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号应符合本标准相应条款的规定。除注明为专用符号外,选用本标准中用轮廓图表示的符号和
组合符号时,为再现其清晰度和增强操作者的视觉效果,实际使用中允许涂实。
4. 2 限于固有的复制和显示技术,可能需要增加线条粗细或对符号进行其他小的修改,只要不改变符
号的基本图形要素,易于操作者辨认,进行类似的修改是允许的
4.3 为了改进图形符号的外观和可辨认性,或者为了与其所用的设备结构协调一致,可根据需要改变
国家质f技术监督局2000-06一05批准2000一11-01实施
GB/T 4269.2-2000
线条的粗细或将符号的直角变为圆角通常,只要保留了符号的主要可辨特征,图形设计者可随意对符
号进行类似的修改参见GB/T 16902.1-1997中7.2的规定。
4.4 在实际使用时,为操作者易于辨认,应将所有符号复制得足够大。符号的适当尺寸规范见
GB/T 16902.10除注明为专用符号外,符号均应按本标准规定取向使用。
4.5 大多数符号是积木式组合符号,即由各种符号和符号要素利用逻辑方法组合在一起形成的新符
号。
4.6 若符号中机器或机器部件为侧视图,则假定符号中机器的行驶方向为由右向左;若符号中机器或
机械部件为俯视图,则假定符号中机器的行驶方向是由下向上。
4.了操纵机构和显示装置上的符号与其背景应呈鲜明对照。大多数操纵机构符号最好是深色背景浅色
符号。显示装置符号可用深色背景浅色符号,也可以用浅色背景深色符号,可根据哪一种能获得最佳视
觉效果选择。如果一个符号图像是可转化的(例如黑变白或白变黑)时,则整个符号都应是可转化的。
4.8 符号应位于它所表示的操纵机构或显示装置上,或位于它们的附近。如果一个操纵机构需要用一
个以上的符号表示,符号的位置应与操纵机构相联系,使操纵机构的运动方向与符号表示的方向一致
4.9 符号中使用的箭头,应符合GB/T工252的规定。绘制符号的基本原则应符合GB/丁16902.1的规
定。
4.10 本标准给出了符号的ISO/IEC注册号。注册号5000以下的见GB/T 16273.1 ^16273.3,注册号
5000以上的见GB/T 5465. 2,
4. 11 字母和数字可作为符号使用,但未经ISO/IEC注册。在某些符号中,与农林拖拉机和机械传动箱
操纵机构和显示装置有关的字母和数字具有特定的意义。本标准规定的字母和数字的字体没有限制:可
以用其他字体替换但必须注意保持清晰。
4. 12 本标准给出的符号是原符号尺寸的32 。角标“匕”代表边长为75 mm的正方形图框的角。角标
不是符号的组成部分,用于保证所有的符号图形表示形式一致。
5 颜色
下列颜色用于可照亮的显示装置上时,表示如下含义:
— 红:失效或严重故障;需立即注意;
黄或琉拍色:正常工作范围外;
绿:正常工作状态
5.2 下列颜色表示特殊功能:
兰:前照灯主/远光;
危险警告信号;
二红
— 绿:转向信号;
表示加热或/和制冷系统的符号中使用颜色时,用红色表示热,用兰色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