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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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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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3 工程量清单编制
3.1 一般规定
3.1.1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3.1.2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3.1.3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标准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
3.1.4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范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3.1.5 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1 本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 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其他相关资料。3.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3.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3.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3.2.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3.2.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3.2.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3.2.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3.2.7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3.2.8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附录的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3.3 措施项目清单
3.3.1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通用措施项目可按表3.3.1选择列项,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可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选择列项。若出现本规范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3.3.1 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1 安全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
2 夜间施工
3 二次搬运
4 冬雨季施工
5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6 施工排水
7 施工降水
8 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
9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3.3.2 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
3.4 其他项目清单
3.4.1 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 暂列金额;
2 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 计日工;
4 总承包服务费。
3.4.2 出现本规范第3.4.1条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3.5 规费项目清单
3.5.1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 工程排污费;
2 工程定额测定费;
3 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4 住房公积金;
5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3.5.2 出现本规范第3.5.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3.6 税金项目清单
3.6.1 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营业税;
2 城市维护建设税
3 教育费附加
3.6.2 出现本规范第3.6.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1 一般规定
4.1.1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4.1.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4.1.3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4.1.4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4.1.5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1.6 其它项目清单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本规范第4.2.6、4.3.6、4.8.6条的规定计价。
4.1.7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
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
4.1.8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1.9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4.2 招标控制价
4.2.1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4.2.2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2.3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 本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5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7 其它的相关资料。
4.2.4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按本规范第4.2.3条的规定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4.2.5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规范第4.1.4、4.1.5和4.2.3条的规定计价。
4.2.6 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 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2 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3 计日工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4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4.2.7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计算。
4.2.8 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4.2.9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天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4.3 投 标 价
4.3.1 除本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3.2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4.3.3 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 本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4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 其它的相关资料。
4.3.4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本规范第2.0.4条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按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4.3.5 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4.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第4.1.5条的规定确定。
4.3.6 其它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 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 计日工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
4 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4.3.7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确定。
4.3.8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4.4.1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人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人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4.4.2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4.4.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4.4.4 发、承包人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范执行。
1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 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 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4 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5 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6 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 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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