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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 T 1265-2003 辽宁省建筑工程自动消防设施检测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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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6-12-25
资料介绍
建筑工程自动消防设施检测规程1 总则1.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自动消防设施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工程自动消防设施例行检测行为,确保建筑工程自动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规定了建筑工程自动消防设施例行检测的一般规定、检测项目、要求与检测方法、检测规则。 1.3 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已通过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火卷帘与门、窗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的年度例行检测。 本规程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贮存场所设置的自动消防设施的检测。2 一般规定2.1 建筑工程自动消防设施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满一年后,使用单位应申报例行检测,以后每一年申报一次。 2.2 检测前,申请检测单位应向检测部门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a) 检测申请表; b) 公安消防机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系统投入运行后, 第一次申报例行检测时需要); c) 消防设施一览表; d) 系统运行情况报告; e) 单位自检记录(报告); f) 系统维护、保养记录; g) 与例行检测有关的其他文件和资料。3 要求与检测方法3.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DB21/T1265-2003 3.1.1 火灾探测器 3.1.1.1 设置 要求: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竣工验收要求。 检测方法:查看有关设计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 3.1.1.2 火灾报警功能 要求:当被监视区域发生火灾,其烟(温度、光)参数达到规定值时,火灾探测器动作,输出火灾报警信号,并启动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在火灾报警控制器手动复位前应予保持。 检测方法: 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用专用测试工具向火灾探测器施放烟气(施加热源,其温度不低于54°),观察探测器报警确认灯是否启动,火灾报警控制器是否有火警信号显示。消除烟雾(移开热源),手动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观察报警确认灯变化情况。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在距终端盒0.3mm以外的部位,使用55°C~145°C的热源加热,观察探测器报警情况及火灾报警控制器火警信号显示情况(对不可恢复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可在探测器的终端盒上进行模拟火警试验)。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分别将减光值为0.9dB、1.0dB~10.0dB、10.1dB以上的滤光片放置在发射器与接收器之间的光路中,并近可能靠近接收器,同时用秒表记时。用0.9dB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时,探测器不应发出火警信号;用1.0~10.0dB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时,探测器应在30s内发出火警信号,同时确认灯启动,火灾报警控制器有火警信号显示;用10.1dB以上减光片遮挡光路时,探测器应发出故障信号或火灾报警信号。 点型火焰探测器。将红外光波长>850nm、紫外光波长<300nm的光源分别置于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和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的监视视角范围内,同时用秒表计时。观察探测器在30s内是否发出火警信号,其确认灯是否启动,火灾报警控制器是否有火警信号显示。 空气采样式探测器。在采样管最末端(最不利处)采样孔加入试验烟,探测器应在120s内发出火警信号,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有火警信号显示。 3.1.1.3 故障报警功能 要求:当火灾探测器内部部件间连线或探测器与控制器之间连线断线或短路时,火灾探测器应发出故障信号,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有其故障信号显示。 检测方法:使探测器与控制器之间的连线断线或短路,观察火灾报警控制器是否有故障信号显示。 DB21/T1265-20033.1.2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3.1.2.1 设置 要求: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竣工验收要求。 检测方法:查看有关设计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 3.1.2.2 基本功能 要求:现场触发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时,报警按钮应能输出火灾报警信号,同时报警按钮的确认灯应有可见指示,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能收到火灾报警信号并显示其报警按钮部位。直到启动部件被手动复位,报警按钮方可恢复原状态。 检测方法:手动试验,观察手动报警按钮确认灯指示情况及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 3.1.3 火灾报警控制器 3.1.3.1 设置 要求: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竣工验收要求。 检测方法:查看有关设计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 3.1.3.2 基本功能 3.1.3.2.1 火灾报警功能 要求:火灾报警控制器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及其他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火灾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指示火灾发生部位,并予保持,记录火灾报警时间。 