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1]4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委: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3)城科字第224号文的要求,由西安市市政工程设计研
究所主编的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
CJ44一91,自1992年2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道路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其
具体解释工作由西安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所负责。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入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1年6月27日
第一章总
则
第10.1条为了统一全国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技术标准,保证道路路基工程的质
量,提高工程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市道路(含郊区道路)和广场、停车场路基工程的施工及
验收。厂矿、机场、码头等专用道路可参照使用。
第1.0.3条城市道路路基工程与铁路、公路、地铁、管线、人防等工程共同或交叉
施工时,除按本规范规定执行外,尚应参照有关的工程技术标准。路基施工的安全措施,
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1.0.4条路基施工在确保设计要求的前提下,可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当地材料和
工业废料,同时,应防止有害物质的污染。
路基用地范国内的各种管线工程及附属结构物,应按“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后
浅”的原则,避免道路反复开挖。必须重视管线沟槽回填土的质量,使其达到与路基相同
的设计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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