强度应一致。
第3.0.5条 设置垫层时,垫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选用当地的砂砾或炉渣等材料;
二、垫层施工前,应处理好路基病害,并完成排水设施;
三、垫层铺筑应碾压密实、均匀;
四、冰冻地区采用灰土垫层时,当日平均气温低于5℃时,不应施工,并应在冰冻前达到规定强度。
第3.0.6条 混凝土路面施工,应按设计要求,及时完成路肩、排水及人行道等工程。第四章 水泥混凝土板施工
第一节 材料
第4.1.1条 用于混凝土板的水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采用强度高、收缩性小、耐磨性强、抗冻性好的水泥。其物理性能和化学成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公路、城市道路、厂矿道路应采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简称普通水泥),水泥标号不应低于425号。当条件受限制时,可采用矿渣水泥,其标号不应低于425号,并应严格控制用水量,适当延长搅拌时间,加强养护工作;亦可采用325号普通水泥,但应采取掺外加剂、干硬性混凝土或真空吸水等措施;
三、民航机场道面和高速公路,必须采用标号不低于425号的硅酸盐水泥;
四、水泥进场时,应有产品合格证及化验单。并应对品种、标号、包装、数量、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验收;
五、不同标号、厂牌、品种、出厂日期的水泥,不得混合堆放,严禁混合使用。出厂期超过三个月或受潮的水泥,必须经过试验,按其试验结果决定正常使用或降级使用。已经结块变质的水泥不得使用。
第4.1.2条 混凝土板用的砂,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采用洁净、坚硬、符合规定级配、细度模数在2.5以上的粗、中砂;
二、当无法取得粗、中砂时,经配合比试验可行,可采用泥土杂物含量小于3%的细砂;
三、砂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第4.1.3条 混凝土板用的碎(砾)石,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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