3.1.3.2.2 二次报警功能 要求:火灾报警控制器第一次发出报警信号后,可手动消除声报警信号,如再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重新启动声报警信号,并显示报警部位。 3.1.3.2.3 消音复位功能 要求:火灾报警控制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声报警信号能手动消除,光报警信号在火灾报警控制器复位之前不能手动消除。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具有手动复位功能。 3.1.3.2.4 故障报警功能 要求:当火灾报警控制器内部、火灾报警控制器与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控制器与传输火灾报警信号的部件间发生下述故障时,应能在100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 别的声、光故障信号: a) 火灾报警控制器与火灾探测器及传输火灾报警信号的部件间连接线断线、短路(短 DB21/T1265-2003 路时发生火灾报警信号除外); b) 火灾报警控制器与火灾探测器或连接其他部件间的连接线的接地,出现妨碍火灾 报警控制器正常工作的故障; c) 火灾报警控制器与位于远处的火灾显示盘之间的连接线断线、短路; d) 火灾报警控制器主电源欠压; e) 给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之间连接线断线、短路; f) 备用电源与其负载之间连接线断线、短路或由备用电源单独供电时其电压不足以 保证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g) 仅使用打印机作为记录火灾报警时间手段的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打印机连接线断 线、短路。 对于a)、b)、c) 类故障应指示出部位,对d)、e)、f)、g) 类故障应指示出类型。声故障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如消除后再来故障不能启动,应有消音指示),光故障信号在故障排出之前应能保持;故障期间,如非故障回路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3.1.3.2.5 火灾优先功能 要求:当火灾和故障同时发生时,火灾报警信号应优先输入火灾报警控制器,使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声、光火灾报警信号。 3.1.3.2.6 显示与记录功能 要求: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具有显示或记录火灾报警时间的计时装置。使用打印机记录火灾报警时间时,应打印出月、日、时、分等信息。 3.1.3.2.7 自检功能 要求: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有本机自检功能。自检期间,如非自检回路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 3.1.3.2.8 隔离(屏蔽)功能 要求:具有可隔离所连接部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有部件隔离状态光指示,并能查寻或显示被隔离部件的部位。 3.1.3.2.9 隔离器保护功能 要求:设有隔离器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当某一隔离器动作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指示出被隔离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等部件的部位号。 3.1.3.2.10 最大负载功能 DB21/T1265-2003要求:当任一总线回路上有不少于10只火灾探测器同时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火灾报警控制器仍能正常工作。 3.1.3.2.11 电压波动稳定性 要求:当交流电网供电电压变动幅度不超过额定电压(220V)的+10/、-15%,频率偏差不超过标准频率(50HZ)的±1%,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正常工作。如输出电压为脉冲式电压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在最大负载及最大线路电阻条件下可靠工作。 3.1.3.2.12 主、备电源转换 要求: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具有电源转换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当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主、备用电源的工作状态应有指示。主、备电源转换应不使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检测方法(3.1.3.2.1~3.1.3.2.12): a) 接通电源,使被测试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观察与其相连的火灾探测器及其他部件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b) 使任一回路处于火灾报警状态,观察并记录火灾报警控制器声、光报警情况及计时或打印情况。 c) 使任一回路处于火灾报警状态,先手动消除声报警信号,然后使另一回路处于火灾报警状态,观察并记录火灾报警控制器声、光报警情况。 d) 在火灾报警控制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首先撤销火灾报警回路输入的报警信号,然后手动复位控制器,观察并记录火灾报警控制器声、光报警情况。 e) 使火灾报警控制器任一回路、电源或内部线路先处于故障状态,然后依次操作消声和复位机构,观察并记录火灾控制器声、光报警情况及故障部位、故障类型指示情况。 f) 火灾报警控制器处于故障状态时,先排除故障,然后操作手动复位机构(自动复位的控制器不进行),观察并记录火灾报警控制器声、光报警情况。 g) 在火灾报警控制器显示某一部位处于故障状态时,使一非故障回路发出火灾报警信号,观察并记录火灾报警控制器声、光报警情况。 h) 使火灾报警信号和故障信号同时发生,观察并记录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声、光报警情况 i) 操作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机构,观察并记录火灾报警控制器声、光报警情况。 j) 对可隔离所连接部件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操作相应机构,隔离某一部件,观察并记录部件隔离光指示及部件隔离部位指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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